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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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常识
第七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节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第二节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第一单元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单元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第三单元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第四单元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第一单元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单元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第三单元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第四节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第一单元联合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二单元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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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一节--第一单元
第一节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通过互联网使重要的商业活动通过电脑及信道构成的网络世界完成。
这种网络世界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被称为"虚拟"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来自于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和企业均可以缔结交易,当事人只要打开一个网站进行搜索和点击,勿需谋面和使用笔墨,瞬间即可以完成寻找交易对象、缔结合同、支付等交易行为。
这种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新环境下的交易,因此,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创造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
这些新问题大致有以下11种: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世界上不特定的人均可借助电脑发出和接受网络上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
在通过中介服务商提供平台进行交易的情形下,服务商的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网站与在网站上设立虚拟企业进行交易的人之间、网站与进入站点进行交易的消费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在网站传输信息不真实、无效或其他情形下引起的损失,网站承担什么责任,受损失的交易相对人如何救济就是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在法律世界里,不存在虚拟主体,而电子商务恰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出现虚拟主体。
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确保网上交易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且能够使当事人确认它的真实身份。
这要依赖必要工商管理和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制度加以解决。
而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任何长期固定地从事营利性事业的人(主体)必须进行登记。
而网络具有开放性,电子商务因此也具有开放性,任何人均可以设立网站(主页)或设立在线商店或专卖店销售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
这样,哪些主体可以从事在线商务,如何规范在线商事行为等便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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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合同问题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清结的或数额小的交易是勿需记录外,一般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以免在对方失信不履约时作为证据,追究对方的责任。
而在在线交易情形下,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储存于电脑硬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中,而这些记录方式不仅容易被涂擦、删改、复制、遗失等,而且不离开电脑或相关工具不易为人所感知,亦即不能脱离其特定的工具而作为证据存在,所有这些便是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很大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面的问题。
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在线交易的标的物分两种,一种是有形货物,另一种是信息产品。
应当说,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对于物流配送中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也要作一些探讨。
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的转移、交付和退货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务形式,如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这些在传统法律领域受特殊规范的商业形式,转移至网上进行后,如何规范和管制,便是电子商务法必须探讨的问题。
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在电子商务简易形式下,支付往往采用汇款或直接付款方式,而典型的电子商务则在网上完成支付。
网上支付是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法律关系以及安全保障问题。
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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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网络为企业带来了新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在这个特殊的经营环境中,同样会产生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相似,但在网络环境下又会产生一些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与网上新形态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有关,特别是因为域名、网页、数据库等引起一些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不正当行为,需要探讨一些新规则。
这便是在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
实际上,保护网上无形财产是维持以一个有序的在线商务运营环境的重要措施。
8.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市场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上购物的便捷性使消费者保护成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如何保障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消费者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发生交易的纠纷问题。
特别是在我国商业信用不高的情形下,网上商品良莠不齐,质量难以让消费者信赖,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修理、退赔或其他方式的救济又很难,成为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之一。
加上支付手段、物流配送的落后,使方便的购物变得不方便甚至增加成本。
寻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法和途径,制定网上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法律条文,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9.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加上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凡是进行在线消费(购物或接受信息服务)均须将个人资料留给商家,而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成为网络时代普遍的现象。
如何规范商家的利用行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就成为一个新问题。
这一问题实质上仍然是消费者利益、树立消费者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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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网上税收问题
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是应当纳税的,但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税是很有必要的。
从网络交易的客观实际来看,由于其逐步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因此管理十分困难。
每天通过因特网所传递的资料数据相当大,其中某些信息就是商品,如果要监管所有的交易,必须对所有的信息都进行过滤,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法进行征税,必然要涉及到税务票据问题,但电子发票的实际运用技术还不成熟,其法律效力尚有较大的争论。
11.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电子商务法只是解决在线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在线交易仍然适用传统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因此,虽然交易在网络这个特殊的"世界"完成,但它仍然要适用现实的法律。
由于因特网超地域性,这给法律的适用和法院管辖提出了难题。
因此,对于网络环境引起的法律适用和管辖特殊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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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第一单元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2、买方的义务
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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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在网络商品直销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客户与交易中心、客户与银行、客户、交易中心、银行与认证中心都将彼此发生业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第一单元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1.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
卖方应保障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权益。
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
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
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
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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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
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
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
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受标的物。
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
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
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
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
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①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
②减少支付价款;
③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④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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