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1班模拟法庭脚本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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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班模拟法庭脚本doc
八1班模拟法庭脚本
2010.3.28
书记员:
请当事人、代理人进庭。
书记员:
原告姓名(封小宁)性别(男)年龄(14岁)民族(汉)职业(学生)现住址(张掖市梁家墩镇)你是否有委托代理人(有)请提交代理人手续(法警呈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代理人姓名(刘文清)性别(女)年龄(28)民族(汉)职业(东风律师所律师)被告姓名(梁家墩中学及体育教师赵强)年龄(26)民族(汉)职业(教师)现住址(张掖市梁家墩镇)你是否有委托代理人(有)请提交代理人手续(法警呈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代理人姓名(马成功)性别(男)年龄(28)民族(汉)职业(平安律师所律师)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进庭。
(全体起立)
书记员:
审判长,现在庭审预备完毕,当事人等均已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
(敲审判锤)现在开庭。
本案由我担任审判长,由张涛、李海担任审判员,我们三人共同组成合议庭,顾宇担任书记员。
现在公布法庭纪律:
双方除当事人及代理人外其余人不许插话,不许随便走动,遵遵法庭秩序,不许大声喧哗,若违反则退出法庭。
现在公布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封小宁,被告梁家墩中学,你们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或提起反诉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提起上诉的权利。
9、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义务主要是1、遵守诉讼秩序。
2、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审判长:
现在请问原告封小宁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请问被告梁家墩中学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请原告陈述案情。
起诉状
原告人:
封小宁、男、13岁、汉族、张掖市人、现住梁家墩镇
代理人:
刘文清、东风律师所律师
被告人:
梁家墩中学,张掖市梁家墩镇、法人代表祝海天校长、体育教师赵强。
诉讼请求。
因赔偿纠纷,要求被告学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共花医疗费2000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是13岁五年级学生,在被告单位梁家墩中学上学。
2004年6月14日下午,原告与其它同学共同参加赵强老师的体育公然课,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练习"有人扶持接前滚翻下"的动作,在学生轮流练习过程中,原告在老师的保护下,作完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后,自行作前滚翻曲膝时,不慎将左膝撞在左眼部,立即出现呕吐症状。
学校遂将原告送至医科大学一院等三家医院诊治,均未确诊。
越日原告住进该市第二医院治疗,确诊为左眼直肌挫伤,同年6月21日,治疗痊愈出院。
共花医疗费4120元,均由原告自己支付。
原告系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原告在体育课中作规定的体育练习动作致伤,学校即未尽到监护之责,应认定学校有过错,故学校应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第三章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长大,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的规定,为了维护原告人的正当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梁家墩镇人民法院
起诉人:
封小宁
2004年8月28日
审判长:
现在请被告梁家墩中学答辩.
答辩状
答辩单位:
梁家墩中学,张掖市梁家墩镇,法人代表祝海天校长,体育教师赵强。
电话:
3786543
代理人:
马成功、平安律师所律师
答辩单位因封小宁起诉医疗费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封小宁所诉赔偿之事实和理由并不公道、充分,答辩单位不同意原告人提出赔偿的诉讼要求,理由如下:
起诉状称:
"原告在体育课中作规定的体育练习动作致伤,学校即未尽到监护之责,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这是不正确的,被告的授课内容是按照教学课标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没有违反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学校没有过错。
授课老师事先讲解了动作要领和留意事项,在练习中又按规定进行了手侧倒立动作的保护,没有违反教学大纲的要求,因而老师也没有过错。
这一事实全班同学,听课教师均可作证。
起诉状称:
"《未成年人保*》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组织活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长大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而被告梁家墩中学的一切设施、体育器材以及体育教师授课内容均不存在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隐患,其它同学在校学习活动时也未受到任何人身伤害,封小宁发生事故纯属自己不小心,这一点全校师生均可作证。
事后学校出于情理送至各医院治疗,而封家以此为由,要求学校赔付全部医疗用度,纯属讹诈行为。
根据上述两点理由,原告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正当公道,不能成立。
答辩人以为:
梁家墩中学多年来本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宗旨,时时处处为学生安全着想,封小宁在校五年来愉快安全的学习生活就可证实一切,而在体育课上发生意外纯属他自己不小心偶然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五条: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梁家墩中学不同意赔偿。
请人民法院对原告人的无理请求给予驳回,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张掖市梁家墩镇人民法院
答辩人:
马成功
2004年9月1日
我答辩完毕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
我当事人有学校教师王若、赵山龙可以做证,确实是在学校内部体育课上意外受伤,还有医院出具的医疗鉴定,这是证据。
(法警呈给审判长)
审判长与审判员(先左后釉订看后:
现在传唤证人。
(法警带一名教师上台站到证人桌旁。
)
审判长:
你是梁家墩中学教师吗?
