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省道改建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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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改建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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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改建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国道省道改建工程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前言1
第一章总则2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2
第2条协议背景和目的6
第3条声明和保证8
第4条协议生效条件10
第5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11
第二章协议主体13
第6条政府主体13
第7条项目公司主体15
第8条社会投资人18
第三章合作关系20
第9条合作内容20
第10条特许经营期22
第11条排他性约定22
第12条履约担保22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24
第13条项目总投资24
第14条投资控制责任26
第15条融资方案26
第16条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27
第17条投融资监管27
第五章前期工作29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29
第19条前期工作经费29
第20条甲方提供的工作支持32
第21条前期工作监管32
第六章工程建设33
第22条甲方提供的建设条件33
第23条工程建设33
第24条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35
第25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37
第26条工程变更管理38
第27条设计优化管理38
第28条实际工程结算确定38
第29条项目验收39
第30条工程建设保险39
第31条工程质量40
第32条工程保修40
第33条建设期监管41
第七章项目前期资产交接42
第34条交接前准备42
第35条资产交接42
第八章项目运营及维护44
第36条项目运营维护期限44
第37条项目运营维护范围44
第38条项目竣工后移交44
第39条乙方运营期责任44
第40条运营期政府监管45
第41条运营期维护45
第42条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45
第九章项目公司移交项目52
第43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52
第44条项目移交52
第十章付费机制54
第45条政府购买服务费用54
第46条财务监管56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58
第47条不可抗力事件58
第48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58
第49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59
第50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59
第51条法律变更61
第十二章协议终止和补偿63
第52条项目终止事件63
第53条项目终止的财务安排63
第54条补偿金确认65
第55条项目终止程序65
第56条项目终止后的项目移交65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67
第57条违约行为67
第58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67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69
第59条争议解决方式69
第60条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69
第十五章其他约定70
第61条协议变更与修订70
第62条协议的转让70
第63条保密70
第64条信息披露70
第65条廉政和反腐71
第66条不弃权71
第67条通知71
第68条协议适用法律73
第69条适用语言73
第70条适用货币73
第71条协议份数73
第72条协议附件73
前言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于2016年月在揭阳市某县签订:
甲方:
某县人民政府,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国家县级人民政府,法定办公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甲方授权的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与丙方按照《股东协议》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办公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
丙方:
,系甲方为实施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社会资本方,其办公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八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为避免歧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协议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甲、乙、丙三方签署的《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按本协议5.1款包含的其他协议要件的总和,及以任何方式对本协议正文及附件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协议(或合同)及附件。
本项目
指符合第9.1款所确定的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项目。
PPP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实施方案
指甲方批准的《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
股东协议
即经甲方授权出资的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与(丙方)签订的《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用以约定甲方授权出资代表和丙方的出资方式、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等事项,以及双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
生效日
指本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甲方
项目公司
作为本协议实际的、完整的履约主体的某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和授权出资的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特指甲(授权出资的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丙双方依据《股东协议》成立的,实施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的特殊目的公司,即乙方。
特许经营权
具有第9.2款规定的含义。
项目前期资产
本协议专指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完成的本项目部分前期工作所形成的资产及经审计的投入。
建设期
指约定的建设期间,即开工日到竣工日期间。
运营期
指建设期结束后第一个自然日起12年的期间。
保修期
即项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或施工方)承担的保修责任的期限。
特许经营期
即乙方依据本协议第10条所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开工日
指项目甲、乙双方确定的实际动工日期。
竣工日
指项目完成的工程建设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绩效评估
根据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有关政策,由甲方或其委托相关机构对本项目的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等进行的评价。
中长期财政规划
指某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五至十年财政规划。
本协议有效期
具有第10条规定的含义。
设计文件
指本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文件及其变更等文件的统称。
融资文件
指乙方签订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契约、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
前期工作
指第18条所述包含的项目建设所必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不可抗力事件
具有第47条规定的含义。
已投入资金
指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实际投入的前期工作费用及征地拆迁等建设投资(不含利息、收益等)。
法律变更
具有第51条规定的含义。
项目资产移交
本项目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将该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指定部门机构。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1.2其它术语及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2.1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2.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1.2.3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1.2.4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1.2.5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1.2.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2.7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1.2.8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协议的解释;
1.2.9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1.2.10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致使本协议所引用的政策、法规、标准不再适用,甲、乙、丙三方进行协商,确保本协议各条款符合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各政策、法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最近的政策、法规、标准或甲方的要求为准;
1.2.11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2本协议将取代甲、丙双方所有在本协议签字前达成的协议、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暗示的。
第2条协议背景和目的
2.1协议背景
2.1.1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起点位于普宁市与某县交界处(起点桩号K67+800),途经某船桥水库、上林樟、下林樟、河田、必樟、小溪、白沙湖、新乡,止于某惠城镇(终点桩号为K90+727.89),路线全长22.928公里。
按一级公路标准改建,路基宽度32.0米,设计速度:
普宁交界至河田段(K67+800~K78+300,长10.50km)设计速度为60km/h,河田至惠城段(K78+300~K90+727.89,长12.438km)设计速度为80km/h。
2.1.2建设范围:
包含路基、路面及排水工程、桥梁涵洞工程、路线交叉、环保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方案估算静态总投资为115346.61万元,平均造价5030.82万元/公里。
计划于2016年10月份开工,2018年10月份竣工。
2.1.3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提高公共产品及服务供给,节约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甲方决定采用PPP模式实施本项目。
2.1.4《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4月获得批准。
2.1.5根据实施方案,甲方授权某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由其依法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丙方为本项目的社会投资人,由甲方授权的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作为甲方的出资人代表与丙方签订《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见本协议附件1)。
2.1.6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股东协议等,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与丙方依照中国适用法律于2016年月日合资成立公司,即本协议乙方。
2.1.7本项目实施已经向上级政府备案。
2.2协议目的
