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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
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
——基于三个村庄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内容提要】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农村妇女的家庭土地继承问题将愈加突显出来。
本文基于三个村庄的调查数据,对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
研究发现,农村妇女仅仅对夫家的承包地表现出较强的继承意愿,而对娘家承包地的继承意愿相当低,即在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上呈现出明显的夫家取向;农村妇女的户籍与其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娘家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但丈夫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不具有抑制性;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均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有明显的强化作用。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土地继承;继承意愿;夫家取向
一、研究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在诸多的农村土地问题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损问题日益显现,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对此,研究者们主要从农村妇女的地权界定、地权流失的现状、原因和后果以及地权的法律保护等角度进行阐述。
[1-4]例如,在妇女地权的界定上,民间习俗要求妇女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而法律倾向于保障妇女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权利,习俗与法律之间的这种冲突削弱了法律对妇女地权的实际保护。
[5-6]有论者更加具体地指出,妇女地权实际上受到了非成文规范和正式制度的双重限制。
在非成文规范层面,传统的性别意识、婚嫁文化以及宗族房土观念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排斥了妇女的土地权益;[7]在正式制度层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在根源上限制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因为在此制度框架下,一旦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发生变动,其土地权益将随之流失。
[7-8]
除了上述学理层面的探讨之外,各种调查统计资料更为直观地描述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状况。
例如,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后,一些地区的妇女只分到了男性50%~70%的土地,甚至个别地区高达40%的妇女没有分到承包地和宅基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仅1999年上半年,全国22个省的各级妇联受理了2076起反映土地承包中男女不平等的投诉,占受理的财产侵权案件的40.85%。
[9]林志斌等对全国15个省区22个村的实证调查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者中,5%的女性没有土地,而男性没有土地的比例只有2%,更严重的是,在接受访谈的163位已婚妇女中,32%没有土地。
[10]毛迎春对全国各地近千农户的问卷调查数据则进一步表明,女性因为婚嫁而迁移时的确会出现较为严重的土地权利流失现象。
[11]此外,媒体的各种报道,尤其是有关农村妇女土地维权的种种悲情事例,从另一个角度更加形象地印证了学界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判断。
[12]
在检视现有研究时,笔者明显地感觉到,无论这些研究在问题意识或者研究路径上存在多大差异,它们大体上秉持一个相同的预设,即土地对农村妇女意义重大,它仍然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妇女不仅在现实层面上需要土地,而且在主观层面上也愿意主张自己的土地权益。
这一预设倾向于将土地权益受损的农村妇女描绘成土地权利诉求强烈、为地权而抗争的受侵害者,比如外嫁女和离婚妇女。
即使对于那些接受地权现状的农村妇女,这一预设也倾向于将其解释为,在家庭或者村集体的种种压制下,她们不得不默认民间传统的做法,被迫放弃自己的土地权益。
在这种言说模式下,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不仅被定义成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问题,而且被理解成政治意义上的男女平等问题,颇有妇女解放的意涵。
需要注意的是,研究者们所勾画的土地权利诉求强烈、为地权而抗争的妇女形象集中呈现于土地集体行政性分配方式当中,究其原因,土地的集体行政性分配是妇女获取土地的主要途径,同时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主要体现在这一方式上。
[13]但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承包权的途径而言,除了集体行政性分配(土地调整)之外,家庭继承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途径,[14]尤其是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背景下,家庭继承将变得更加重要。
如果说研究者们所建构的土地权利诉求强烈的农村妇女形象普遍存在于土地的集体行政性分配方式当中,那么农村妇女对继承家庭承包地又会持怎样的态度?
上述问题更为一般性的表述是,农村妇女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从夫家及娘家继承承包地?
