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益分配博弈论.docx
- 文档编号:24008220
- 上传时间:2023-05-23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3.01KB
企业收益分配博弈论.docx
《企业收益分配博弈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收益分配博弈论.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收益分配博弈论
企业收益分配博弈论
摘要:
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所有者、经营者和员工,他们分别提供了经营环境、物质或资本、决策、劳作或执行四个要素。
每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每个要素都不是同质的,每个要素也都必须参与分配。
显然,这种分配不可能按照同质的标准来进行,而是根据各要素提供主体的分配博弈进行,分配博弈的位势取决于各主体提供要素的稀缺程度。
分配博弈通常采取政治博弈与市场博弈两种形式,要使博弈有效,关键是使博弈的双方具有公平竞争的地位。
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不同要素的稀缺程度不同,决定了分配的不同性质和结构特征,而不同的分配性质和分配结构又决定了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
关键词:
分配主体;分配要素;分配博弈;政治博弈;市场博弈
本文无意于文献的回顾,因为研究的起点与已有的文献完全不同。
在分配问题上,历史文献有两个基本的研究起点:
第一,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分配的性质,恰恰相反,我认为分配的性质决定所有制的性质,分配的结构也决定所有制的结构;第二,在分配的方法上,总是试图找到一个统一的或者说同质的分配标准,以实现按什么标准来分配,实际上,这种标准是很难或不可能找到的,我认为,分配是通过博弈来进行的,分配的结果就是博弈的结果。
本文也无意于采取经典的实证方法进行研究,而是采取现实观测与分析的方法,既然事实已经摆在面前,我们的任务就是直面地揭示现实。
一、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主体和要素及其分配的难题
一个企业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必须要有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个要素的协同作用才可以达成:
(一)政府为企业运行提供环境要素。
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这种环境可以分为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企业的社会环境可以理解为企业与之发生关系的外部各主体与企业有效协作的程度,很难想像与企业发生关系的外部各主体不能与企业有效的协作,任何企业何以能有效的经营。
在这种协作中,政府必然参与其中提供社会环境要素,这种社会环境要素至少可以对企业产生以下效应:
(1)集中效应。
集中是相对分散而言的,在企业运行中,既存在企业个体所为反映其特殊性的行为,也存在其共有的行为,这种行为会惠及各个企业。
对于前者只能分散进行,可以取得专业化的分工效应。
对于后者最好是集中进行,可以取得集中效应。
诸如城市供应设施、全国交通设施就属于应该集中进行的事情,这些事情由政府集中起来进行就比较容易产生集中效应。
集中效应是指由各个企业共同进行的行为交以政府和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而产生的效应;
(2)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是由各个企业行为的关联性引起,或者由企业的关系体系所致,在分工着的经济中,没有协同任何企业的单一行为只能是无效的和低效的,而经过协调达成的企业行为的有效和高效就是协同效应。
很显然,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跨企业之间的协调主要由政府来进行。
一个典型的实例是没有政府设立的司法机构,就很难保证企业的各种债权能够及时足额的收回。
另一面没有政府的宏观调控,企业要想从市场上及时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并从市场上及时的把产品出售也是很难想像的事情。
集中效应会使企业降低成本,协同效应会使企业增加收入。
政府除了提供社会环境要素外,也会提供自然环境要素。
自然环境是公共物品,任何企业都有享用的权力,但是自然环境存在稀缺性或者被破坏的可能,就不可能由企业完全自由的去使用。
对稀缺的自然环境,如自然资源,由于稀少不能任由企业去争抢,而是必须保持得到的企业和得不到的企业之间实现某种利益的均衡,从而消除争抢实现有计划的安排。
这通常必须由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主体来进行,历史的看也是选择了政府。
如政府对稀缺资源收取资源占用费,在优势地段收取级差地租,就是为了实现企业之间某种利益的均衡;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企业经营条件的恶化,会使企业的环境成本增加,甚至企业的直接生产成本增加。
因此,任何一个企业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都可能殃及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给这一企业带来成本的增加,社会不允许任何企业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这就需要监管,历史地看,这种责任都是落在政府身上。
所有上述两个方面的经验无非告诉我们,企业创造和转移价值的活动离不开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这种环境要素有的直接对企业创造和转移价值的活动产生作用,有的间接对企业创造和产生价值的活动产生作用。
所以,政府从企业中取得收益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
(二)出资者为企业运行提供物质要素。
这种物资要素也可以理解为生产资料。
出资者是出资者,尽管出资是以价值的形式表现的,但所有的出资必须最终转换为用于企业经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这里,出资者可以是企业的股东,也可以是企业的债权人,由于它们出资的方式不同,从企业获得收益的方式也不相同。
尽管如此,它们都为企业提供物质要素。
