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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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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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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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技术要点
(试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
二00四年九月
第一章:
编制说明
第二章:
建筑专业
2.1、设计深度要求
2.2、总平面
2.3、地下室或车库
2.4、居住建筑
2.5、公共建筑
2.6、建筑节能
第三章:
结构专业
3.1、总则
3.2、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3.3、多层砖砌体房屋
3.4、底部框架房屋
3.5、钢结构房屋
3.6、地基和基础
3.7、人民防空地下室
第一章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国家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统一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评定标准,保证审查质量,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编写本要点,作为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补充规定。
本要点供我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使用,工业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凡市建委规定列入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均为技术性审查对象。
施工图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4.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1.4.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1.4.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1.4.5、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1.4.6、勘查、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1.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专业设计所涉及的现行标准规范及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规定。
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中涉及有关技术及经济合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作为建议意见提出,不作为技术审查结论评定的依据。
第二章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及其性质,重点审查建筑防火设计,包括建筑分类、防火分区、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构造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以及符合环保、节能、抗震、卫生防疫、人防地下室等有关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和符合安全、公众利益的规定。
审查其有无违背条件及部位颁设计深度的规定,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2.1设计深度要求
2.1.1、设计说明中的设计依据,包括主管部门对方案或初涉审查批文及方案的批复、建筑道路及用地红线图、建筑规模及控制高度应在规划许可范围内、设计基础资料和相关的主要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应列出,并注明有效版本,对建筑规模、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类型、建筑类别、建筑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等级、人防地下室设防等级、工业建筑的生产类别(包括仓库)以及特殊建筑的特别要求等应已明确确定并列出。
室内外装修做法等说明符合技术要求和规范规定、对特殊构造要求的做法说明,如屏蔽、防火、防震、防潮、防腐、防爆、防辐射、防尘等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和安全要求。
2.1.2、总平面应绘制出地形和地物、坐标及高程系统、建筑红线、建筑构筑物定位的放线基点、施工坐标和定位尺寸,相互关系尺寸的标注要求准确齐全,室内设计标高及层数、道路和排水沟等的施工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路面宽度及平曲线要素以及场地的竖向布局、指北针或风玫瑰等标示齐全。
2.1.3、建筑平面图尺寸的标注、轴线编号、墙身厚度、门窗和防火门窗的编号及定位尺寸、各层设计标高、卫生洁具、重要设备位置尺寸等标注齐全,选用图和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正确到位,并可满足施工的需要。
2.1.4、立、剖面齐全,各层层高尺寸,窗口尺寸等标注完整,剖面图剖切关系正确,表达清楚。
2.1.5、详图构造交接清楚,对必要的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厨、卫间等的详图、以及对应该表示的局部构造、建筑装饰作了大样,对低窗台的防护设施交代清楚安全可靠,其详图的构造尺寸和做法,材料应标注清楚,可指导施工。
2.2总平面
2.2.1、总平面施工图应是按照规划局审批的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求进行设计。
总平面图应有相应项目的综合经济指标表,并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指标。
2.2.2、建筑用地符合规划批准的红线,建筑物退红线尺寸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2.2.3、建、构筑物定位准确,应有放线基点或施工坐标和放线说明,可满足施工放线的需要。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是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能满足防洪和场地排水的要求。
2.2.4、防火、防爆、卫生、日照、安全距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防车道的距离及宽度、消防环道、回车场尺寸、高程建筑的主要扑救面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2.2.5、构筑物的不知如化粪池、消防水池、隔油池等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2.6、对特殊限高的地段如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及飞机航道的建筑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及市政建设的规定。
2.3地下室或地下车库
2.3.1、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及耐火极限、人流疏散出入口位置、数量、疏散距离及宽度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当地下室与地面层共用楼梯时,在首层应设有防火隔墙和单独出入的乙级防火门。
