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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源
金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
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针对住宅工程存在的墙体、楼地面和装饰装修抹灰层空鼓、裂缝,厨厕、屋面渗漏水等质量通病进行预防控制。
1.4在住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活动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应执行本导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2.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各按其责履行本导则规定。
2.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
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相关资料。
2.5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列为监督重点。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建设单位管理措施
3.1.1在开工前向各有关单位提出本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控制要求和内容,并要求承建单位在开工前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
3.1.2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2设计单位措施
3.2.1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有预防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
3.2.2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施工单位措施
3.3.1开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3.3.2根据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向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制作样板示范。
3.3.3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专业分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3.4监理单位管理措施
3.4.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并提出本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作为《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3.4.2做好隐蔽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关键部位和重点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
3.4.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部位,应进行平行检验,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
第四章墙体裂缝预防控制的技术措施
4.1设计技术措施
4.1.1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采用桩基的工程,当桩的长细比不大于3时,可按扩展基础设计;当桩的长细等于或大于3时,应明确桩的承载力检验值。
4.1.2采用换土作为持力层的回填层或地面回填层,应注明回填材料和压实系数指标。
4.1.3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整,避免平面形状突变。
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或设置变形缝。
4.1.4住宅长度大于40米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规定范围内适当放宽。
4.1.5外墙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的,应有特别措施;悬挂空调机的部位,不宜采用多孔普通烧结砖,有特别措施的除外。
当内墙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体高大于4m的,应增设与墙体同宽的钢筋混凝土腰梁,其构造要求不应低于240mm×120mm,内配4Φ10+Φ6@200,混凝土C20的要求。
内外墙体采用多孔普通烧结砖的,当长度大于5米时,应增设构造柱;当高度大于4.5米时,应增设钢筋混凝土腰梁,其高度宜为多孔砖(所采用的砖)的模数,但不得小于120mm,内配4Φ10+Φ6@200,混凝土C20的要求。
4.1.6开窗的砌体外墙其顶层、次顶层和底层应通长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其尺寸不应小于240mm×120mm,内配4Φ10+Φ6@200,混凝土C20;其它楼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构造尺寸不小于240mm×80mm,纵向筋3Ф8,混凝土C20。
窗顶梁尺寸按设计定,若采用现浇的窗顶梁,每边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倍的墙体宽;若采用预制窗顶梁,每边支承长度不小于2倍墙体宽,并应采用M7.5以上的水泥砂浆座浆密实。
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或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
