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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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稿)
建设单位:
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编制单位:
湖北周得福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概述
1、项目由来及建设意义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城乡居民的重要食品。
我国既是养猪大国,也是猪肉消费大国,生猪饲养量和猪肉消费量均占世界总量的半左右。
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2000万元,计划在宁县春荣镇三曹村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一处。
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改善庆阳市宁县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养殖业的技术水平,有效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该项目建成后可达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建设标准,实现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化营销的完全统一,生产出无公害、无污染绿色畜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因此,本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020年5月,受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我单位承担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建成后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万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B农、林、牧、渔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编制类别为报告书。
接受委托后,在实地踏勘、资料收集,并认真研究了相关技术资料,编制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并委托甘肃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单位于2020年5月16日在印象庆阳网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基本信息公示,2020年6月24日在印象庆阳网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布《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全文,并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6月29日先后在《陇东报》进行了两次登报公示,同步在项目场地周围村庄居民集中区张贴公告,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得到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人民政府、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项目为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全部按照标准化畜禽养殖进行设计和饲养管理,同时对宁县及其周边地区生猪养殖起到示范作用。
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为各养殖场区产生的恶臭处置措施及其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生猪产生的粪便处置措施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养殖过程产生的病死猪及胎盘、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主要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选址要求及环保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管理要求,各项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或得到规范的处理、处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承受范围内,满足环境功能区区划要求,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治理措施正常运行。
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附件:
1、《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委托书》;
2、《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194号);
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关于同意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开展环评证明。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8)《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3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2018.10.26);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24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7);
(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10.1);
(1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
(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4.28);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22)《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甘政函[2013]4号);
(23)《庆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8】168号);
(24)《庆阳市水污染防治2020年度工作方案》(庆政发【2020】22号);
(25)《庆阳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庆政办发【2020】53号)。
1.1.2部门规章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5)《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
(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2.11);
(7)《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
(8)《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125号,2008.12.11);
(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01.5.8);
(10)《〈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
(11)《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4]43号);
(1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18.1.15);
(1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
(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1);
(16)《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2018.5.4);
(17)《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2019.1.1);
(18)《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2015.12.30);
(1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12号);
(20)《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4〕82号);
(2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2016.10.19);
(2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3.9.17);
(2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8〕68号);
(24)《甘肃省水功能区划(2012-2030)》(甘政函[2013]4号);
(25)《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甘肃省环保厅,2004.10);
(26)《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10.1起施行);
(27)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3.9);
(28)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9)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3.27)。
1.1.3技术规范、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2018);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0)《固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1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2018.5.16);
(1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
(1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08)。
1.1.4畜禽养殖业相关规范、标准
(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业部,2004年)
(2)《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
(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6)《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
(7)《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
(1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5033-2011);
(12)《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1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4]9号);
(14)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
(15)《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220.3-200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222-200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化粪池设计规范);
(1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2003年12月26日实施);
(19)《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0)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16〕247号);