2.3.2、当地下室有设备用房时,其有关用房的特殊要求,如泄爆、进出风井及直接室外出口、防火分隔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2.3.3、地下室的防水设计,定级准确,防水及防潮方案可靠,防水层细部节点构造和选用的材料合理性、可靠,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3.4、当地下室为停车库时防火分区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停车数量的多少、内部车流线应畅通,车道布置、汽车出入数量和宽度、车辆转弯半径及坡度的设置应满足汽车通行的要求、车到和停车区应有防火分隔或设置有喷淋。
2.3.5、当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其平面布局、防护单元和防爆单元的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的划分、口部设计、辅助用房的布置、内部装修及防护构造等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当地下室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时,应分别对平战时的使用要求、对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护设施等进行审查,如出入口的设置应有利于平时和战时使用,平战转换技术措施可行,且能保证在临战规定时间内达到防护标准。
2.4居住建筑
2.4.1、底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楼中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与商业服务设施或商场严格地分开。
2.4.2、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顶层为跃层住宅、商住楼等最高一层住户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应设置电梯。
2.4.3、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入口,当有高差时,均应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并能到达电梯入口。
对其坡道的坡度、宽度、门的净宽、中间休息平台,坡道水平长度、扶手设置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2.4.4、十二层以下(含11跃12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或较少户数的组合塔式住宅,其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并均通出屋面且能相同者,十层及以上层可不设连廊,连通阳台或凹廊(此条仅限于本市五城区)。
2.4.5、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仅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层户数不应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50㎡。
2.4.6、超过六层的多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应保证相互间的畅通,不能因设置屋顶花园和其他设施阻断通廊。
2.4.7、设有剪刀梯的高层塔式住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且应分别设置前室和出入口。
2.4.8、高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为组合式单元住宅或组合式塔式住宅,建筑高度超过50M或超过24M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时建筑类别确定为一类高层建筑。
2.4.9、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如未设封闭楼梯间,其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十二层至十八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2.4.10、高层住宅中防烟楼梯间前室内设有管道井时,其检查门的耐火等级应提高为乙级防火门,且管道井内每层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作防火分隔。
2.4.11、公共建筑与住宅组合的商住楼、综合楼、或底层设有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其防火类别的定性应正确,楼梯、电梯的设置符合住宅设计规范、防火设计规范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
2.4.12、住宅楼梯宽度净宽因不小于1.10M(不超过6层的住宅不小于1.0M)楼梯净宽的计算应是墙面至栏杆扶手中心线的宽度。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室内楼梯栏杆高度应不小于0.9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应不小于1.05M。
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的净宽大于0.11M时,栏杆的设计应设有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2.4.13、低、多层住宅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及阳台栏杆(板)净高应达到1.05M,高层住宅应达到1.10M。
其净高度应从地面和屋面的完成面至栏杆(板)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高度低于0.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高度。
2.4.14、住宅的低窗台防护栏杆高度应不小于0.9M,低窗台高度低于0.5M时,护栏高度应自窗台面起算,护栏下部0.5M高度范围内如有水平栏栅或任何其它可踏部位时,则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高度。
2.4.15、住宅的凸窗(飘窗)凡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净高度应不小于0.9M。
2.4.16、多层住宅的屋面防水设防等级应达到Ⅲ级的标准,高层住宅应达到Ⅱ级设防标准,对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厚度等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其防水构造应合理、可靠、重要部位应有西部构造详图。
2.4.17、住宅的室内环境如日照、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隔声、保温隔热应达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4.18、住宅建筑外立面装饰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规划批准的方案,并按此对外立面装饰的材质(规格及型号)、色调、施工要求做出设计。
2.4.19、对新建的商品住宅均应按成都市建委成建委发(2004)196号文规定,安装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住宅底层入口处应设有钢质防盗门。
2.4.20、住宅日照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规定,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内,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的大寒日日照时间应符合大于或等于2.0H的标准。
2.5公共建筑
2.5.1、高层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正确,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各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5.2、平面设计划分的防火分区应是在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之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防火墙、防火窗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确定。