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要无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状,更无意否定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的要求,而是旨在通过反思学界在研究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时所隐含的预设和惯用的言说模式,进而澄清一些笼统的认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把握农村妇女对土地的真实态度以及相关议题。
当然,探讨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就是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状况下,农村妇女的家庭土地继承问题将愈加突显出来。
二、研究设计
1.研究假设
(1)户籍假设:
在讨论家庭承包地的继承问题时,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一个极为关键的议题。
通常,除了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之外,户口(落户地)是一项重要的参考标准,这一标准对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尤其重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果那些外嫁的妇女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就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其在新居住地暂时又未落户的,那么她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就均丧失了继承权。
”[14]基于上述认识,本研究提出家庭承包地继承意愿的户籍假设:
农村妇女的户口在夫家还是在娘家对其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有影响,其中户口在夫家的农村妇女更倾向于继承夫家的承包地(假设1),户口在娘家的农村妇女比户口不在娘家的农村妇女更倾向于继承娘家的承包地(假设2)。
(2)土地变动假设:
一般情况下,妇女结婚之后,无论是立即还是等到下一次土地调整,夫家通常会分到新土地,娘家的土地会被收回。
从《土地承包法》的角度来看,“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4]“对妇女结婚时原承包地的处理,应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则进行;如果所承包土地分割后无损于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已婚妇女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4]当然,尽管国家法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情况极为复杂,例如,传统观念使妇女倾向于认为同家庭成员(尤其是娘家兄弟)争夺财产(包括土地)是不道德的,娘家人也通常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外嫁女不该分割和继承土地。
[4]据此,本研究假设,无论农村妇女婚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被收回,其都不倾向于从娘家继承土地(假设3);相较于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的农村妇女,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的农村妇女更倾向于继承夫家的承包地,即夫家分到新土地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有正向作用(假设4)。
(3)兄弟数量假设:
在家庭土地资源的数量是固定的情况下,土地资源存在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
就民间土地继承的习俗而言,留在本社区的子女优先继承以及男性比女性优先继承。
在此意义上,娘家的兄弟数量以及丈夫的兄弟数量越多,农村妇女在土地继承方面受到的竞争通常就会更大。
换言之,娘家的兄弟数量以及丈夫的兄弟数量很可能对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产生抑制作用。
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兄弟数量假设:
娘家的兄弟数量越多,农村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越低(假设5);丈夫的兄弟数量越多,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越低(假设6)。
2.数据及变量测量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2013年,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和北京市郊区的三个农村,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对已婚农村妇女的家庭承包地继承意愿进行了问卷调查。
在调查地的选择上,有两方面考虑:
其一,依据我国现有的统计口径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北京市属于东部地区,黑龙江省属于中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属于西部地区,从这三地各选一个农村进行调查,可以使样本尽可能具有地区的差异性。
其二,这三个农村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都确定了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
三个村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土地变化情况如下:
被调查的北京地区农村于1983年、1994年和1998年调整过土地,并且在1998年调整土地后确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被调查的内蒙古地区农村于1985年和1989年调整过两次土地,其中1985年的土地调整是将土地承包给大组(即由几户家庭组成的家庭农场,这是内蒙古地区特有的),1989年将土地由集体承包给单个家庭,之后土地没有变动;被调查的黑龙江农村于1997年调整土地,实行二轮承包,并确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
在这三个农村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50份,回收有效问卷34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8.57%。
被调查的农村妇女基本信息如下:
(1)在婚姻状况变量上,已婚有配偶91%,离婚后再婚2.9%,离异后未再婚2.3%,丧偶后再婚1.4%,丧偶后未再婚2.3%;
(2)在年龄分布上,25岁及以下6.7%,26~35岁25.2%,36~45岁41.1%,46~55岁16.3%,56岁及以上10.7%;(3)在结婚年限上,结婚1~5年为8.1%,6~10年为16.8%,11~15年为15.7%,16~20年为19.4%,21~25年为18.6%,26~30年为8.6%,31~35年为3.5%,36年及以上为9.3%;(4)在受教育程度变量上,小学及以下40.3%,初中44.3%,高中及以上15.4%。
