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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管理研究生课程论文
成绩
南京农业大学
博士研究生课程(论文)考试试卷
课程名称种子产业化
考试时间2011年12月
学号姓名2011201074刘良峰
所在学院农学院
任课教师洪德林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印制
《种子产业化课程》系列之
农作物品种管理
姓名:
刘良峰学号:
2011201074
一、国内品种管理
(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管理制度
1、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
从1999年4月23日开始截止至2011年8月31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大田作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7126件,授予新品种权保护的为3442件;蔬菜新品种权保护申请453件,授予新品种权保护的为131件。
2、品种权侵权行为
品种侵权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植物新品种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
分为两类:
一是商业侵权,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另一类是假冒侵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印制或者使用仿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2)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3)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4)生产或者销售前3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5)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6)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3、品种权的保护
我国的品种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双重保护。
3.1行政保护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20年,其他植物15年。
3.1.1行政管辖
1)商业侵权
第一,属地管辖:
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管辖。
第二,管辖发生争议的处理
两个以上省级农业行政部门都享有管辖权的侵权案件,应当由先立案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管辖。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对侵权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农业部指定管辖,农业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侵权案件。
第三,重大案件的管辖
省级农业部门认为侵权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农业部处理的,可以报请农业部处理。
2)假冒侵权
第一,属地管辖:
由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
第二,管辖发生争议的处理
两个以上县级农业行政部门都享有管辖权的假冒案件,应当由先立案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管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对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一级农业行政部门管辖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第三,重大案件的管辖
下级农业行政部门认为假冒授权品种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农业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农业行政部门处理。
3.1.2行政处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可以是品种权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2)、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立案
申请人必须是品种权人或者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符合《条例》细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实际调查
4)、调解和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1.3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侵权;
2)封存和扣押繁殖材料;
3)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新文件;
4)没收违法所得和繁殖材料;
5)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3.2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以保护品种权人的权利。
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提供了具体办法,是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植物品种权的最有力工具,自2001年2月14日起履行。
1、法院受理品种纠纷案件的范围:
1)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2)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4)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5)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7)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10)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11)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2、受理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品种审定管理
1、国家品种审定管理
(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品种审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品种的审定范围: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
(3)品种审定机构
品种审定机构分别由国家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3.1)农作物品种委员会
1)农作物品种委员会的设立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2)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
①贯彻国家对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制定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②制定颁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办法,组织领导监督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
③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确定其适应范围,并进行审定品种的登记、编号、颁发证书
④对已推广的品种进行复审,提出扩大利用或停止利用意见
⑤对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提出建议
⑥指定抗逆性鉴定、品质鉴定的测定机构
⑦处理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其他事宜
3)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
品种审定具有很强和专业技术性,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从事农作物品种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2-3名。
(3.2)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1)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①负责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
②接受当事人品种审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③安排品种试验
④汇总试验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初审
⑤品种审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3)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专业委员会职责有:
①对完成试验的申请品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
②起草品种审定标准
③监督、指导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④对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提出建议
⑤对审定通过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右克服的缺点,提出停止推广建议。
(3.3)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职责有:
①审核有关规章制和审定标准
②听取和审查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③召开品种审定工作会议
④审核各专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报主管机关批准公布
⑤审核批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停止推广品种的建议,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4)品种审定原则
①公正原则
②科学原则
③及时原则
④品种审定的标准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不同省市把同一作物都确定为主要农作物的,其审定标准各自制定。
(5)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江苏品种审定管理
(1)品种审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江苏省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设区的市设立品种审定小组,承担省品审会委托的适宜于特定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
它是由全省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委员和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任。
省品审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品审会设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含油菜、马铃薯),蔬菜(西瓜、辣椒)六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12-16人组成、专家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省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
省品审会和市品种审定小组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2)申请和受理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审定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西瓜、辣椒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级审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企业、经营机构代理。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品审会办公室可接受委托进行应用价值及适应种植区域试验,并公布结果。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
②与现有品种(省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的;
③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④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⑤具有适当的名称。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②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③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④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⑤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⑥品种(含杂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⑦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省品审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月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夏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品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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