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苗圃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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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苗圃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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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苗圃职责
国有xx职责
国有xx职责
篇一:
xx工作职责xx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苗木的培育、管护,完成年度苗木培育计划;
2、负责草花的培育,保障工程、绿地的使用;
3、负责圃地xx的统计;
4、完成站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xx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1、合理利用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因缺乏规划致使土地闲置,扣罚责任人100—1000元。
2、按照年度大田苗木生产计划,做好采种、播种或苗木的扦插繁育工作。
完不成年度计划,扣罚责任人100—300元。
3、根据年度草花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确保草花按时出圃。
不能完成年度生产计划,影响工程、绿地、重大节日等使用,扣罚责任人100—300元。
3、做好苗木(花卉)的日常管护工作,保证苗木(花卉)健壮生长,圃存苗木成卉)死亡,扣罚责任人100—500活率达到95%以上。
因管护不到位造成苗木(花元。
4、保证出圃草花的质量。
出圃草花要株形丰满、叶色鲜亮、无病虫害。
出圃草花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扣罚责任人50—100元。
5、圃地环境要整洁。
卫生清理不及时,扣罚责任人50元。
5、圃地无杂草。
因管理不善造成草荒,扣罚责任人100元。
6、严格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因防治不及时造成病虫害大面积发生,扣罚责任人100—300元。
7、新调入的苗木(花卉),应当及时定植,加强管护,确保苗木成活率。
栽植不及时或管护不到位而造成苗木(花卉)大量死亡,扣罚责任人50—500元。
8、苗木要归类,划片、划段栽植。
苗木栽植无序、杂乱,扣罚责任人100元。
9、做好温室花卉生产与管理,确保花卉生长旺盛、株形合理、叶色鲜亮。
管理不善,导致花卉失去使用价值,扣罚责任人100—300元。
10、建立苗木(花卉)台帐,做好圃地苗木(花卉)的统计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帐目不实,隐瞒虚报,扣罚责任人100元。
11、做好生产和管护日志。
日志记录不全,扣罚责任人100元。
篇二:
苗圃岗位职责(最新)岗位职责说明岗位职责说明*****苗木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说明*****苗木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说明******苗木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说明篇三: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治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治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治理。
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该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并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建立与治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
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治理的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治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治理的职责,参与经济猜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十二条、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
第十三条、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
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
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
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难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
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
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治理。
第十七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
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数
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
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第十八条、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
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
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治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治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
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
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收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
第二十条、场圃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拨入事业费、专项拨款以及从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育林基金、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等,作为流动负债治理。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如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住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场圃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场圃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是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第二十二条、场圃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
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承包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
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场圃可以在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计提坏帐预备金计入治理费用。
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预备金。
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预备金。
不计提坏帐预备金的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治理费用。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治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
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治理及挑选费用和应计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材料、自产的在产品、产成品按制造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和应计税金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xx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二十六条、场圃库存的各种材料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
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场圃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七条、场圃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冲减治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治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役畜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17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场圃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
建立健全固定
