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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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非洲猪瘟在15日内,本省及其他省发生疫情并流行;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省1个以上(含)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省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8)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有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农业厅可以结合本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本省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1.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政府应急办、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政府新闻办和省军区等部门、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省(区、市)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省政府应急办:
负责督导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向省政府领导汇报疫情信息和疫情处置工作动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省外办: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中外记者采访。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组织省级储备防疫物资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省科技厅: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省公安厅:
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省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省交通运输厅:
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工作和空运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省工商局:
根据省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省林业厅:
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省军区:
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协调工作。
其他省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及军队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三)专家委员会。
省农业厅负责设置省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本省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省农业厅应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二)预警。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和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县级以上政府。
(2)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省农业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省政府处理能力的,向国家请求支援。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农业厅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省政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省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农业厅按规定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疫情,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县政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市或县行政区域的,分别由省政府或市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组织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
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较大动物疫病(Ⅲ级)应急响应。
(1)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根据本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对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农业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省农业厅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省农业厅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省农业厅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省农业厅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6)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本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1)疫区工作人员应配备严密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2)受威胁区工作人员应配备加强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3)执法人员应配备加强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工作服装并配备执法标志及相应的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4)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严密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
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信息发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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