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实现人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可以想像没有出资者为企业提供的物质要素,任何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人就失去了劳作的对象或进行劳作的基础,当然也就无从发生经营活动。
在企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最早的企业出资者和经营者是合二为一的,特别的场合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是合三为一。
而现代企业形式下,这三者都是分离的,这就决定了出资者提供的物质要素(资本和债务)必然要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
长期以来,都认为出资者提供的物质要素只是对价值的转移发生作用,而不会创造价值,可是,我们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来思索,没有出资人提供的物质要素,创造价值的行为怎么能够发生。
所以,现实地说,创造价值的行为是由若干不可或缺的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我们很难把创造价值的行为归结为某一要素,而认为其它要素与此无关。
出资者在提供物质要素从而为企业提供生产资料的同时,也对企业享有r资本权力和债权权力,出资者不仅是一个被动的物的提供者,也是一个主动的凭借物来行使权力的主体。
两权分离后,如果没有出资者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就很难使企业的效益达到最大可能性边缘。
由此出发,出资者不仅提供了物的要素,也提供了控制要素,前者会使企业的收益增加,后者会减少企业的损失。
当然,出资者就应该分享其利益。
(三)经营者为企业运行提供决策要素。
理论上说,一旦企业获得了环境要素、物质要素和员工提供的劳动要素,企业就可以进行经营活动。
但是,这些要素只是一些潜在的可以获得收益的要素,要想实现由潜在向现实的转移,就必须把这些要素有效的组合起来,并实际的发挥各自的作用。
这显然只有通过经营者的决策才能实现,经营者的决策要素至少起着以下不可或缺的作用:
(1)将企业的外部环境与企业的内部资源有效的组配起来,从而能够生产出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
(2)将企业内部分散着的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从而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3)将企业内部的员工合理定位,并通过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到最大可能性边缘。
可以想像,没有经营者的决策要素,企业的资源被员工毫无组织毫无方向的使用,只会带来使用效益的低下或者根本不可能发挥效益而只有损失。
实际上,在分工着的社会经济和企业内部体系中,没有决策要素任何事情都是不可能有序有效进行的。
(四)员工为企业运行提供劳作要素。
从经营者为企业提供决策要素的角度看,也可以把这种劳作要素称之为执行要素。
如果仅有经营者的决策而没有员工的执行,决策就只是一种空想,企业的效益或者企业价值的创造和转移就不可能实现。
可以说,经营者的决策为企业价值的创造和转移提供了蓝图和路径,员工的劳作或执行为实现蓝图、走完路径提供了基础。
实际上,从传统的劳动价值学说看,只是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而且这种活劳动主要是指员工的劳动,从这个意义出发,员工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在理论上是没有歧义的。
综上所述,企业新创造的价值是由四种不同的主体提供四个不同的要素的有效结合而带来的,这四个主体都以其提供的要素来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这种分配必然会带来以下难题,难题之一是四个主体提供的四个要素是完全不同质的,我们没有办法实现按统一标准对整个企业的新创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这里统一标准实质就是指四个要素是否具有同质性;难题之二是至今为止我们确实无法找到将四个不同质的要素转化为同质要素的方法,所以对于政府、出资者、经营者、员工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无法实现按统一标准来进行,恐怕在未来也无法找到这种统一标准;难题之三是四个主体提供的四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就四个要素有没有提供来说,它们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就四个要素都提供以后,对企业何者更为急需,其重要性程度必然存在差异,但是用什么标准统一衡量这种差异至少至今为止没有找到合适的方法,恐怕在未来也无法找到这种方法。
如果这样,似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根本上就不可有序有效的进行。
二、企业收益分配的三个层次及其传统理论的缺陷
传统上,对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讨论较多的局限于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问题,实际上,企业收益分配是分层进行的,最高层次的分配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资分配。
按劳分配是指企业新创价值分给员工的部分在其内部进行分配的方式;按资分配也是指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分给出资者的部分在其内部的分配方式。
更为重要的前提是,在企业的新创价值中,到底将其中的多少分配给员工群体和出资者群体,正如上面所述,参与企业新创价值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推而广之,在企业的新创价值中,首先要解决的分配问题是新创价值如何在四个主体之间进行分割。
如果我们假定,企业新创造价值为一个蛋糕,那么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就是解决四个主体怎么来切割蛋糕的问题。
但是,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并非如此简单,当政府、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共同来分割企业新创价值的蛋糕时,四个主体的分配立场并不是完全各自独立、互补相让的。
历史地看,企业经历了由自然人企业向公司制企业的过渡。