研究所涉及的变量情况说明如下:
(1)因变量及其测量:
因变量是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指的是农村妇女从夫家继承承包地的意愿情况以及从娘家继承承包地的意愿情况。
因变量是二分的定类变量,其中,想从夫家继承承包地或者想从娘家继承承包地赋值为1,不想继承承包地赋值为0。
(2)自变量及其测量:
自变量包括户口所在地、婚后娘家的土地变动情况、婚后夫家的土地变动情况、娘家的兄弟数量、丈夫的兄弟数量。
其中户口所在地是定类变量,户口在夫家赋值为1,户口在娘家赋值为0,户口所在地为其他,设置为缺失值;土地变动情况同样为定类变量;婚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赋值为1,没有被收回赋值为0;婚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赋值为1,没有分到新土地赋值为0;娘家的兄弟数量和丈夫的兄弟数量皆是连续变量。
(3)控制变量及其测量:
为了更清楚地考察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将被访妇女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结婚年限、娘家的土地面积以及夫家的土地面积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这些变量都是连续变量。
三、农村已婚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意愿的描述性分析
1.婚嫁所导致的土地状况变化
调查数据显示,25.7%的农村妇女在结婚之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的比例高达74.3%。
对于娘家的土地,只有17.8%的被访妇女在结婚之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大部分已婚妇女的娘家土地并没有被收回(82.2%)。
进一步的交互分析显示(参见表1),13.9%的被访妇女只在夫家有土地,即婚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同时娘家的土地被收回;10.8%在夫家娘家都有土地,即婚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同时娘家的土地没有被收回;4.1%在夫家娘家都没有土地,即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且娘家的土地被收回;71.3%只在娘家有土地,即婚后娘家的土地没有被收回但夫家也没有分到新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有接受调查的已婚妇女中,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的比例并不高,绝大多数属于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而娘家的土地没有被收回的情况,但有一小部分属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且娘家土地被收回。
总体上,统计结果显示,妇女婚后在夫家和娘家的土地变动情况存在相关关系,那些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的被访妇女,其夫家分到新土地的比例明显高于婚后娘家土地没有被收回的被访妇女,上述差异在统计意义上显著。
2.妇女继承夫家和娘家承包地的意愿
在对农村妇女婚后夫家和娘家的土地变动情况进行描述分析之后,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是,被访的农村妇女在多大程度上愿意继承娘家和夫家的承包地。
(1)从父母那里继承承包地的意愿
问卷询问了被访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您想从父母那里继承承包的土地吗?
”),统计结果显示,79.5%的被访妇女选择“不想”,选择“想”的比例只有20.5%。
通过对继承娘家承包地意愿与婚后娘家土地变动情况进行交互分析,研究惊奇地发现,即使那些婚后娘家土地没有被收回的农村妇女,也仍然有78.4%不想继承娘家的承包地,而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的农村妇女,高达81.1%不想继承娘家的承包地,二者不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比例都相当高。
从统计结果来看,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的妇女与婚后娘家土地没有被收回的妇女在继承父母承包地的意愿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参见表2)。
这也就是说,无论婚后娘家的土地有没有被收回,绝大多数被访妇女不想继承娘家的承包地。
为什么被访妇女不愿继承父母承包地的比例会如此之高呢?
本研究对农村妇女不想从父母那里继承承包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参见表3),37.9%选择“我的兄弟需要有土地才可以照顾我的父母”,这是排在首位的不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原因,排在第二位、第三位的原因分别是“我已经不属于那个村子的人了”(11%)和“父母的土地距离我现在居住的地方很远”(10.3%),其后依次是“我不想要土地”(8.8%)和我不需要土地(8.5%),而选择“我能从我丈夫的村子里继承到土地”(6.3%)、“父母不会让我继承土地”(4.4%)、“我兄弟不会让我继承土地”(4.4%)、“女人不应该继承土地”(2.6%)以及“那个村子不会让我用那里的土地”(1.1%)的比例都相对比较低。
另外,研究进一步区分了那些婚后娘家土地没有被收回的妇女不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原因,结果显示,对于婚后娘家土地未被收回的妇女,其不愿继承娘家承包地的首要原因仍然是“我的兄弟需要有土地才可以照顾我的父母”(38%),第二位的原因是“我不想要土地”(11%),第三位的原因是“我不需要土地”(10.5%)和“父母的土地距离我现在居住的地方很远”(10.5%),其后是“我已经不属于那个村子的人了”(8.5%)。
综合上述农村妇女不想从父母那里继承土地的原因(“我的兄弟需要土地才可以照顾我的父母”“父母不会让我继承土地”“我兄弟不会让我继承土地”以及“女人不应该继承土地”),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会传统的父系传嗣单系继承制度[15]以及家产继承与父母赡养责任相关联的民间法对妇女继承娘家土地的意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此继承制度中,土地、房屋被作为祖产家业在父系中传承。
例如,在清代的民间法中,“土地就被视为父系家庭的东西,土地财产被定义成家庭财产,并且在理论上可以永久持有,代代相传。
这种接力式的财产原则和儿子对父母的赡养以及孝观念联系在一起,维系了费孝通所说的代际反馈供养—赡养模式,并且这一逻辑被扩展到与家庭财产相关的继承制度中。
”[16]这种继承文化对农村妇女理解自己的继承资格以及自己与娘家土地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抑制其继承娘家土地的意愿。
(2)从丈夫那里继承土地的意愿
问卷同样考察了被访妇女继承夫家土地的意愿,“假设以后您丈夫先去世,您想继承夫家的承包地吗?
