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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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HENANXIN-YUANLAWFIRM
关于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法律意见书
中国·郑州
法律意见书
委托方: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方: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法律意见书
鑫律意字[2016]第86号
致: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贵公司聘请,为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有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贵公司拟进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贵公司进行了的法律调查,认真核查了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相关当事人作出陈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已经得到贵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
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有效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
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所发表的意见。
2.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意见、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此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本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之目的使用,不便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
7.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本所律师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正,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的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的协议、资料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相关文件。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文件。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申请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公司股东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公境外投资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公司中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存在的违法情况说明。
到期未偿还债务;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资料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穿透后其境外股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2)申请机构具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三、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公司组织架构图及部门职责。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
基本制度、配套制度等。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申请机构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四、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公司运营基本设施,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公司员工花名册,其他用工协议情况、缴纳五险一金情况公司主营业务及兼营业务,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表,重大经营合同。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申请机构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中,没有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2)申请机构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3)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不存在潜在风险。
五、公司高管人员
公司目前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人员调查表,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等。
高管人员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六、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与监管:
公司所处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架构;公司所涉业务主要适用的政策法规以及执行情况;可预见的主要政策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上述法律法规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两年已结的纠纷、诉讼及仲裁等案件资料,公司近两年至今受到过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
关于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公司进行的调查或询问的报告或者重要通信;公司存在媒体负面报道的相关报道文件及公司声明。
公司及高管人员受到的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的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相关证明及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征信报告。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申请机构没有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没有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没有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七、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本所律师认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略)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综上所述,贵公司拟进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本律所律师认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朱军
经办律师:
XXX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
2、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资本招募说明书》;
4、各投资者的《认缴承诺书》;
5、《验资报告》;
6、《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
7、《委托管理协议》(如);
8、《委托托管协议》;
9、《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风险提示书》;
10、出资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以及央行信用报告;
11、自然人出资人提供金融资产超过200万元的证明材料。
二、受托管理机构文件(实行委托管理的)
1、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出资情况表、董监高备案表等工商登记材料(工商登记文件,提供工商局查询盖章件);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关于资质的证明材料、央行信用报告;
4、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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