证人:
我是梁家墩中学任教封小宁美术课教师王若。
审判长:
王若教师,你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应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你能证实封小宁确实是在2004年6月14日下午体育课上受伤的吗?
证人:
我能做证。
审判长:
请问平时封小宁同学的身体状况怎样?
在当天上体育课前该同学有没有呕吐症状?
王若:
平时封小宁同学身体状况很好,当天体育课前一节正好是我上的美术课,封小宁也好好的,可体育课上到一半时我们就看见封小宁呕吐不止,经体育老师询问过后,大家赶紧扶他到一旁休息,然后学校一边联系家长一边派人送他到医院往了。
审判长:
请问被告代理律师你还有什么题目向证人发问吗?
被代:
有。
被代:
请问王若教师你与原告封小宁同学有支属关系吗?
你怎么知道他身体状况一直很好?
你在公然课上自始至终都在认真观看吗?
封小宁出现呕吐症状的经过你看清楚了吗?
你又为什么偏偏对封小宁同学这么关注呢?
我的题目提完了。
原代:
审判长,我*,被告代理律师在问与本案无关的题目。
审判长:
(与左右商量)*无效,请证人王若回答题目。
王若:
我与封小宁没有任何支属关系,我只是他的美术教师而且已经教了他快两年了,所以知道他的身体状况一直很好。
我在公然课上也一直在认真观看,封小宁怎么出现的呕吐症状我看的不是很清楚,由于很多同学都在自行练习,但是他忽然呕吐起来确是所有参加公然课的教师有目共睹的,我的同事赵老师也可做证。
我也并不是单单关注封小宁他一个人,只是他出现了呕吐症状而其他同学都好好的,所以我们才留意到他了。
审判长:
请问被告代理律师你还有什么题目要问的吗?
被代:
没有了。
审判长:
证人王若,你能对你的证词负法律责任吗?
王若: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对我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现在请让证人校对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证人校对签字)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传唤下一位证人。
审判长:
你是梁家墩中学教师吗?
证人:
我是梁家墩中学任教封小宁品德课教师赵山龙。
审判长:
赵山龙教师,你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应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你能讲讲你当时所看到的情况吗?
赵山龙:
封小宁同学确实是在体育课上意外受伤。
审判长:
请问被告代理律师你还有什么题目要问的吗?
被代:
没有了。
审判长:
证人赵山龙,你能对你的证词负法律责任吗?
赵山龙: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对我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现在请让证人校对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证人校对签字)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现在请被告方举证。
体育教师:
我也有两位证人作证,在体育课上我先讲了动作要领和留意事项,而封小宁是在我保护做完手侧倒立动作后自行练习前滚翻曲膝时,自己不慎将左膝撞至左眼部的。
审判长:
带证人到庭。
(法警带一名教师上台站到证人桌旁)
审判长:
你是梁家墩中学教师吗?
证人:
我是梁家墩中学数学教师迟建。
审判长:
迟建教师你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应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在赵强老师这节公然课上,赵强老师确实先讲了动作要领和留意事项吗?
迟建:
是,赵老师按规定事先讲好动作要领和留意事项,然后逐步练习,并且按规定在做手侧倒立动作时还进行了保护。
而封小宁是在这个动作做完后自行作前滚翻屈膝时受伤的。
审判长:
原告代理律师你有什么题目向被告证人发问吗?
原代:
没有。
审判长:
现在请让证人校对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证人校对签字)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传唤下一位证人。
审判长:
你是梁家墩中学教师吗?
