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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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
中铁六局集团衢宁铁路工程
(段)站前1标项目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铁六局集团衢宁铁路工程(段)站前1标项目部火工品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东南公司《关于印发东南沿海铁路火工品使用管理办法》(东南铁安字〔2015〕315号)、《中铁六局集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中铁〔2010〕187号)结合本标段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集团衢宁铁路工程(段)站前1标项目部工程建设所使用的火工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为成员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组。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设备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第六条各分部安质部负责对管段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检查。
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对本标段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职责
1.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分部实施。
2.经常性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部的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使用单位违规操作。
第八条各分部职责
1.负责本管段火工品的采购、供应、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本管段火工品的领用、使用、管理及安全工作,确保本分部的火工品管理符合规定。
3.组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取证。
4.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对分部的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违规操作。
5.接受项目部及地方公安部门对本分部的火工品管理情况检查监督,针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作出整改和回复。
6.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火工品库检查和监督;负责库房周围边仰坡的稳定、排水系统的顺畅和技防、照明系统的维护。
第九条岗位职责
1.保管员职责
1.1负责火工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1.2火工品入库时先对照单据,检验品名、规格、数量和外观质量,必须进行抽查,无异常才准许入库。
1.3火工品入库后,分类堆码到指定位置,规堆垛,醒目标志。
1.4火工品入库后,及时登记。
1.5防雨、防潮措施到位。
1.6每天至少清点一次,核对帐物相符情况。
1.7坚持发料审核程序。
审核领料人的领料资格,审核上游程序是否有效完成(如开单、审核人签字是否完成,开单、审核人是否具备资格)。
1.8负责火工品的收发料时装卸搬运的指挥监督。
收发料时须坚守现场,指挥监督装卸和搬运工作,督促搬运工按章进行规的操作。
1.9负责库房安全防工作。
1.10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的措施。
1.11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12负责库区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2.看守员职责
2.1负责火工品的进出库的安全。
2.2在收发料时负责警戒、安全。
2.3如在夜间收发料时负责照明(严禁使用明火)。
2.4负责火工品库房工作时的安全。
2.5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2.6防进入库区的车辆、人员夹带火具、火种,对来人、来车认真进行检查,无异常才准许入库。
2.7防离开库区的车辆、人员未经批准夹带火工品。
2.8制止来人在库区使用手机。
2.9负责火工品库房日常安全。
2.10每小时进行巡更,如有异常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2.11负责库房看护狗的喂养。
2.12如发生火灾、漏雨等灾害性事故,积极抢救。
2.13如发生盗窃、破坏案件,要及时报告,并在公安机关来到之前保护好现场。
3.安全员职责
3.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标准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3.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3.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3.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爆破技术人员职责
4.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4.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4.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爆破员职责
5.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和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5.2按照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5.3严格遵守火工品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5.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仓库。
第三章 火工品器材的管理
第十条使用火工品的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十一条储存和加工火工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各分部必须严格建立以下六种火工品库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入库须知;
2.火工品库管理制度;
3.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
4.火工品库看守员制度;
5.火工品发放规定;
6.火工品临时存放点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第十四条火工品仓库必须由职工看守,每个火工品仓库看守员应不少3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
应为看守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五条每个火工品库应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十六条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具有以下七项容:
1.申请建库报告。
2.火工品购买许可证、火工品运输证、火工品储存许可证、火工品使用许可证;
3.涉爆领导小组;
4.涉爆人员登记表;
5.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
6.撤库申请报告;
7.销毁火工品清单。
第十七条各分部要认真填写下列七种业务表格,并留档备查:
1.火工品领用退库申请单;
2.避雷针检测记录;
3.出入库人员登记本;
4.炸药库安全检查记录;
5.火工品库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
6.民爆物品(炸药)购进、领用、退库登记簿;
7.民爆物品(雷管)购进、领用、退库登记簿。
第十八条各分部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规格和容的安全管理档案和业务表(样表附后)。
第十九条严禁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分部的架子队班组保管。
第四章火工品器材的储存
第二十条铁路工程施工现场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的,使用单位应将存放地点、时间、数量、安全措施、负责人等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防爆(盗)保险柜,并安排专人保管和看守。
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
第二十三条各分部在建库前要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等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并送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设计标准建库,竣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建库单位选址时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查。
火工品库要远离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输油管道等,要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平坦地区离村庄及居民区不能小于400米,如有山体阻隔或在山坡上建半埋式库房时,库区离村庄的安全距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可以递减。
第二十五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建筑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2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库房离看守值班室的距离不能小于30米。
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库房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库应为水泥或砖铺地面;库房门宽度不小于1米;高度不应小于2米,不应采用侧推门、弹簧门。
库房门应设为包覆铁皮的双层防盗门。
3.库房应在适当的部位(防鼠、防盗)设立通风口,并配铁栅栏和金属网,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直射的措施。
4.炸药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最好垫2-3cm厚的木板,雷管库地面应保持平整,并铺橡胶垫。
5.库区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应设置铁刺网,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
6.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避雷针离火工品库房距离不小于3米,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库区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照明设备杆、柱、灯具等离库房距离不能小于3米,照明线路不能从库房上方及墙体通过,应设立单独的照明设备,库房不应安装灯具,宜采用自然光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值班室;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7.库区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8.库区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9.库区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第二十六条火工品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要按火工品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防火沟渠,防火沟渠距库房围墙不宜小于10米,沟渠宽1-3米,深1米,库区应配足量的消防器材、灭火器配备应执行GBZ140的各项规定,库房应设消防水池或消防砂池。
第二十八条火工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O.2米;底部用木板垫高O.2—0.3米。
第二十九条库火工品应设置明显标牌。
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6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三十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确保符合存储条件。
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一条运输火工品应按规定向运达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二条运输火工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性能的爆破员和安全员担任押运人员。
第三十三条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并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火工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火工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
装载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箱,车厢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火工品,应在白天进行。
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须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六章火工品器材使用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各分部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备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跨区域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备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八条各分部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
第三十九条使用火工品时,施工作业班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在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条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时,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
性能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二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四十三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清点后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四十四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积压的火工品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3.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在单位部调剂,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只限于当地公安管辖区围)。
第四十六条严禁将火工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第六章火工品器材检查
第四十七条项目部、分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是:
1.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制度;
3.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4.对火工品仓库(储存室)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5.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6.协助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7.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火工品管理法规,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火工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火工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火工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领导视情给予经济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安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安质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2.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或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3.库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4.在仓库警戒区吸烟、使用明火的;
5.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6.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火工品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私自将火工品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8.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火工品器材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安质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火工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安质及主管部门多次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的;
3.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对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由受奖单位的上级单位支付。
对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单位的罚款,单独立账,用于奖励火工品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爆破作业规定
第五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当。
其职责是:
1.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核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1.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
其职责是:
2.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及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2.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当。
其职责是:
3.1领导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2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3.3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施工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4.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及疾病;
4.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相关安全作业证。
5爆破员的职责:
5.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5.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5.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有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当。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7.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7.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7.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和操作方法;
7.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方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7.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7.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7.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即时退库情况。
8.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8.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8.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8.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四条爆破设计一般规定
1.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第五十五条爆破安全评估
1.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全评估。
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2.经安全评估审核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
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
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第五十六条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措施。
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2.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2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规定的;
2.3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4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2.5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2.6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2.7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2.8距工作面20m以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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