资产的保管、保养、治理制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出单位的帐面价值或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场圃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场圃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役畜、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公路、码头、未使用及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场圃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单位里程折旧额,————————————----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工作小时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月折旧额,固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场圃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场圃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场圃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场圃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准可以出售。
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场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查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林木资产第三十九条、林木是场圃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场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场圃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四十条、林木资产一般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大类,并分别核算。
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二、经济林核算到正式投产可采收林产品时的累计成本,投产后比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投产后继续发生的培育治理费用,列入当年林产品成本。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核算到达到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第四十一条、林木资产按制造成本法计算累计成本。
其成本范围包括造林、抚育和管护费用,不包括场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对天然林和未入帐的人工林原则上均按人工林的实际成本水平计价。
历史资料不全的,可按近期(如近三年)人工林的实际成本资料分析、测算,制定计价标准,估价入帐。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林木资产治理,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制度,场圃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价值量的核算和治理;资源治理部门负责实物量的核算和治理,双方要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统一核算口径,加强基础工作,及时正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共同做好林木资产的核算和治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场圃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化,自然灾难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对重大灾难性损失可以冲减林木资本。
第六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一般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入治理费用、制造费用。
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场圃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有偿转让未入帐的土地使用权净收入增加国家资本金。
国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入营业之日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治理费用。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治理费用。
篇四:
苗圃管理员工作职责苗圃管理员工作职责直接上级:
农业部经理直接下级:
内部联系:
片区组长、技术员、库管员岗位描述:
负责苗圃的日常管理及育苗管理;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苗木生产;承担新技术和新品种的试验工作;工作内容:
1.负责公司苗圃运营管理工作;2.负责苗圃生产组织管理,合理组织生产,不断降低生产费用;3.负责苗木生产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4.组织进行苗木出入圃管理工作,组织对入圃苗木验收,出圃苗木数量、质量控制;5.协助办理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事宜;6.对苗圃的生产(苗木种植、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浇灌、、苗木挖掘等)进行全方位的指导与检查;7.编制苗圃月生产计划及工作总结;8.负责编制生产中的各项技术资料及表格,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9.为苗木种植提供技术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并做好详细记录;10.做好工作日志,对每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汇总,提出解决方案。
11.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收集新技术、新方法,并在生产中得到应用。
12.做好工人出勤抽查与记录;13.认真落实苗圃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制度;
14.严格保守苗圃各项机密,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15.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其它工作。
篇五:
xx基地的岗位职责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
2、
负责全基地一切物资、设备等物资的保管工作,为总经理负责。
3、建立健全各种物资、设备、物料等物资的保管账簿和进出入库手续。
物料的摆放要按类别、品名、规格分别摆放,要划分明确区别如苗木区、工具区、农药区、化肥区、废物区等等。
不准乱堆乱放,严禁混放。
4、物料入库,严格审核入库单据,并有权对入库物料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拒绝入库,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
5、物料的领取出库,应由保管员审核领料单后,亲自取料或陪同领料人取料,未经保管员许可,领料人不得进入仓库或货区自取物料。
6、
7、根据入库单和领料单及时登记保管帐,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每月月底对所保管的物料进行全面盘点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8、每月月初向财务部主管会计上报全部“物料、进、出、存报表”保证准确无误。
9、严禁私自外借物料,物料外借一律由基地总经理批准签字。
10、随时掌握基地所存的各种物料,及时向基地有关领导提供所存物料状况。
11、完成基地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仓库管理制度
一、记账原则
(一):
严格审核出入库单据与验收单据,审核内容包括:
1、内容是否完整,实物与出库单验收单填制内容是否一致;2、数字是否清晰、是否有涂改;
3、经办人、质量检验员、采购负责人签字是否齐全;
4、对以上审核内容保管员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材料物资入库并要求入库人员重新填制。
(二):
严格审核领料单据,审核内容包括:
1、领料单据上的物料名称、计量单位是否与入库单上一致;
2、领料单据--------是否签字齐全;
的有权拒绝发料并要求领料人重新填3、对以上审核内容保管员若发现不符合要求
制。
(三):
记账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出入库单据按编号及日期顺序记账,并在出入库单据上正确的材料编码,不准在帐页上填写累计数,摘要要写的简单明了。
(四):
要做到日清月结,日清是指每日结出物料数量余额,月结是指每月底(每月25日)结出本月入库和发出的合计数,并结出余额。
本月合计要用红笔划单杆红线,另起一行结出本年累计数、也要划红线。
本页写完要在本页最后一览写上过次页,在另一页第一栏写上前页并把余额结到承前页上。
二、物料摆放要求
(一):
物料的摆放要按类别、品名、规格、分别摆放,要划分明确区别(例:
苗木区、工具区、农药区、化肥区、废物区等)并用料位卡标出各类物料名称和规格,不准乱推乱放。
严禁杜绝不同类别、品名、规格的物料混放现象,发现有混放的材料要及时挑出归类。
(二):
若盘点后发现有不符合摆放要求造成材料物资混放现象的扣罚当事人10元,部门负责人5元。
三、对账要求
(一):
积极配合财务对账工作,不准有任何原因推脱对账,每月对账日期定为3日。
(二):
发现不按时对账的,扣罚当事人10元,部门负责人5元。
四、验收入库
(一):
保管员有权对入库物料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仓库保管员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入库,发现异常要积极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
凡是我基地采购的材料物资必须先入库再出库,保管员未见货物有权拒绝补打出入库手续。
(三):
货物入库时必须及时填制入库单,对不及时填制入库单的保管员有权拒收。
五、出入库单据传递程序
(一):
入库单一式三份分:
采购联、财务联、仓库联。
采购联由采购人员留存备查,财务联由采购员附发票后转交财务挂账或执行结算流程,对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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