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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
前 言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发挥“相机抉择稳定器”功能的有效手段。
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微观经济主体内生动力的重要推手,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题中之义,更是国税部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效载体。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方便快捷地查阅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册,具体内容涉及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出口退税政策以及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等6个方面。
由于政策涉及面广、条文繁多,如有不当或疏漏之处,恳请批评指正,此册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现行的正式文件为准。
编者
2010年4月
目 录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出口退税政策
六、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4.《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5.《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6.《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第
(一)项)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一条)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主要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三条)
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72号)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详见附件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条)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五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五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七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八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主要内容】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主要内容】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浙国税流〔2008〕43号)
【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组合式含系统集成)软件,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组合式含系统集成)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主要内容】
在2010年底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06〕8号)
【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主要内容】
对国有中大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该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主要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主要内容】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主要内容】
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
农、林、牧、渔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六条)
(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
【主要内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公共基础设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注: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详见附件
三、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三条)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九条)
注: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详见附件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条)
注: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主要内容】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厂、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四)《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四、关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第
(二)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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