证人:
我是梁家墩中学体育教师李伟。
审判长:
李伟教师你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应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你清楚吗?
李伟:
我清楚。
被代:
赵老师在讲留意事项时讲没讲前滚翻屈膝时膝盖不要碰到眼睛上?
做前滚翻练习教学课标上有没有要求保护的规定?
在本节课上体育老师还做了哪些体育设施的保护?
原代:
我*,被告代理律师在诱导他的证人做证。
审判长:
(商量)*有效。
请证人讲一讲你当时所看到的情景。
李伟:
赵老师在讲留意事项时膝盖不要碰头、碰眼睛,还有手怎么放等等都说过。
而且教学课标上在做前滚翻练习上也没有要求保护的规定,由于手侧倒立动作相对来说有很大的危险性,所以老师必须进行保护,而前滚翻屈膝动作没有危险,学生自己就能练习。
有防止学生摔伤的海棉垫,而且上课地点的四周都很安全,没有其他危害学生身心的设施。
,
审判长:
你能对你们的证词负法律责任吗?
证人:
能。
审判长:
现在请让证人校对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证人校对签字)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问原告代理律师你还有什么意见?
原代:
我能问被告体育教师几个题目吗?
审判长:
可以。
原代:
既然你体育教师在课前要讲动作要领和留意事项就说明他已意识到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或可能发生意外,那么在我当事人作练习时,你体育教师在做什么呢?
赵强:
由于有很多同学在自行练习,我在针对某些个别同学出现的题目进行纠正指导。
原代:
做为老师应时刻警惕学生出现危险,把学生安危装心里,特别是室外这种体育课活动课等等,可见你老师是不是失职了呢?
被代:
审判长,我*,原告代理律师的质问不公道,他在误导我当事人,体育课上全体同学都在作练习,而且是不需要老师保护的练习,即使我体育教师想保护好每一个同学,可他究竟只有一双眼睛,顾前不顾后,怎么能预料或看到封小宁自己不小心受的伤呢?
审判长:
(与左右商量)*有效。
请问原告代理律师你还有什么题目吗?
原代:
没有。
审判长:
现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进法庭辩论阶段。
首先由原告及代理人辩论。
原代:
我当事人确实是在学校内体育课上受到意外人身伤害,只要进进校门,学校就有监护职责,发生意外学校有推脱不掉的责任。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我方以为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代:
虽是在学校内部,可是是由于原告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我方就没有职责。
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前面已有证人作证,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对于本节课来说是不公道的。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第五款: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规定,所以我方体育教师在前几节同样教学内容体育课上都没有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即使有预料个别学生自己行为不周但也不能因噎废食,那样就即是说所有体育活动永远都不能开展,由于任何一项体育活动都带有风险性,说的严重点,作为学生怕发生意外,那只有不上学,总在家躺着还有意外呢,何况在活动繁多的学校,所以学校办学设施符正当律规定、教师教学内容符合教学要求,而且本节课教师已在练习前讲明动作要领,留意事项,那么我方就没有任何责任。
原代:
其他同学不发生意外不即是说本项活动就没有危险,封小宁即使也听到老师的讲解,也想避免发生意外,可究竟他还是个孩子,大人有时也难以避免发生意外的,所以虽说是他不小心可究竟是在做老师要求下的这个动作的这节课上受到伤害的,学校教师就有推脱不掉的责任。
而且自行练习不也是为了本节课教学要求,为学会完成老师的教学任务,也是你老师让做的练习,所以老师怎么能没有责任?
课堂练习中出现的意外不应该由老师由学校负责吗?
被代:
是他在自行练习时受伤的,并不是我当事人所强迫的,假如他不能避免出现危险,他可以向我当事人提出不做。
并且每个人都在练习,不单单是他一个学生在练。
自己不小心出现的意外怎么能推脱为别人的责任?
