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产业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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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产业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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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产业标本
XXX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2015-002(采)
甲方:
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材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款:
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
1
2
3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最终总价款以验收合格的实际交货数量和合同单价按实结算为准。
)
备注
本合同单价包括:
成本、利润、税金、运输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须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
2.1产品的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乙方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及产品说明要求,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样品要求
2.2交货时,乙方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使用说明等;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
第三条产品包装
3.1产品的包装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装。
双方对产品包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式进行包装,该包装方式为:
/
3.2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不回收。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4.1交货时间为年月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指定交货时间,但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提前日通知乙方。
4.2交货地点为。
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指定交货地点,但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提前日通知乙方。
4.3材料运输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负责送货;
(2)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运输;
(3)甲方自提自运。
4.4材料装卸采用第种方式执行:
(1)乙方负责装卸;
(2)乙方负责装,甲方负责卸;
(3)甲方负责装卸。
第五条风险转移
本合同标的在交付给甲方前所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在交付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办法
6.1甲方在验收时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接收,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如出现数量不符,双方按实际数量交付,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如包装不符合约定或破损的,由双方开箱检查,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
因乙方更换超过约定交付时间的,按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如交货验收时未发现而后来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6.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最长不得超过5天)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6.3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七条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
7.1交付时相应数量签证单必须由甲方相应库管人员/、采购人员、工程部共同签字认可,并由乙方完善相关结算凭证的审批手续,在次月25日前到甲方财务部挂帐后方才有效;不符合前述要求的,不论乙方是否实际交付,甲方均有权不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前款所述及的挂账是指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完善相关单据及审批手续,进行签字确认后,交到甲方的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7.2价款按下表约定支付(自己填充):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金额
(单位:
元)
付款期限或条件
第一次
合同总价款的
%
乙方按要求供货完毕,甲方无补货后60日支付。
第二次
合同总价款的
%
质保期满后15日支付。
7.3乙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在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在本月月末前到甲方对账,(由凭证专员)开具内部结算凭证并完善合同付款审批单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善对账手续的,每逾期一月按应对账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必须自甲方开具合同付款审批单之日起30日内到甲方财务部门进行挂账,若因乙方原因超过30日未到甲方财务部挂账的,每逾期一月按应挂账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六个月以上未挂账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索要该笔款项,甲方有权不再支付该笔款项。
7.4乙方每次收款前,应向甲方出具和提供相应金额且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发票,并在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80%以前,由乙方将合同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含质保金)提供给甲方;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
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
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质保
乙方对货物的保修期限为3个月,自货物交付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最长不得超过7天)到现场免费进行维修;逾期按每次每天200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对不能维修或者无法维修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重作。
同时,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以维修人员确认的数据为准)的2倍由乙方赔偿给甲方;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乙方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抵扣或者未留质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全部支付给甲方,逾期乙方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在保修期内已发出保修通知,因乙方未及时到场保修,导致保修期已满的,则保修期顺延至乙方实际履行保修责任并符合要求之日。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9.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为全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规格冒充高规格、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如出现前述情况或交付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生产厂家及产地、质量及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退货、更换。
如甲方要求更换的,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至更换、重做、返工至符合约定之日止,由乙方按本合同9.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除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外,还应按结算价款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价款的,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出现以上情况后如不影响正常使用,且业主方不要求退货、更换、重做、返工同意继续使用的,甲方有权按该结算价款的80%结算价款;如甲方已支付的价款超过该价款的,超过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9.2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按结算价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累计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逾期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9.3乙方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负责,如因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及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4乙方保证对其所供应的材料拥有合法的经销权或特许经销权,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任何货款,并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9.5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不经过裁决直接按相关约定在甲方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乙方同意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到乙方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由乙方参照逾期付款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前述约定执行后而减少支付给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甲方只主张违约金的,则甲方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及损失大小等,不需再举证。
9.7若乙方违约,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因追索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偿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
9.8双方在结算过程中或者结算后,甲方发现结算资料有虚假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或者实际交付的货物与该结算资料不一致的,甲方有权不办理该部分结算或者不支付该部分价款,如已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将该部分价款退还给甲方,逾期乙方还应按应付额的日万分之三累计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0.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应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0.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10.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妨碍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十级以上大风、五十年一遇的大雨、五十年一遇的大雪、三十年一遇的洪水、7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
11.2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30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受影响情况资料,经对方确认后根据不可抗力影响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11.3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11.4因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12.1双方确认,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甲方要求乙方供应的规格与本合同不符,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供货,同时甲方也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12.3本合同所约定的损失包括因产品以及维修保修等质量原因引起的第三人索赔等损失。
12.4任何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索赔或救济,皆不是对该权利、索赔或救济的放弃,并且不影响其对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
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不妨碍该方对该等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
12.5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特别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已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12.6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学松路7号8栋13楼
电话:
67031500传真:
67033889
乙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8号
电话:
88919661传真:
88919661
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回复、通知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
采用直接送送的,由双方指定的人员签收。
其中甲方指定胡朝应签收,乙方指定叶圣龙签收;双方均不得向指定签收人员以外的其它人送达,否则视为未送交对方,但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的签收人员不得拒绝签收,如一方需变更签收人员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如一方按约定的地址向对方发出邮件后,而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对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廉政合作
14.1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否则每出现一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及索要其他好处的或者要求吃饭、喝酒以及其他消费的,乙方保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甲方公司领导举报;若乙方向甲方举报,一经查实,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每次给予乙方或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若乙方未向甲方举报并满足其要求的或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包庇甲方工作人员的,一经发现,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扣减合同总额的1%作为对乙方的违约惩罚,累计计算。
14.3如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外,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扣减合同总额的3%作为对乙方的违约惩罚,累计计算;因上述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甲方还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额的20%计算承担违约金。
第十五条担保
乙方担保人同意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乙方担保人同意与乙方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中乙方的责任、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甲方与乙方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不需取得乙方担保人同意,乙方担保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乙方责任、义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本担保责任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独立有效,如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的,因无效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及债务,乙方担保人仍同意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条件同意作为乙方担保人,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本合同中任何位置签字或盖章后即同时成为乙方担保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合同乙方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即成为乙方担保人。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2本合同于双方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后自动终止。
16.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雪松路7号东原黄山大道东8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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