”统计结果显示,与从娘家继承承包地的低意愿明显不同,在所有样本中,想从夫家那里继承到承包地的妇女比例较高,达到了62.9%。
对婚后夫家土地变动情况与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进行交互分析,结果显示,婚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的被访妇女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比例高达83.7%,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的被访妇女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比例为55%,二者之间的差异在统计意义上显著(见表4)。
调查数据(见表5)显示,对于那些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被访妇女,其想继承承包地的最主要的两个原因是“我有继承权”(44.5%)和“我需要土地养家”(37%),之后依次是“我的户口在这里”(11.48%)、“土地值钱了”(3.3%)、“我结婚后分到了土地”(2.8%)和其他(0.9%)。
相较于所有的被访妇女,那些婚后夫家未分到土地的妇女因为“我有继承权”而想从丈夫那里继承土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达到了52.3%,另外,“我需要土地养家”的比例(35.6%)同样也比较高。
由此可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意识和生存需要是其倾向于继承夫家土地的重要原因。
对妇女不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表明(见表6)首要原因是“我儿子需要土地来养家”(39.7%),其次是“即使没有地,我家里也会在我有困难的时候帮助我”(17.1%),再次是“我不需要土地”(14.4%)和“我不想要土地”(12.3%)。
在诸多不愿继承夫家承包地的原因中,妇女选择“女人不应该继承土地”(6.2%)、“我不是这个村里的一个成员”(4.8%)和“即使继承了土地,我夫家也不会让我用这些地”(4.1%)的比例都相对较低。
另外,对于那些婚后夫家分到新土的妇女,她们不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主要原因是“我儿子需要土地养家”,这一比例高达60%。
值得注意的是,与妇女因为纯粹的外部压力(不让继承土地、不让使用继承的土地)而不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比例较低一样,妇女因为外部压力而不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比例也比较低(如即使继承了土地,夫家也不会让我用这些地)。
四、农村已婚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对农村已婚妇女的家庭承包地继承意愿进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探讨了影响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意愿的因素。
鉴于因变量家庭承包地继承意愿是二项定类变量,本研究选择了Logistic回归模型。
1.妇女继承娘家土地意愿的回归模型
针对妇女从父母那里继承承包地的意愿,本研究放入回归模型的控制变量有被访妇女年龄、结婚年限、受教育程度、娘家土地面积;放入模型的自变量有户口状况、娘家兄弟的数量、婚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被收回、婚后夫家是否分到新土地(见表7)。
回归结果显示,只有娘家的兄弟数量对妇女的土地继承意愿有显著的影响,即被访妇女的娘家兄弟越多,其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越低,假设5得到验证。
需要注意的是,婚后户口在夫家的妇女从父母那里继承承包地的意愿低于那些婚后户口仍然在娘家的妇女,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在统计意义上并不显著,假设2并未得到验证。
另外,年龄越大的被访妇女,其继承娘家土地的意愿越低;妇女受教育程度越低,其继承娘家土地的意愿越低;娘家的土地面积越大,被访妇女继承娘家土地的意愿越强,但上述变量之间的差异在统计意义同样不显著。
另外,婚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被收回对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没有显著影响,研究假设3得到验证。
2.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意愿的回归模型
在分析已婚妇女从夫家继承承包地的意愿时,本研究放入回归模型的控制变量有被访妇女的年龄、结婚年限、受教育程度、夫家的土地面积,放入模型的自变量有户口是否与丈夫的在一起、夫家的兄弟数量、婚后夫家是否分到新土地、婚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被收回(见表8)。
回归结果显示,夫家的土地面积、婚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被收回、婚后夫家是否分到了新土地对被访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有显著影响,其中,夫家的土地面积越大,被访妇女越倾向于继承夫家的承包地;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的被访妇女,其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明显强于婚后娘家土地未被收回的妇女;婚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的被访妇女,其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明显强于婚后夫家未分到新土地的妇女,假设4得到验证。
另外,被访妇女的年龄越大,其越倾向于继承夫家的承包地;被访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越低,其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越弱;户口在夫家的被访妇女,其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强于户口在娘家的被访妇女;夫家兄弟数量越多,被访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越弱,但总体上,上述变量之间的差异在统计意义上并不显著。