(2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1.5项目有关资料
(3)《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书》;
(4)宁县兴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2评价目的与原则
1.2.1评价目的
本评价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可能带来的各种环境影响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以期达到以下目的:
(1)对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价;
(2)对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带来的各种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本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针对项目区的环境特征,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使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4)通过本次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本项目的环境目标、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等建议,保证评价范围内良好的环境质量;
结合公众参与,了解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为项目建设提供补充和参考意见,使项目的建设和环境管理更趋合理和规范,达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方面协调统一。
1.2.2评价原则
(1)依法评价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分析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政策、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等有关政策及相关规划的相符性,并关注国家或地方在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及相关主体功能区划等方面的新动向。
(2)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是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1.3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3.1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空气质量
项目所在地为农村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2)声环境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2014)中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方法,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农村地区,确定本项目声环境功能为1类区。
(3)地表水环境
根据《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甘政函[2013]4号)中内容,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为城北河,最终进入马莲河,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Ⅳ类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
地表水功能区划图见图1.3-1。
(4)地下水环境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区域地下水属Ⅲ类水域功能区。
(5)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甘肃省环境保护局,2001.10),工程区属“黄土残塬旱作农业强烈水土流失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区划见图1.3-2。
1.3.2评价标准
1.3.2.1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浓度限值要求。
标准值见表1.3-1与表1.3-2。
表1.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名称及级(类)别
项目
标准值
单位
数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SO2
mg/m3
1小时平均
0.5
日平均
0.15
NO2
1小时平均
0.8
日平均
0.2
CO
1小时平均
10
日平均
4
PM10
日平均
0.15
PM2.5
日平均
0.075
TSP
日平均
0.3
表1.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浓度限值单位:
ug/m3
序号
控制污染物
一次最高允许浓度
1
NH3
200
2
H2S
10
(2)声环境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见表1.3-3。
表1.3-3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dB(A)
时段
昼间
夜间
1类区标准限值
55
45
(3)地下水
本项目评价区地下水质量现状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见表1.3-4。
表1.3-4地下水质量标准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监测项目
Ⅲ类标准
序号
监测项目
Ⅲ类标准
1
pH
6.5~8.5
12
细菌总数
100
2
耗氧量
3
13
砷
0.01
3
氨氮
0.5
14
汞
0.001
4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15
总硬度
450
5
氟化物
1
16
硫酸盐
250
6
镉
0.005
17
氯化物
250
7
六价铬
0.05
18
硝酸盐
20
8
铅
0.01
19
亚硝酸盐氮
1
9
氰化物
0.05
20
铁
0.3
10
挥发酚
0.002
21
锰
0.1
11
总大肠菌群
3.0
(4)地表水
本项目评价区地表水质量现状评价执行《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类标准,见表1.3-5。
表1.3-5地表水质量标准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项目
标准
项目
标准
1
水温
/
六价铬
≤0.05
2
PH
6-9
挥发酚
≤0.01
3
溶解氧
≥3
石油类
≤0.5
4
高锰酸盐指数
≤10
硫化物
≤0.5
5
COD
≤30
硝酸盐氮
≤10
6
BOD5
≤6
硫酸盐
≤250
7
氨氮
≤1.5
氰化物
≤0.2
8
总磷
≤0.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9
总氮
≤1.5
汞
≤0.001
10
氟化物
≤1.5
粪大肠菌群
≤20000
(5)土壤质量
本项目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中相关标准,见表1.3-6。
表1.3-6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单位:
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风险筛选值
pH≤5
5.5<pH≤6.5
6.5<pH≤7.5
pH>7.5
1
镉
水田
0.3
0.4
0.6
0.8
其他
0.3
0.3
0.3
0.6
2
汞
水田
0.5
0.5
0.6
1.0
其他
1.3
1.8
2.4
3.4
3
砷
水田
30
30
25
20
其他
40
40
30
25
4
铅
水田
80
100
140
240
其他
70
90
120
170
5
铬
水田
250
250
300
35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6
铜
水田
150
150
200
200
其他
50
50
100
100
7
镍
60
70
100
190
8
锌
200
200
250
300
注:
重金属和类金属砷均按元素总量计。
对于水旱轮作地,采取其中较严格的风险筛选值。
1.3.2.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施工过程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见表1.3-7。
表1.3-7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项目营运过程中恶臭污染源为猪舍,污染物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中标准要求,见表1.3-8、1.3-9。
表1.3-8《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控制项目
单位
标准值
臭气浓度
无量纲
70
表1.3-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摘录)
控制项目
二级新扩改建mg/m3
排放量kg/h
NH3
1.5
4.9
H2S
0.06
0.33
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燃煤锅炉排放限值,具体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3-10。
表1.3-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摘录)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SO2
mg/m3
300
2
NOx
mg/m3
300
3
烟尘
mg/m3
50
(2)水环境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猪尿、猪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及车辆洗消废水。
项目废水采用“化粪池发酵+土地消纳”的模式进行资源化还田利用,不外排。
废污水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4、表5。
具体标准见表1.3-11、表1.3-12。
表1.3-11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m3/百头·d)
季节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表1.3-12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BOD5
mg/L
CODcr
mg/L
SS
mg/L
氨氮
mg/L
总磷
mg/L
粪大肠菌群数
个/100mL)
蛔虫卵个/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
2.0
(3)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建设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见表1.3-13;运营期生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功能区标准,见表1.3-14。
表1.3-1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
dB(A)
昼间
夜间
70
55
表1.3-1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
Leq(dB(A))
时段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1
55
45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畜禽粪便、医疗废物、病死猪、胎盘及职工生活垃圾。
畜禽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6标准值要求执行,详见表1.3-15。
表1.3-15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指标
1
蛔虫卵
死亡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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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宁县 生猪 养殖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标准化 规模 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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