4.1.7填充墙砌到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静停7d后再补砌挤紧;填充墙与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厚度不小于0.6mm的钢板网或钢丝网固定后抹灰找平,两侧宽度及搭接长度均不应小于150mm。
4.1.8砌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或用预埋件焊接。
4.1.9外墙安装家用空调外机的位置,应设置搁置板,并采用集中排水。
4.1.10顶层、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等构筑物,应在墙体转角处设构造柱。
4.1.11综合考虑布设建筑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和安全监控等设备管线,严禁集中无序预埋在砌体中。
4.2施工技术措施
4.2.1砌筑原材料应按批复试,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2.2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环境气温超过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1h和2h内使用完毕。
超时未用完的砂浆不得重新拌制使用。
4.2.3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普通烧结砖、多孔普通烧结砖含水率控制在10%—15%范围内。
4.2.4砌体砌筑完成后,15d内不宜粉刷。
粉刷前对砌体应进行清洗干净。
第五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楼面裂缝预防控制的技术措施
5.1设计技术措施
5.1.1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整,避免平面形状突变。
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搭接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应设置梁使之形状较为规则。
5.1.2住宅长度大于40米时,应在合理的位置设混凝土后浇带或采取其他可靠预防裂缝的措施。
配筋相连的混凝土后浇带,其两侧宜设置加强筋;配筋切断的混凝土后浇带,其配筋位置应相对齐,混凝土后浇带宽度应满足钢筋连接长度和操作面的要求。
5.1.3钢筋混凝土现浇板的厚度不宜小于短跨的1/30,且不小于110mm;厨房、浴厕、阳台跨度小于3米的楼板厚度不得小于90mm。
5.1.4混凝土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配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得大于120mm;楼面现浇板面四角设置焊接钢筋网片,规格为Ф5@50×@50,两侧长度应大于板短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00mm,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15mm,不大于20mm。
5.1.5混凝土现浇梁内预埋各类电气配管时,应沿梁几何中心水平面两侧布置,并固定。
混凝土现浇板内预埋各类电气配管时,应布置在板下皮配筋上面;遇交叉配管时,同类型管路应设置接线盒,不同类型管路,应合理分散布置,构件同一截面内各管路累计外径之和不宜大于构件厚度的1/3。
5.1.6混凝土现浇梁及楼板有预留洞口,四周应布置加强配筋。
5.1.7各类液体介质的管道应合理安排在管道井内。
不可避免时,除有可靠措施外,预埋在墙内的管道还不应有接头。
严禁楼板内预埋管道,且不应辅设在楼板找平层内。
5.2施工技术措施
5.2.1现浇构件的混凝土应采用连续级配的中粗砂。
掺用人工机制砂必须有开盘试验报告,使用过程中应考虑人工机制砂对混凝土收缩的影响。
5.2.2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改善混凝土收缩性能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施工前应有外加剂适应性复试报告。
5.2.3预拌商品混凝土含砂率应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200kg,粉煤灰的掺量不宜大于15%。
粉煤灰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2.4预拌商品混凝土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浇筑处高度大于24m,入模坍落度不应大于180mm;浇筑处高度小于24m,入模坍落度不应大于150mm。
5.2.5应严格有效控制现浇板厚度和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确保浇筑混凝土时钢筋不位移,纵横铁撑间距不大于500mm。
5.2.6构件内预埋的各类配管必须用铅丝绑扎固定。
禁止绑扎在主筋上。
5.2.7浇筑混凝土时,在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第二次振捣,并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第二次压抹。
5.2.8构件浇筑后,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并覆盖或喷养,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矿物掺合料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小于14d。
在施工期间,保持混凝土湿润,避免太阳暴晒、失水。
5.2.9合理控制主体结构施工速度,混凝土养护期间,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设计强度时,无可靠技术措施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
5.2.10模板支撑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支撑体系必须考虑负荷后产生的变形对结构的影响。
结构可承受施工荷载及允许变形情况下,才可根据拆模方案拆除模板。
第六章楼地面渗漏预防控制的技术措施
6.1设计技术措施