甲方与乙方、丙方、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签订本协议,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设施的授权,约定甲方与乙方、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确认,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3.1.1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3.1.2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3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确认,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3.2.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3.2.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
3.2.3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3.2.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5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接受甲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3.2.6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丙方的声明与保证
丙方确认,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3.3.1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
3.3.2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协议性文件的规定;
3.3.3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管理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3.3.4如果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4条协议生效条件
4.1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4.1.1丙方与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的股东协议(本协议附件1)已正式签订;
4.1.2乙方已完成注册成立,公司章程(本协议附件3)已订立并签署;
4.1.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2协议的生效日期
全部满足上述4.1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协议生效日期。
第5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5.1协议的构成
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如下:
5.1.1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
5.1.2供应商成交通知书;
5.1.3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5.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承诺书;
5.1.5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5.1.6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5.1.7甲、乙、丙三方约定的组成本协议的其他文件;
5.1.8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上述协议组成文件在本协议签署时如未完成或未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2协议解释的优先次序
5.1款所约定的本协议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第5.1款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甲、乙、丙三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5.3协议的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丙三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第九章协议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6.1政府主体资格
6.1.1协议签订主体的资格
甲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授权其他部门机构承担履约责任。
6.1.2政府主体及其承继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除非甲方依法被撤销、合并或联合,调整后的政府主体作为承继实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同样甚至更好的财务实力;
b.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的能力和授权;
c.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6.2政府主体的一般权利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
6.2.1对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乙方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协议进行违约处罚和兑取履约保函;
6.2.2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查处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6.2.3本项目建设期内,对乙方的投资建设实施过程在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及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
6.2.4在项目进度严重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终止该项目,指定机构接管该项目;
6.2.5依法对乙方及本项目进行审计;
6.2.6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兑取履约保函;
6.2.7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协议;
6.2.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6.3政府主体的一般义务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6.3.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6.3.2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持其完整性和独占性;
6.3.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
6.3.4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为本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6.3.5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支付义务;
6.3.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7条项目公司主体
7.1项目公司主体资格
乙方作为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第3.2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主体资格,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2项目公司的一般权利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
7.2.1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7.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自主开展涉及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
7.2.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作为债务性资金偿债和投资回收的资金来源;
7.2.4甲方严重违约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协议;
7.2.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3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7.3.1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7.3.2接受和配合甲方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
7.3.3接受甲方对本项目实施的临时接管或征用;
7.3.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的责任和风险;
7.3.5接受国家和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
7.3.6负责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工程决算报告、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并按规定负责上报甲方及其相关部门;
7.3.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7.3.8及时将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7.3.9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完成本项目投资建设任务;
7.3.10根据项目需求,完善公司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聘用在投融资、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具备足够专业能力的人员,保证关键岗位人员拥有相应资格资质;
7.3.11确保融资文件、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任何协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7.3.12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用法律要求的措施;
7.3.13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必要的保险,并报甲方备案;
7.3.14项目运营期结束后,按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资产及相关资料;
7.3.15依法缴纳税费,本协议约定之优惠政策情形除外;
7.3.1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7.4对项目公司的其他规定
7.4.1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住所、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等事项由股东协议作出约定;
7.4.2乙方在出现股权结构变动、股权质押、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备案。
第8条社会投资人
8.1社会投资人主体资格
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据本协议3.3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其主体资格,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8.2社会投资人的一般权利
8.2.1对乙方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权利;
8.2.2参与乙方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
8.2.3按约定享有乙方利润的权利。
8.3社会投资人的一般义务
8.3.1按本协议约定出资,与甲方授权的某葵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共同组建并设立项目公司(即乙方);
8.3.2负责本项目除注册资金外所有的资金筹措;
8.3.3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乙方的各项经营活动;
8.3.4丙方依法具备施工资质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其承担项目施工总承包任务。
第一十章合作关系
第9条合作内容
9.1项目范围
9.1.1项目范围为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具体项目范围详见本项目的设计文件。
9.1.2建设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本项目施工图为准。
工程预算以按国家、省、市现行的工程造价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以某县现行评审体制审核的金额为准。
9.1.3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单价按采购丙方时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结算单价,工程量以经甲方审定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9.2特许经营权
9.2.1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以下权利:
a.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
b.获得甲方支付的购买服务费;
c.运营期满,乙方无偿移交本项目资产及权益给政府指定机构。
9.3回报方式
9.3.1乙方在经营期内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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