在自然人企业中,只存在政府、所有者和员工在分配上的对立,这里所有者即是经营者,当然不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配对立;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两权分离导致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配对立,这种对立是否发生在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中?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历史地看,在自然人企业,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的参与主体只是政府、出资者和员工,没有经营者插手其间,经营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分配主体参与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并不是历来有之。
其次,在公司制的企业中,一旦经营者从所有者中脱离出来,确实成了一个独立的分配主体,但并不意味着,在参与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中,他与其他主体的利益是完全独立或者对立的。
伴随两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要求经营者的行为与所有者的目标必须达成一致,这就决定了经营者参与第一层次收益分配中所持的立场:
在与政府进行切割蛋糕的讨价还价中,他必须代表出资者的利益,尽可能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在与员工进行切割蛋糕的讨价还价中,他也必须代表出资者的利益,尽可能减少企业的工资支出。
实际上,为了确保经营者的行为与所有者的目标达成一致,必须使两者的利益有效的结合到一块,现实的安排是,将企业新创价值在支付工资和纳税后,由所有者和经营者共享。
正是这种方式使得经营者必须站在出资者的立场,代表出资者与政府和员工进行第一层次收益分配的较量。
特别是当出资者的行权能力较弱时,经营者的这种较量就变得的尤为重要。
实质上,委托代理关系就包含了出资者对经营者的这一要求。
到此可以结论,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是由政府、出资者和经营者、员工四者对企业新创价值的蛋糕进行切割的,经营者并没有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相反是代表出资者参与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
一旦出资者和经营者协同起来,参与了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后,就转入了第二层次的收益分配,这种分配发生在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
经营者面对政府和员工,既要代表出资者的利益,也要代表自身的利益与他们进行分配较量,当经营者参与第二层次的收益分配时,他只是代表自身的利益与出资者较量,以便在分给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蛋糕中能够切割相对较高的比例。
由于出资者提供的是物质要素,而经营者提供的是决策要素,这两种要素具有完全不同质的特征,这如第一层次的收益分配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进行一样,第二层次的收益分配也不可能找到统一的分配标准。
企业收益分配的第三个层次是在政府、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各自取得自身的蛋糕份额后,如何在其内部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存在的前提是,出资者、政府、经营者和员工都是以群体形式而存在,政府内部有各种各样的政府机构和人员,出资者通常由若干股东组成,经营者是由董事和高管人员组成,而员工是无数劳动者个体的集合。
既然这四个主体都具有群体性,就必须将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分配取得的收益在其内部进行分配,当然必须采取一定的分配形式,
在政府群体似乎更多地倾向于按权分配,
在出资者群体必然实行按资分配,
在经营者群体大多认为实行按能力或贡献分配,
在员工群体通常执行按劳分配。
很显然,权力是一种事先设定,有明显的权力层次,这种分配标准相对比较明确。
但是设定的权力和实际的权力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必然使得按权分配难以有效实行;出资者的出资是一种客观的要素,主观上不可能改变。
而且出资都具有同质性,按资分配就很容易真正实现;经营者的能力或者贡献是很不容易度量的,原因在于经营者提供决策要素,决策正确与否、决策对企业收益影响的重要性程度本身就不容易确定,再加上决策往往是通过群体进行的,这就决定了很难确定经营者群体中的每个个体在决策中的作用程度,这至多只是一个模糊的界定;员工的劳动也是抽象的,现实中我们采取了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形式,显然计时工资由于单位时间的劳动质量不同,是很难精确的确定每个员工对收入形成的实际作用。
而计件工资确实具有对员工分配统一标准的特征,但是许多企业的许多员工岗位并不能够生产出标准计量单位的产品,就使得计件工资失去了普遍存在的基础。
而且同一个企业的不同岗位生产的标准计量单位的产品存在极不相同的性质,如何使他们之间的计件分配达成均衡,也难以有明确的界定。
总之,三个层次的收益分配几乎都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就是由于参与分配的要素的不同质性,很难直接按照某一统一标准进行收益分配。
除了按资分配相对容易以出资额的多少来确定各自的分配额以外,其它分配都很难实现。
即使在按资分配的场合,由于出资额的多少不同,股东还可以通过控制权来获得隐性收入,这显然不是直接按出资额的多少进行分配的。
归结起来,分配的难题就是无法找到统一的标准来切割企业新创价值这个蛋糕。
三、企业收益是通过博弈的方式来分配的
正如上述两个方面所说,每一种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每一个要素又不是同质的,也是难以同质化的,所以企业收益分配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在不能按统一或者同质的标准分配的条件下,怎样实现企业新创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的均衡性。
我们确实无法找到收益分配公平的客观标准,因为找不到同质的分配依据,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必须尽最大的可能实现收益分配公平性的最大可能性边缘,达成这种边缘的最好实现形式到底是什么呢?