疏散用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电动门、卷帘门、严禁采用转门。
2.5.3、疏散楼梯的设置应按照防火规范确定的建筑类别作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全疏散的总宽度和最大疏散距离的要求。
2.5.4、建筑内走廊净宽、首层疏散门和走道净宽、观众厅、会议厅等疏散出口数量、净宽和总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2.5.5、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面积应大于6㎡及以上,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类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能直接天然采光和通风,楼梯间开窗的面积能满足排烟要求。
当楼梯间不能直接天然采光时,则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5.6、设在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三层以下,如设在其他楼层时,面积不应超过400㎡。
并每个厅、室应设有二个以上疏散出口,并应符合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水平直线距离大于5.0M的要求。
2.5.7、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营业厅等大开间平面空间等、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控制在30M之内。
2.5.8、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是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严格隔开。
2.5.9、对商店建筑楼梯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的复核计算,其营业厅的营业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50%~70%(面积超过3000㎡时可按下限值)计,再乘以换算系数确定。
高层建筑的楼梯的疏散宽度应按1.0M/百人,三层按0.75M/百人,大于四层时按1.0M/百人计算确定,营业厅疏散门的总宽度应不小于楼梯段的计算疏散宽度。
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宽度,楼梯段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
2.5.10、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消防电梯间前室、载重量、行驶速
度、电梯井和机房、排水设施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电梯设置的规定。
2.5.11、各类公共建筑应按无障碍设计范围和部位设计无障碍建筑入口,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专用厕所。
坡道、盲道、门或门洞的宽度、侧位、扶手、轮椅转弯空间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尺度。
2.5.12、屋面防水等级的确定应准确,防水方案可靠,防水细部构造和选用的材料合理、可靠、符合标准和规范规定,重点部位应有详细的构造大样。
2.5.13、功能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声学、热工、视线、建筑节能等的设计应经济合理,计算正确、隔声、隔热构造和选材其性能指标和各项参数能达到要求。
2.5.14、对于其它有不同使用性质要求的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
院、图书馆、档案馆、公寓、旅馆、办公楼、体育建筑、文化建筑、餐饮娱乐建筑等公共建筑应符合各专门设计规范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5.15、内部装饰装修的选材、节点、构造及细部处理应符合防火、环保及安全等的要求。
2.6建筑节能
2.6.1、居住建筑节能
1、设计依据:
1.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1.2)、《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T5027-2002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室内环境设计
3、体形系数
3.1)、节能设计说明中必须明确(计算)出建筑体形系数的值,条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40若超过此规定值时屋顶,外墙等热工指标应按3)、4)条中表2、表3注中的要求执行。
【说明】建筑体形系数(S):
指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表面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空调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条式建筑(二个单元以上)体形系数应控制在0.35以内,对于建筑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条式建筑体形系数可能超过0.35;点式建筑通常一个单元在五层(包括五层)以上,以及高层建筑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4以内。
对于建筑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点式和高层建筑体形系数可能超过0.4。
为了方便,判断可参考附图中建筑体形系数参考图进行。
3.2)、外窗
节能设计说明中必须明确(计算)建筑各朝向(或有卧室、客厅立面)窗墙面积比。
各朝向(或有卧室、客厅立面)床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技术措施)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说明】由于窗的保温隔热性能太差,因此,必须控制窗墙面积比。
本条窗墙面积比的定义为:
建筑外墙某一朝向面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或有卧室、客厅立面)的总面积(以窗和阳台门透明部分的洞口尺寸计算)与建筑的外墙这一朝向面积的总面积(包括其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面积)之比。
表1各朝向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注:
外窗技术参数必须是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产品。
3.3)屋面
屋面必须有隔热保温层,隔热保温层厚度(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注:
①屋面的传热系数已考虑了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
②表2中构造做法已考虑了屋面的热惰性指标因素;
表2
注:
当建筑体形系数不满足3.1),屋面隔热保温材料厚度应增加20mm。
3.4)外墙
外墙的隔热保温措施(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
⑴、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已考虑了结构性冷桥的影响,为平均传热系数;
⑵、表3中构造作法已考虑了屋面的热惰性指标因素
表3
注:
当建筑体形系数不满足3.1)条要求时,外墙隔热保温材料厚度应增加15mm。
附图建筑体形系数参考图
⑴、条式建筑二个单元(包括2单元)以上,层数5层(包括5层)以上建筑的体形系数一般≤0.35,参考图如下:
1.a、条式建筑二个单元四户1.b、条式建筑三个单元六户
⑵、对于不满足⑴的条式建筑【二个单元,层数4层(包括4层)以下】或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条式建筑体形系数一般≥0.35。
参考图如下:
2.a、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条式建筑
⑶、平面规整的点式建筑一个单元,层数5层(包括5层)以上建筑的体形系数一般≤0.4。
参考图如下:
3.a、点式建筑一个单元二户3.b、点式建筑一个单元四户
⑷、对于不满足⑶的点式建筑或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点式建筑和高层建筑,体形系数一般≥0.4。
参考建筑如图4.a,图4.b所示:
4.a、点式建筑一个单元三户4.b、点式建筑一个单元六户
单体别墅(图5.a)和建筑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连体别墅(图5.b、图5.c)体形系数一般≥0.4。
参考图如下:
5.a、单体别墅5.b、平面复杂的连体别墅
5.c、平面复杂的连体别墅(三户以上)
⑹平面规整的联排别墅体形系数一般≤0.4,参考图如下
6.a、连体别墅(二户)6.b、连体别墅(三户或三户以上)
⑺平面规整高层建筑体形系数一般≤0.35,参考图如下
7.a、每层二户7.b、每层三户
7.c、每层四户以上
结构专业
3.1总则
3.1.1、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并审查是否符合抗震、人防规范要求。
3.1.2、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1.3、审查以强制性标准、规范为依据,对于超过规范规范标准限制(如超高、超层等)的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专项论证审查。
3.1.4、设计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和省的有关规定,不能因设计深度不够而无法施工,或者因图纸表达不清或错漏导致施工错误,从而影响结构安全。
3.1.5、结构设计中对关键部位或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加强构造;对结构关键部位、材料要求较严部位、施工操作较困难的部位,应适当留有余地。
3.1.6、应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表1.0.5采用,对普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1.7、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并应在图纸中加以注明。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表1.0.8划分。
对一般的房屋(破坏后果严重)安全等级划分为二级。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宜低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
3.1.8、结构概念设计原则,宜采用规则的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⑴、应具有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⑵、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
的承载能力。
⑶、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⑷、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1.9、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
⑵、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的锚固粘接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⑶、钢结构构件应符合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3.1.10、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必要时,商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结构分析。
3.1.11、结构分析所需的各种几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计算图形、边界条件、作用的取值与组合、材料性能的计算指标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并应具有相应的构造保证措施。
3.1.1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电算程序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规范有关标准要求。
对电算结果,应经判断和校核:
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1.13、应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
⑵、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3.2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3.2.1、一般规定
1、多层和高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下称抗震规范)表6.1.1或《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下称混凝土规范)表11.1.3要求。
⑴、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房屋板顶高度,局部突出屋面顶部如电梯机房、楼梯间、构架间、构架等高度不计入房屋高度内。
坡屋面计算到檐口高度。
⑵、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最大高度适当降低,一般降低20%左右。
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取基本振型分析的框架部分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最大适用高度按框架结构取用并适合增加,一般不超过20%。
⑷、表中剪力墙(抗震墙)结构不含短肢剪力墙。
在带有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中,若短肢剪力墙数量甚少,仍可取用《抗震规范》表6.1.1或《混凝土规范》表11.1.3取用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⑸、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
在带有异形柱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中,若异形柱数量不超过框架柱总数量的10%时,仍可按《抗震规范》表6.1.1或《混凝土规范》表11.1.3取用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⑹、剪力墙结构及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不应大于80M。
2、高层建筑房屋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以下限值:
框架
框架——剪力墙(筒体)
剪力墙
注:
⑴、当主体结构与裙房相连时,高宽比按裙房以上建筑的高度和宽度计算。
⑵、10层以下框架结构的高度比限值可取用5。
3、结构的平面布置
⑴、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⑵、平面长度不宜过长。
对一字形平面,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6。
对局部突出的平面,突出部分长宽比不宜大于2.0。
⑶、高层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
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不满足要求时,须调整抗侧力结构的布置,增大结构的抗扭刚度。
⑷、复杂平面形状的建筑物,应避免达到严重不规则的程度。
对平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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