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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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00629)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第35号局令)
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九条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规定的方式获取。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第十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书中声明的代表人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请求书中声明的代表人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或请求书中未声明代表人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的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各种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
(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
第六条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专利电子申请的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形下需将专利电子申请转换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合格后,可以转换为纸件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并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确因条件所限不能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可以只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提出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证明文件纸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
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条
第条
第十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因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系统无法正常接收专利电子申请文件对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申请人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说明
一、《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专利申请电子化已经成为各国专利实践的必然发展方向,对提高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的效率、降低审查成本、方便申请人具有突出意义。
专利申请电子化的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专利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部门规章,对专利电子申请的受案范围、格式要求、提交方式、缴费方式等进行了规范。
但是随着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电子化的发展,原有的规章已经与实际操作及未来发展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以便促进我国专利申请、审批电子化的进程,为申请人提供更为高效、便利的服务。
二、《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的有关准备工作
有关修改专利电子申请的规范的研究工作自2007年即已展开,作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六个子课题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课题组完成了《电子申请制度的完善》的课题报告,对国内外专利制度中有关电子申请的政策和立法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提出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在随后进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对电子申请以及随后的各种文件的法律效力、格式要求、提交方式、修改方式、费用交纳方式、期限计算等问题进行了仔细研究,并将部分规范增加到《专利审查指南》当中,以便电子申请、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征求意见和研究,拟定《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改建议
(一)关于本规定的名称和专利电子申请的定义
本规定原名称为《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容易产生本规定是规范电子、生物、化学、机械等不同技术领域中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利申请的规定的歧义,因此建议将其中的“电子专利申请”修改为“专利电子申请”以便与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相区别。
原规定中专利电子申请的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为使语意更为准确,修改为“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
(第一条)
(二)关于专利申请代表人的确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来说,当申请人为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申请人同样可以自行决定代表人,并在请求书中作出声明,但是,如此声明的代表人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提交专利电子申请。
如果请求书中声明的代表人没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协议或请求书中没有声明代表人,则应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而不能以请求书中声明的代表人或者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以确保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手续中各种文件的送达和接收。
(第三条)
(三)关于电子申请的受理范围
关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从原规定看,只有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提交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文件时方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文件。
鉴于可以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不限于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的文件,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提交的译文或修改也应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故调整原规定中的措辞,删除不必要的限制。
(第四条第二款)
(四)关于需要保密的申请和向外申请保密审查请求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必须以纸件形式提交(第五条第一款),后续审查程序以纸件形式进行,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不能由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第七条第二款)。
如果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包括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需要保密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审查认为需要保密的情形),该专利申请需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
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递交各种文件,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文件。
(第五条第二款)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
(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第五条第三款)。
(五)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前述技术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原规定中的“用户协议”并未规定文件格式、数据标准等,故删除“用户协议”的措辞。
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原规定为“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但是,“不予受理”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工作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处理,对于尚未进入电子申请系统的电子文件来说,还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工作,也不明确是新申请还是中间文件,在此情况下做出“不予受理”的处置不妥。
因此修改为“专利电子申请的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
(六)关于纸件申请与电子申请之间的转换
在我局开展电子申请工作之初,尚不允许电子申请和纸件申请之间的转换,申请人提交纸件申请,后续审查程序必须继续提交纸件文件,提交电子申请的,则需继续提交电子文件。
随着我局电子申请、审批工作的发展,目前业已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纸件申请后请求将其转换为电子申请,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第二款)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申请和以纸件形式提出申请随后改为电子申请的,除另有规定外,后续程序均应提交电子文件。
为了避免申请人在电子申请和纸件申请之间随意进行转换,增加电子审批系统运行上的复杂性和风险性,除了因需要保密或者特殊情形下经请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合格后转换为纸件申请的情况外,一般不允许申请人将电子申请转换成纸件申请。
(第七条第一、三款)
(七)关于电子申请审查程序中需要提交原件的情形
在电子申请的申请及审查过程中,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例如,费用减缓证明、专利代理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和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证据等,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并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原件。
考虑到当前阶段部分申请人可能因条件所限无法提供电子扫描文件,允许其只提交原件(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后续审查程序中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出费用减缓的,专利局的受理和费减处理同时进行,如果申请人不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纸件原件的扫描文件而是随后提交的话,无法及时进行上述处理。
因此需单独明确“申请专利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的,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纸件原件的扫描文件。
”对于在审查程序中提出费减的,则无需同时提交扫描文件。
(第八条第二款)
(八)关于电子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和送达日的确定
原规定中没有关于电子申请文件递交日、送达日的规定,鉴于文件递交日、送达日决定了各种期限的起算时间,对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予以补充。
对于电子申请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第九条第一款)电子申请的送达日采用与邮寄文件方式相同的推定计算方式。
(指南中规定的寄送纸件副本,只是提供服务,不用于计算文件送达。
)虽然计算方式相同,鉴于采用的送达方式是电子文件送达而不是邮寄送达,为避免对送达日计算产生疑惑,在此与递交日的确定方式一起予以明确。
(第九条第二款)
鉴于本条明确了递交日的确定方式,申请日即可按照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加以确定。
另外,先收费再受理,及无费同时发出受理和视撤通知书的方式并未实际采用。
因此,删除原第七条。
(九)关于缴费
在专利审查的实际操作中并未执行网上付费,对电子申请也无资费上的激励。
如果我局今后考虑接受网上付费或者给予电子申请资费优惠政策,则可在对纸件、电子申请的缴费规范统筹考虑后通过发布有关费用的专门规定加以解决。
删除原第八条。
(十)关于由于电子申请系统故障导致延误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特殊规定
电子申请不同于纸件申请的一个特殊问题是有可能因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故障致使系统无法正常接收专利电子申请文件。
如果由此导致申请人延误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规定或者指定期限,进而造成权利丧失,不应完全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应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申请人的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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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专利 电子 申请 规定 修改 前后 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