长期以来,在分配理论中存在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就是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分配的性质,所有制的结构决定分配的结构,这意味着在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所有制,在整体上,因出资的主体区别,分为私人所有制和公有制,所谓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分配性质,所有制的结构决定分配的结构,至少表现为以下内涵:
(1)公有制决定了必须按劳分配,甚或全民所有制可以实现按需分配,私有制决定了可以按资分配;
(2)在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各个主体中,出资者主体具有决定的作用,资本要素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实质上表明,无论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各个主体和要素是多么的不可或缺,但仍然是出资者和资本要素在决定着分配的基本结构。
这种认识至少把一个不可或缺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四个主体和要素的平等关系转化为一个不平等关系,这本质上意味着把其它的各要素放在一个附属的不重要的地位,这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平等竞争规律是违背的。
实质上,分配的性质决定所有制的性质,分配的结构决定所有制的结构。
就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分配的性质、所有制的结构决定分配的结构而言,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不能自圆其说,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1)所有者并不是一开始就拥有自身的财产,所有者最初作为出资的财产到底是怎样形成的?
(2)所有者不是一成不变的,最早的那些所有者有可能因为经营的失败而丧失其地位,甚或并非由于经营失败的原因也可能丧失其地位,而且新的所有者可能就源于经营者或员工。
这至少表明两点,一个所有者并不因为其拥有财产而永远成为所有者,一个没有财产的人也不因为其没有财产而永远不能成为所有者。
既然所有者的财产是可能发生变化的,所有权的主体也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就不得不问是什么力量导致了这两种变化?
显然,以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分配的性质,所有制的结构决定分配结构的理论,是无法解释这种变化的,恰恰相反,它只能表证不会发生变化,这显然不符合历史的事实。
分配的性质决定所有制的性质,分配的结构决定所有制结构,是基于以下理论和实践的:
(1)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不同,或者更直接地说,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四个主体或者四个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其分配的性质就必然不同,这种不同又进一步决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
一个颠扑不破的例证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还不得不承认不同人的劳动能力的差别,从而在分配上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即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
实际上,人的劳动能力的差别具有天然的性质,在社会尚未有足够的能力去公平这种差别时,社会就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不可能走向按需分配,这显然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
既然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又必须保证劳动能力最低的人能够维持其生存、发展和延续的需要,那么所有超过最低劳动能力的人,通过按劳分配所获得的报酬就会有适当的剩余,而且由于人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越强者获得的分配越多,产生的剩余也越多。
为了使社会生产力达到最大,社会必须动员一切可用资源投入到再生产中去,结果拥有剩余的劳动者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私人所有者。
除了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承认其它各种要素的分配,显然这种分配的结果也使得各个要素的应有主体获得不同的收益,形成不同的剩余,一旦将这些剩余投入到再生产领域,就会形成以国家出资为基础的国家所有者和以个人出资为基础的私人所有者。
可以看到,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过程决定了它必然存在公有制和私有制。
一旦社会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的发达阶段以至共产主义,那时社会有足够的生产力水平来满足按需分配的需要,劳动能力的差别不再承认,要素的差别不再承认,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分配的多少不再被承认,相应形成的剩余不会被承认,社会就不会存在个人财产,不会存在私人所有制,它必然以全民和全社会所有的状态而存在;
(2)任何所有者的初始财产不是其因为有了财产而取得的,而是从没有财产走向拥有财产的,那么这种初始财产的取得,不是因为有了财产而参与分配取得的结果,恰恰相反,是由于其它要素的投入而参与分配的结果,或者更直接的说,初始的财产是由于初始的分配而形成的,没有初始的分配初始的财产决不会从天上掉下来。
所以,从历史的起点看,是分配的性质决定所有制的性质,是分配的结构决定所有制的结构,当个人参与分配并拥有剩余时,必然存在私人所有制;当分配的架构不仅由个人参与,也由国家参与,不仅有劳动的要素参与,也有其它三个要素参与时,所有制的结构就必然表现为私人所有和国家所有并存,所有制结构的比重大小就必然由四个主体或四种要素在经济中的重要程度来决定;(3)不仅初始的财产是由分配决定的,而且各个主体已经拥有的财产还可以被再分配。
这种再分配取决于四个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主体的力量的较量,只要四个主体的相对力量发生变化,不仅现实的收益分配格局会发生变化,而且已经形成的财产格局可能会被再分配而改变。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新中国成立后,无产阶级政权或人民政府利用自身的相对优势没收了官僚资本,这就是将私人资本再分配于国有资产,将个人资产再转化为政府资产的一个分配实践。
这里财产所有权改变的源动力不是财产所有权权力本身,而是各主体对财产分配位势的相对变化。
又是什么决定了分配的性质和分配的结构?