本研究的假设1和假设6未得到验证。
五、结论与讨论
基于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大部分被访妇女婚后娘家的承包地没有被收回,同时夫家也没有分到新承包地,这也就是说,被访妇女婚后夫家和娘家的土地状况总体上变化不大,但需要注意的是,仍有部分被访妇女出现娘家承包地被收回而夫家没有分到新承包地的情况,其土地权益未得到保护。
就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而言,无论被访妇女婚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被收回,她们绝大部分不愿意从娘家那里继承承包地;与此相反的是,无论婚后夫家是否分到新承包地,大部分被访妇女愿意从夫家那里继承承包地,即被访妇女的土地继承意愿具有明显的夫家取向。
这一研究结果意味着,农村妇女的承包地继承意愿与其实际承包地拥有状况是脱节的。
虽然被访妇女的这种夫家取向的土地继承意愿与民问习俗的要求具有内在一致性,但是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农村妇女的夫家取向的承包地继承意愿与其婚后在夫家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尴尬现实之间的矛盾将愈加明显,亟须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探讨及解决。
当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继承是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只要继承人依照法律享有继承权就可以了。
沿此逻辑,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似乎与其是否具有继承权直接相关(假设家庭形式的承包地在法律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话),与其在家庭当中实际是否拥有土地或者土地承包权无关。
但问题远比此复杂,这是因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继承涉及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涉及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甚至勾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这使农村妇女在理解自己继承家庭承包地的资格(继承权)以及选择是否继承家庭承包地时会考虑自己的继承行为能否被家庭成员以及普通村民认可和接受。
尤其在民间婚嫁文化、继承习俗以及宗族房土观念的影响下,这种考虑更是必要(这也就是农村妇女无论婚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被收回,她们绝大部分不愿意从娘家那里继承承包地的重要原因)。
这意味着,农村妇女不是简简单单地依照法律规定来确认自己的继承权,而是重视民间层面认可的继承资格,并且与相对陌生的法律知识相比,农村妇女熟知的民间规范对她们的影响更大。
在此状况下,农村妇女在夫家村落分到自己的承包地(或者说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是对其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及民间认可的继承资格的一种确认,从而有助于提高她们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
本文的统计结果(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有明显的强化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状况。
在本研究中,被访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受到何种因素影响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议题。
对此,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本研究的假设只得到了部分验证。
1.户籍与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
户籍假设没有得到验证,即被访妇女的户口所在地对其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没有显著影响,换言之,无论被访妇女的户口在夫家还是在娘家,其总体上都更倾向于从夫家继承承包地。
据此,可以做这样的判断,即在农村妇女看来,户口与家庭成员身份的确认以及家庭承包地继承权的确定之间关联性不强,实际的婚姻关系对她们来说才是重要的。
政策制定者应该关注农村妇女的这一认知。
2.兄弟数量与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
兄弟数量假设只得到了部分验证,即只有娘家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而丈夫的兄弟数量并未对农村妇女从夫家继承承包地的意愿产生显著影响。
这也就是说,对于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而言,娘家的兄弟数量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夫家的兄弟数量不具有抑制性。
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可能的原因是,在民间习俗以及传统观念中,娘家的兄弟对父母的承包地具有优先继承权,外嫁的女儿不应该与娘家的兄弟争抢父母的承包地(即使其在娘家的土地没有被收回,或者在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其结果是,娘家的兄弟越多,外嫁妇女竞争父母承包地的能力越弱,其继承意愿自然降低;相比之下,民间习俗以及非成文规范都鼓励已婚妇女从夫家继承土地,支持已婚妇女在夫家的土地权益,并限制夫家的男性成员对已婚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这促使已婚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具有稳定性,不受丈夫兄弟数量的影响。
3.婚后土地变动与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
婚后土地变动假设在本研究中得到了验证。
有意思的是,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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