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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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永坤小学2015-2016学年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坤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责任到人、群防群治、多方配合”的原则,做到警钟长鸣。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条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争取社会的支持,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校长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章学校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三)水患安全教育;(四)网络安全教育;(五)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六)饮食卫生安全教育;(七)校内外运动安全教育;(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九)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幼儿园、学前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办法,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示,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
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本地环境和季节特点,利用每周的安全教育课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在消防、公安、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组织逃生、自护、自救演练。
第十二条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每年6月份)、“119”消防宣教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配备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置心理健康辅导站,正常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各种可能引发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过激言行和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一、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应每年与班主任、教师、门卫、食堂管理员、从业人员等有关责任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八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向上级申报解决。
第十九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议事制度。
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强化安全档案建设,建立安全工作台帐,落实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应规定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将事故情况逐级报告,以免耽误事故处理最佳时间。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学校应把安全工作列入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应根据本规定,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凡涉及到事故的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晋级资格。
二、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生出入通道、二楼以上的活动平台、贴近公路的出口要道要悬挂安全警示牌。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对电源、电器、电网、微机室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定期会同中心学校和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和危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尽快修缮或翻新。
体育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三、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对缺席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班主任方可同意。
第二十六条学校举办活动应事先了解学生是否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和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在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每班至少两人),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八条建立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中心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四、健康与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和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配合医疗机构搞好学生的免疫接种工作,对疫情防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学校要求执行,并采取有效的宣传、防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绝不允许单位和个人私自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对伴有传染病病原或患有传染病的食堂工作人员应立即脱岗治疗,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校园秩序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坚持昼夜值班、领导带班,科学安排教职工课间值日和午间值日,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实行封闭管理,登记准入。
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校园。
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教学时间内,师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校园。
门卫或值班人员应明确责任,坚守岗位。
第三十六条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含本校教职员工自备机动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安排家长接送。
接送家长不得随意进入校园,放学时,幼儿园、学前班学生不得交与素不相识的人,不得将晚离园、校的幼儿交门卫或校外人员代管。
第三十八条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
课间、午间值日、值班人员要巡视校园,坚守岗位,密切关注学生活动,对追逐嬉戏危险活动应及时给予制止。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条学校应加强周末放假后清园工作。
绝不允许任何学生逗留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城管等综合治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区域有违反规定开设的电子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和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中心学校。
重大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通过电话报告中心学校,并配合中心学校进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章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学校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中心学校报告县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给予校长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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