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3028回馈一篇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精选试题8基金从业资格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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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精选试题汇总
第1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Ⅰ.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Ⅱ.基金合同
Ⅲ.公司章程
Ⅳ.合伙协议约定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答案:
D
第2题
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根据是(
)。
Ⅰ.《证券投资基金法》
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Ⅲ.《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Ⅳ.《合同法》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答案:
A
第3题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A.5
B.10
C.15
D.20
答案:
B
第4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以下不正确的是(
)。
A.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B.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的事项
C.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D.已按规定披露了信息
答案:
D
第5题
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
)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中国基金业协会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保监会
答案:
B
第6题
私募基金(
)承诺保底保收益。
A.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B.不得违规
C.在某些情况下不可以
D.以上都不对
答案:
B
第7题
现阶段,中国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人。
A.10050
B.200100
C.20050
D.300200
答案:
C
第8题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时,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的材料包括(
)。
Ⅰ.个人完税证明
Ⅱ.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Ⅲ.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Ⅳ.相关证明材料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答案:
B
第9题
关于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向境内目标公司投资的审批流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首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然后按相关规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
B.首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然后按相关规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
C.首先按相关规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D.首先按相关规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随后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答案:
C
第10题
董事会的职责有(
)。
Ⅰ.批准公司发展战略
Ⅱ.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Ⅲ.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Ⅳ.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与激励制度等
A.Ⅰ、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答案:
D
为中国律师辩护——兼向网友姚刚普及法律常识/梁剑兵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
有一位具有强烈正义感的网友,署名姚刚,在网络上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
《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行业》。
大家可以自己去www.keya.org论坛的《文化视点》里去欣赏欣赏。
在真诚的佩服网友姚刚的正义感和义正词严的文笔之外,我必须在这篇文章里,与网友姚刚开诚布公的探讨他最关注的两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正是他文章的逻辑根据所在:
第一个问题是:
律师为什么要帮着“坏蛋”说话?
第二个问题是:
律师应不应该收“坏蛋”的钱?
鉴于网友姚刚的文章把整个律师行业都称为“腐败帮凶”,所以,要和他探讨与切磋,就不能不谈谈这两个涉及全体中国律师的重大问题。
因为自中国实行律师制度以来,凡是办理过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没有一个人不是收“坏蛋”的钱的;同时,凡是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没有一个人不是在法庭上为“坏蛋”说好话的。
所以我不得不把我文章的题目改成现在的这个样子,同时也为中国律师行业说几句公道话。
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得出正确答案的根据和出发点来。
从“姚刚”这个名字来看,我想,他和我一样,都很荣幸的而且很平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作为公民,学法和守法、相信法律应该是我们二人共同的义务和出发点。
因此,我想,以咱们国家的法律作为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根据,我想,网友姚刚大概是不会反对的吧?
我们先来看看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的法律规定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个规定,翻译成咱们的通俗语言,就是:
“坏蛋也有获得辩解和保护的权利”。
所以说,“坏蛋也有人权”,并不是田文昌律师的胡言乱语,而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
姚刚网友,我想轻轻的问您两个问题:
是您说了算还是宪法说了算啊?
恐怕您做梦都想着要实现宪法中规定的所有事情,但是,您阅读过宪法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样的一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为坏蛋说好话!
!
姚刚网友,我又想轻轻的问您一句:
是您高明还是刑事诉讼法高明啊?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句话的意思是:
对于有可能被杀头的“大坏蛋”,必须要有律师为他提供辩解和保护。
如果这个“大坏蛋”没有得到这种保护,那法院和被指定的律师均属违法。
姚刚网友,我再想轻轻的问您一句:
假如您是那位被法院指定的律师,国家的法律命令您给哪个该死的“大坏蛋”(比如刘涌)去提供辩解和保护,您是服从法律呢还是坚决违法抗命呢?
?
?
假设您为刘涌提供了这种法律要求您提供的服务,我和其他人民就痛骂您是“黑社会头子的帮凶”,您会是什么感觉啊?
?
?
?
我们再来看看与第二个问题有关的法律根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如下: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
还需要列举其他的规定吗?
我看不需要了。
咱们国家,有一位伟大的读书人,名叫梁启超的,说过一句很伟大的话: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这话的意思是说:
法律是衡量天下一切行为和是非曲直的度量衡与标准。
这一句伟大的话,在中国是最真最可贵的真理。
我们中国的老百姓,几千年以来,吃够了“人治”(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权大于法”现象啦)的苦头。
为了消灭“人治”,我们用掉了100多年的时间,牺牲了数以千万计的人命,那鲜血足可以装满大海了。
现在,我们好不容易构建起来一座现代化的法治大厦的地基和基本框架,咱们就不能让人治再次压倒法治。
而法治社会的最起码的要求,就是不容许在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判断标准之外,再建立什么与法律规定不合拍的行为判断标准,这,既是法治的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所以,律师为“坏蛋”辩护,除非律师使用非法的手段,咱们大家就不能说律师也是坏蛋或者是“腐败帮凶”的。
因为这是国法规定给律师的义务。
田文昌律师曾经提出过一个问题:
律师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窃以为,田大律师这问题问的真有些惊天地、泣鬼神的意思,值得咱们大家伙好好的考虑考虑。
从历史上看,打从咱们国家有律师的那一天起,在众人的眼里,律师似乎就不是个什么好东西。
我国律师行业的祖师爷,名叫士荣,是春秋时卫国的一个大夫。
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荣先生做自己的辩护律师。
承办此案的“法官”是当时的超级大国晋国的国君晋文公先生。
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先生砍了脑袋。
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荣先生。
杀士荣先生的理由很简单:
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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