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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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专业综合》(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考试大纲
(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三部分)
一、试卷结构
(一)内容比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各占50分。
(二)题型比例
名词解释占20%
简答题占30%
论述题占30%
案例分析题占20%
二、其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导论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环境资源保护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2.理解环境与生态、生态系统的关系,当代环境资源问题的性质,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二、环境资源法概述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征、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法概念、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概念。
2.理解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分类、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环境资源法的特征、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环境资源法的作用、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三、环境资源法学概述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法学的特征和意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2.理解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
考试要求
1.了解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环境权的概念。
2.理解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内容。
3.理解环境权的特征、种类及意义。
五、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保证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概念和类型。
2.理解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的原则。
3.掌握环境资源标准制度、环境资源监测调查制度、环境资源信息制度。
六、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类,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类,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的概念。
2.掌握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的内容。
七、环境污染防治法
考试内容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他污染防治法
考试要求
1.了解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的概念。
2.理解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化学品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3.掌握食品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八、自然资源法
考试内容
自然资源法概述、水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资源法、渔业法
考试要求
1.了解自然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的概念。
2.理解自然资源的概念与特征、自然资源法的概念与体系。
3.掌握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
九、生态保护建设法
考试内容
生态保护建设法概述、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抗震法、城乡规划建设法
考试要求
1.了解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的概念。
2.理解生态保护建设法的概念、特点。
3.掌握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城乡规划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十、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概述、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环境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2.理解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责任形式与实现。
3.掌握环境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十一、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民事诉讼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民事责任概念与特征。
2.理解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承担方式。
3.掌握环境民事诉讼。
十二、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刑事责任概述,环境资源犯罪的概念、构成和承担方式,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资源犯罪的概念。
2.理解环境资源犯罪的构成、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3.熟悉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十三、国际环境法
考试内容
国际环境法概述、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责任、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考试要求
1.了解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环境责任的概念。
2.理解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3.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平等使用环境资源原则、环境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预防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
4.熟悉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环境法学参考书: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民法学(总论)
一、民法概述
考试内容
民法的概念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严格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我国的民事立法民法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民法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考试要求
1.掌握民法的概念;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2.掌握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理解民法的沿革;了解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了解我国的民事立法。
4.理解现行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学的体系。
5.掌握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
6.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学理上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力的主客观考察
考试要求
1.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理解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2.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3.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4.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
包括掌握自愿原则的含义内容。
5.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掌握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掌握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6.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掌握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7.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掌握从学理上概括的权利滥用具备的三个条件:
当事人有权利存在、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力的违法性。
掌握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力的主客观考察
三、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民事行为民事义务的概念、分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的分类。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2.了解民事法律关的要素构成及其意义。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4.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
掌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及民事责任的分类。
四、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考试内容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自然人住所的概念自然人住所的种类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考试要求
1.了解自然人与公民。
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2.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了解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失踪的效力。
了解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死亡的效力。
4.理解监护的概念和设立监护的目的。
了解监护人的设立;掌握监护人的职责;了解监护的终止。
5.理解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了解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掌握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五、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考试内容
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的成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考试要求
1.掌握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掌握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掌握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3.理解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
掌握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4.掌握法人的成立、法人的变更和法人的终止。
了解法人的登记。
六、民事权利主体非法人组织
考试内容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合伙的概念、特征合伙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其他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
考试要求
1.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了解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2.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理解合伙的法律地位;掌握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掌握合伙事务的执行;掌握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以及入伙、退伙与合伙的解散。
3.掌握个体工商户;了解家庭承包经营户。
掌握个人经营企业。
了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掌握筹建中的法人。
七、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考试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法律意义物的分类从物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分类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票据债券股票提单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行为权利非物质利益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2.掌握物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物的法律意义。
掌握物的分类;掌握从物、孳息。
了解货币。
3.掌握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理解有价证券的分类。
掌握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票据、债券、股票、提单。
4.掌握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掌握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
5.了解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行为、权利、非物质利益。
八、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的解释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认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掌握意思表示的分类。
理解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的解释。
3.掌握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4.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5.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了解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7.掌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8.掌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认。
了解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九、代理
考试内容
代理的概念代理与相关概念代理的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与意义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民法上的代理诉讼上的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本代理与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行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考试要求
1.掌握代理的概念。
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
掌握代理的特征及代理的适用范围。
了解代理的意义。
2.掌握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掌握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上的代理。
理解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掌握本代理与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了解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掌握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3.掌握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了解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行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和代理权的消灭。
4.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狭义的无权代理。
掌握表见代理。
十、诉讼时效与期限
考试内容
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考试要求
1.理解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理解时效的种类。
2.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效力。
理解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掌握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3.理解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掌握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民法学(总论)参考书: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刑法学(总论)
一、刑法概说
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的性质与机能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
。
2.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3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概说
考试内容
(一)犯罪的概念
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论理解释【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有责性(非难可能性)】
(二)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三)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概念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2.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构成要件该当性
考试内容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构成要件的要素
(二)主体
主体的概念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三)行为
行为的概念行为的性质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四)对象
对象的概念对象的意义
(五)结果
结果的概念结果的种类结果的意义
(六)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的特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2.理解主体、行为、对性、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熟悉并能够运用:
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特征,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违法性
考试内容
(一)违法性概述
违法性的概念违法性的实质违法性的判断违法阻却事由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条件(法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正在发生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具有避险意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考试要求
1.了解违法性的概念、实质。
2.理解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五、有责性
考试内容
(一)有责性概述
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的特征有责性的要素
(二)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刑事责任年龄
(三)故意责任
故意的概念故意的种类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四)过失责任
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
(五)目的与动机
目的动机
(六)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
考试要求
1.了解有责性的概念、特征。
2.理解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3.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与过失,责任阻却事由。
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考试内容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2.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3.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
七、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四)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的刑事责任)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的处罚)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2.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3.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八、单位犯罪
考试内容
(一)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类型
(二)单位犯罪的定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有责性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处罚根据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与类型。
2.理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3.熟悉并能够运用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九、罪数
考试内容
(一)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区分罪数的标准
(二)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三)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集合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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