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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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
英文名称为:
SichuanLandscapeArchitectureAssociation,缩写:
SLAA。
第二条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是省内以及中央在川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企业、苗圃基地、大专院校、科研等单位以及风景名胜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是在四川省民政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的宗旨是: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性规定,遵守行业道德风尚和自律公约。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政府机关与协会的积极有益的中介服务,推进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组织对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园林绿化企业改制及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加强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二)对市州风景园林协会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三)接受委托承办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全省优秀园林绿化工程评选,全面质量管理,向国家推荐优秀园林绿化工程;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园林绿化优秀项目经理、优秀企业经理和先进企业,并向园林绿化行业推荐;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咨询服务;
(七)积极推广应用园林绿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举办专业展览,不断推进科技进步;
(八)组织培训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九)开展信息网络服务。
办好会刊、会讯,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十)发展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风景园林协会和国内外民间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涵盖整个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包括入川从事园林绿化活动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与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在我省境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企业、苗圃基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川内的风景名胜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凡热心于风景名胜及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报秘书长审查,会长会议同意,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由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同意后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省住建厅审查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也要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退休领导和风景园林专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延期任职三年。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十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事理会、会长会;
(三)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六)向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决定人事、财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交会长任免;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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