6.1.1厨、厕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结构层优先采用自防水混凝土,且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防水隔离层优先采用高分子防水材料。
6.1.2厨、厕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楼面四周边除门洞外,必须设置一道高度不小于120mm的混凝土翻边,并与楼板一同浇筑,楼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楼地面低30--50mm;设置在厨、厕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的管道井四周应设置一道不小于120mm混凝土翻边。
6.1.3设在厨、厕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楼面的各类管道,在楼面处必须预埋带止水圈的刚性防水套管,套管顶面应高出楼地面面层不小于50mm;在管道周围做混凝土台座的,台座必须直接做在基层上,高度不低于楼面层50mm,严禁混凝土台座直接做在面层上。
6.1.4地漏的位置应避免设置在经常踩踏的部位。
6.2施工技术措施
6.2.1各类管道预留洞口及预留套管必须根据图纸要求的规格、位置正确预埋,严禁遗漏及事后凿洞埋设。
6.2.2现浇板预留洞口填塞前,应将洞口内壁清洗干净,打毛或刷涂界面剂(加胶水泥浆等)处理。
填塞混凝土应分二次浇筑,第一次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并进行养护,待混凝土强度达到70%及以上时,做蓄水试验,无渗漏后,再用相同的材料填塞。
6.2.3防水层施工前,必须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阴阳处用M7.5的水泥砂浆做成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曲面。
待基层干燥后,分层涂刷防水材料,一般不得少于2道,每道自然干燥后再进行下一道防水施工,防水材料厚度应满足标准要求。
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2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2.4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找平应按图纸要求的坡度顺向排水口(地漏等),四周泛水高度不得小于250mm。
从侧面排水的排水口应做成正方形或圆形。
采用侧面圆形排水口,应在1/3处与地面相平;采用地漏排水的,地漏口要比相邻地面低5mm,地漏周边涂刷一道加强防水涂料层。
第七章外墙渗漏预防控制的技术措施
7.1设计技术措施
7.1.1当无可靠预防砌体裂缝措施时,外墙砌体不宜选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等材料,应优先采用多孔普通烧结砖。
7.1.2用干挂石材面层装饰的外墙,外墙应用强度不低于M5.0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找平。
突出屋面的外墙,顶面的饰面板应有不小于10%坡向屋面的坡度或外墙顶面设置20mm×30mm的档水线。
7.1.3外墙粉刷宜选用掺入聚丙烯等抗裂纤维材料。
粉刷层应合理设置纵横伸缩缝。
7.1.4外墙涂料面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
7.2施工技术措施
7.2.1采用多孔普通烧结砖的外墙砌体应推扩“三一”砌筑工艺,其水平缝饱满度不得小于90%、竖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并用原浆勾缝。
严禁用碎砖或半砖砌筑。
7.2.2外墙预留的洞眼,应用半砖加水泥砂浆堵砌或用细石混凝土堵封。
7.2.3外墙抹灰工程水泥,其强度和安定性应按批进行复试,合格后才能使用。
7.2.4抹灰工程使用的砂含泥量应低于2%,细度模量不小于2.5的中粗砂。
掺用机制砂应有掺量试验报告。
7.2.5外墙粉刷前应测平,平整度超标时,应进行局部修整。
7.2.6墙体粉刷前应用水压0.2-0.3MPa冲刷清扫,表面风干后进行粉刷,基层为混凝土的还应作界面处理。
7.2.7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mm,抹灰厚度超过12mm时,严禁一遍成活。
粉刷施工缝的位置应设置在混凝土梁(圈梁)的中部或水平遮阳板、窗台等处。
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抹灰,粉刷层养护时间不得小于3d。
7.2.8外墙面砖(板)粘贴必须密实,块(板)材拼缝处采用平缝或十字缝勾缝,并压光处理。
铺贴前基层应浇水湿润,自然风干后铺贴。
7.2.9窗台、窗眉、阳台栏板、雨蓬、腰线和挑檐等顶面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底面前缘处粉出滴水线或止水槽(15mm×15mm)。
第八章屋面渗漏水预防控制的技术措施
8.1设计技术措施
8.1.1住宅工程屋面防水设计等级不得低于Ⅱ级。
8.1.2采用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选用符合表8.1.2的规定。
涂膜厚度选用表表8.1.2
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Ⅰ级
三道或三道以上
------
不应小于2mm
Ⅱ级
二道以上
不应小于3mm
不应小于2mm
8.1.3刚性防水层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厚度不应小于50mm,配筋Φ6@100×@100或Φ5@120×@120,绑钢筋网应放置在刚性防水层面下1/3处,且在分格缝处断开;分格缝间距不应大于6m,分格缝宽不应大于30mm,且不小于20mm,内填聚苯泡沫棒,并在上口用密封胶封严密和粘贴不小于200mm宽的卷材保护层。
8.1.4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墙体及突出屋面的构筑物等交接处,应留置缝隙,宽度不应大于30mm,且不小于20mm,缝隙用柔性密封处理。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基层应设置隔离层。
8.1.5屋面布置设备,其台座必须直接做在结构层上。
严禁铺设在防水层上。
突出屋面的排气管、烟道等构筑物的周边应设置一道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的混凝土防水圈,其设计高度应大于屋面面层50mm,突出物与防水圈之间预留20mm×20mm的凹槽,用硅胶类耐候胶密封封闭。