原告可能一直以为,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习应当与工人在工厂工作的劳动保险适用同样标准,工人进厂后至出厂前造成的伤害,工厂都应负责工伤治疗,予以劳动保险待遇,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也应照此办理。
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劳动保险依据的是劳动法规,产生与劳动合同,赔偿、治疗范围包括职工的生老病死。
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具有这种劳动保险的关系。
以劳动保险的规定作为判定学校是否已尽留意义务的标准,显然是不适当的。
根据现行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学生而言,学校只是治理者,而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监护人,不能等同于父母等直接监护人的职责。
在本案中我当事人均以教学课标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教学,在教学中讲解了留意事项,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应当以为已经尽了善良治理人的义务,应当以为其无过失,当然就没有责任赔偿。
审判长: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
我们就想让学校赔钱,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
审判长:
请被告陈述。
被代:
我们的意见前面已经陈述的很清楚了。
那就是我方没有任何职责不能赔偿。
审判长:
现在法庭庭审结束,按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在自愿正当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请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
(商量后)同意调解
审判长:
请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代:
(商量后)同意调解。
审判长:
现在进行调解。
原代:
我当事人以为我们还想在本校继续读书,师生一回也还是有一定感情的,何况双方都不是故意,这是意外发生的,所以只要求学校赔偿3500元吧。
被告:
实在我们没有任何责任,系你是本校学生也想到你的家庭实际我们只能是略表心意,就算是献爱心吧,只能给你500元。
审判长:
原告方你们能否再做一下让步?
原代(商量后,情绪激动):
我们就要3500元,经过医院治疗,再加上各种用度已经达到4000多元了,我们要3500元还多吗?
审判长:
被告方你们能否再多出一些钱?
被告:
(商量后)我们就出500元,本来一点责任没有,念你是我校学生,我出500元,已经仁义至尽了。
审判长:
双方还能不能互相谅解一下,有所妥协?
原告(怒气冲冲):
我就要3500元。
被告(理直气壮):
我就给500元。
我尊重法庭公平公正的判决。
(台下观众议论纷纷,有人大声吵闹,有人随声附和)
审判长:
请安静,请安静,留意遵遵法庭秩序。
调解失败,进行法庭判决。
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进行宣判。
书记员:
请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15分钟后)
审判长:
(敲审判锤)全体起立,现在开庭,(拿审判书),现在宣判:
张掖市梁家墩镇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
(2004)河民初字第08号
原告:
封小宁,男,13岁,汉族,张掖市人,学生,现住梁家墩镇。
代理人:
刘文清,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梁家墩中学,张掖市梁家墩镇,法人代表祝海天校长,体育教师赵强。
代理人:
马成功,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封小宁所诉体育课上意外伤害向梁家墩中学索赔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封小宁及其律师刘文清、被告阳光中学体育教师赵强及其代理人马成功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小宁诉称2004年6月14日下午,原告与其他同学共同参加体育公然课,在任课老师指导后,自行练习前滚翻的动作时不慎左膝撞在左眼部,立即出现呕吐症状,在被告协助下先后在五家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120元,原告以为被告有监护不周的职责,因此全部医疗费均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学校的授课内容是按教学课标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学校没有过错;授课教师事先讲解了动作要领和留意事项,在练习中又按规定进行了手策倒立动作的保护,没有违反教学课标的要求,因而老师也没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原告确实是在体育公然课上受伤,有证人作证;学校也确实尽了善良治理人的留意义务,也有证人作证。
本院以为学校对于学生的监护,负有过错责任,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一规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依过错责任原则回责。
依此推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回责当无题目。
所以本院判决如下:
学校一方在组织教学中,已尽善良治理人的留意义务,确有证据证实,故不应对原告封小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原被告假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上诉至张掖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
(敲审判锤)全体起立,现在退庭。
下场顺序:
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法警、原告、被告、听众等。
审判长:
赵亚菲(6、1)
审判员:
张涛--梁新月(4、2)李海--张晶玉(4、2)
书记员:
顾宇--肖丽美(4、3)
原告:
封小宁--刘长亮(4、3)
代理律师:
刘文清--孟庆庆(6、2)
被告:
体育教师赵强--隋欣(6、2)
代理律师:
马成功--司先明(6、1)
原告证人:
王若--张磊(6、1)赵山龙--苑静(4、3)
被告证人:
李伟--王鹏举(4、1)迟建--李沛凝(4、1)
法警:
刘天煜(4、1)孙中(6、1)
蒿从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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