或者更直接的说,在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四个主体和四种要素的位势的相对变化是基于什么动力而形成的。
既然四个主体所投入的四种要素不是同质的,也很难转化为同质的,所以,我们不可能找到一种内涵于四种要素之中的同质的标准以决定分配的性质和结构。
实际上,提供四种要素的背后,存在着四个活生生的利益主体,他们各自通过提供不同的要素而垂青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基于其提供的要素的不可同质性,要想决定各主体在整个企业新创造价值中的分配比重,不能不取决于四个主体分配力量的较量或者分配力量的位势。
是什么决定了这种分配力量的较量或者位势?
现实地说,它是通过分配博弈决定的。
正如前所述,当四个主体向企业提供了四种要素并通过运用取得企业新创造价值后,四个主体就开始了对新创造价值进行分配的博弈过程。
四种要素是不可或缺的,意味着每个主体都有权力分享新创造的价值;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四个要素的重要性程度是不相同的,从市场供求的角度来说,这种重要性程度就是表现为四种要素的市场稀缺程度。
越是稀缺的要素,在分配博弈中提供要素的主体越具有强势,相应在企业新创造价值中所分享的份额或者比重就相对较多。
更进一步说,越是稀缺的要素,越能使提供要素的主体具有强势,也就使得这一要素的分配性质能够更多的决定整个分配体系的性质。
如当土地最为稀缺时,或者说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的能力只能更多的凭借土地取得收益时,土地在分配中的位势越强,所取得的收益的比重越大,这就决定了封建社会的分配特征,相应也决定了封建社会会把土地作为一个最主要的财富来对待;封建社会以后,资本成为了最稀缺的资源,资本在分配中的位势越强,所取得的收益比重越大,这就决定了资本社会的分配特征;到了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发现知识作为经营者和员工投入企业的一种资源,变得重要,尤其是高新技术知识、成熟的从业经验会变成一种尤为稀缺的资源,知识、技能在分配中的位势越强,所取得的收益比重越大,这就决定了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特征,即收入越来越向经营者和高新技术人员倾斜。
如此等等,没有哪一种单一的要素会一成不变的决定分配的性质和结构,决定分配的性质和结构的是,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四个主体的分配博弈,而这种博弈的优势又最终源于所提供要素的稀缺程度。
要使这种稀缺程度在博弈中充分表现出来,必须建立一种使四个主体平等较量的博弈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政治博弈,它又分为武装博弈和制度博弈两种形式。
所谓武装博弈,就是通过武装力量来参与企业新创价值的分配和再分配,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历史上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武装斗争,一方面是该变政治权力主体的过程,另一方面更是将一个阶级的财产转移到另一个阶级手中的过程,无疑这种转移就是对已分配财产的再分配。
由于拥有武装力量的主体拥有绝对的博弈优势,它可以通过提供要素来参与分配,也可以不提供要素而强制性参与分配,所以在和平时期,一般不得允许拥有武装力量的主体向企业提供要素并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更不得允许拥有武装力量的主体无偿的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
我国政府规定拥有武装力量的主体不得参与经商就是基于这一需要,任何向企业提供其它要素的主体都很难与拥有武装力量的主体进行平等博弈;政治博弈的另一种形式是制度博弈,这里制度是指与分配有关的制度,博弈是指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与制度有关的各利益主体的相互讨价还价。
一个典型的实践是关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分配的博弈,这种博弈发生在政府与代表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通过两者之间的讨价还价,最终应该达成税收均衡,这一均衡的本质是政府征收税收多少才能既有利于经济的宏观控制、社会的公平发展,又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把这种政府的征税的边界成为税收的最大可能性边缘。
显然,这个边缘不能由人们事先主观确定,就象商品的价格不是事先由厂商来决定,而是伴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而随行就市一样,不是一个事先和长久确定的量。
这里最为关键的不是确定税收的最大可能性边缘,而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博弈机制来产生这一边缘。
由于税收制度通常是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收益分配 博弈论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