8.1.6屋面保温层应采用整体或板状材料,屋面内檐沟宜考虑其保温要求。
用整体或板状材料作保温层的屋面,其基本构造层次应为结构层(随捣随抹、平整)+隔气层+保温层+隔离层+防水层(卷材类)+保护层。
8.1.7倒置式屋面应选用吸水率不大于2%、蓄水率不大于5%,且长期浸水不腐烂的保温材料。
保温层上应用混凝土等块材、水泥砂浆或现浇细石混凝土做保护层。
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且与保温层之间,应干铺一层无纺聚脂纤维布或卷材隔离层。
8.1.8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图纸应标明基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的型号或主要技术指标。
8.1.9天沟、檐沟、泛水等立面处卷材收头的做法,应出详图。
8.1.10膨胀珍珠岩类及其它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必须设置隔气和排气系统,排气道或管应纵横交错,其间距不宜超过3m。
排气口应设置防倒水措施。
8.1.11种植屋面的防水层应采用耐腐蚀、耐霉烂、耐穿剌性能好的防水材料。
8.1.12种植屋面在防水层上必须设置细石混凝土保护层。
8.1.13种植屋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
种植屋面必须辅设一层高度不小于100mm的河卵石,且四周应设挡墙,挡墙与突出屋面的墙体间距不小于200mm,挡墙下部设排水孔,孔内侧放置疏水粗细骨料。
8.1.14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5%,水落口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20mm××20mm凹槽,并嵌填密封材料。
8.2施工技术措施
8.2.1防水层施工前应对基层整修平整,冲洗干净,自然干燥。
8.2.2涂膜防水层应分层涂刷,第一道自然干燥后,方可进行第二道涂刷施工,直至涂层达到设计厚度为止。
涂刷方向必须相互交叉,最后一道必须与排水坡度方向一致,严禁漏涂、透底现象。
严禁涂膜防水层在固化过程受太阳暴晒。
8.2.3防水卷材铺贴应根据屋面的坡度选择不同方向铺贴。
8.2.3.1屋面坡度小于3%,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
8.2.3.2屋面坡度在3%-15%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8.2.3.3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有震动负荷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8.2.3.4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8.2.4铺贴卷材采用搭接法时,上下层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错开,各种卷材搭接宽度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卷材搭接宽度表8.2.4
铺粘方法
卷材种类
短边搭接
长边搭接
满粘法
空铺、点粘、条粘法
满粘法
空铺、点粘、条粘法
沥青防水卷材
100
150
70
10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80
100
80
100
合成高分子
防水卷材
胶粘剂
80
100
80
100
胶粘带
50
60
50
60
单缝焊
60mm,有效焊接宽度不小于30mm
双缝焊
100,有效焊接宽度20×2+空腔宽mm
8.2.5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转角处,其找平或面层应做成园弧形,园弧半径按表8.2.5选用。
园弧半径先用表 表8.2.5
卷材种类
园弧半径(mm)
沥青防水卷材
100--15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70
高分子防水卷材
30
第九章其它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技术措施
9.1卫生间及其它淋浴房的木质门框和木门必须做防水措施。
门框与楼地面交界处应用硅胶类密封材料密封。
9.2铝合金窗框安装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镀锌铁片连接固定。
固定间距不大于500mm,转角处不大于150mm。
9.3室内窗台应高于室外窗台5mm,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不得小于10mm,其缝隙内应清理干净后注射发泡剂,一次成型充填饱满,内外窗框与墙体界面处用密封胶封密。
9.4采用金属角片连接铝合金窗框扇的角片厚度不得小于2mm,且每边不少于3个镀锌或不锈钢自攻螺丝。
9.5楼梯间、天井、屋面、阳台等处的栏杆立柱与预埋件(扶手)必须满焊,且焊缝应饱满,并作防锈处理;预埋件必须预埋在结构层内,严禁各类栏杆直接固定在装饰面层或找平层内。
9.6楼梯踏步及台阶如采用外挑踏面板的,其厚度不应小于25mm,外挑长度不宜大于30mm。
9.7室外散水外围500mm范围内的回填土必须同散水回填土一起分层压实。
9.8室外花台沿外墙绿化应采用挡墙与外墙体隔离,挡墙与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00mm。
如不设挡墙,外墙体必须做防水措施。
第一十章附则
10.1本导则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10.2本导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凡在2007年1月1日开工的项目,必须执行本导则。
金华市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七条 属于下列危险性工程,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验算结果,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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