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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2021年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事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xx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
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
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证书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
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五)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组织的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委托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印制,人事考试部门打印后,加盖省、市职改办部门钢印后发放。
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各类证书。
第五条证书的填写
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自xx年起,各类职称证书的填写必须打印,字体要统一、内容要规范。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的“授予时间”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时间。
(二)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一栏为省职改办发文日期。
(三)任职资格证书“批文号”一栏按照批准权限填写最高审批部门下发的任职资格通知的批准文号,“授予时间”一栏填写评审委员会通过日期。
第六条证书的用印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加盖钢印后下发。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属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中、省直单位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委托的注册中心)汇总核查打印后,统一报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和印章后下发。
同时要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资格报名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证书的补发与更换
在发放资格证书过程中,由于破损、错填等原因需要补换资格证书的,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办理补发事宜。
属遗失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设区市职改办出据证明,高级资格在省级、中级资格在市级报纸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再进行补办。
属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书;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三)属遗失证书的,要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属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
第八条各类职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建立职称资格证书登记、存档、跟踪、反馈等相应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与证书统一编号,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底数,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高、中级资格证书时,要将从省职改办购领的高、中级资格证书按顺序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附后),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电子版)连同登记册一同上报省职改办,以便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职称证书是由国家或省主管职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颁发各类职称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切实防止各类职称证书流入无关人员和非合格考生手中。
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2021年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范文
为建立健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工作关
口前移,筑牢医院管理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教育和帮助管理干部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谈话”是指院长或分管院长及职能科长,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谈话对象新任职务之前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
其中职能科长由院长和分管院长负责谈话,科室主任由分管院长和职能科长负责谈话。
二、谈话以正面教育为主。
主要内容如下。
1、对谈话对象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方面的教育。
2、依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对谈话对象进行教育。
3、结合谈话对象新任职务的工作性质,提出其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容易发生的问题,以及在廉政建设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三、谈话对象在谈话后应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任职廉政承诺书》。
承诺内容为:
1、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2、如何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制定,做到廉洁自律。
四、谈话实行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要做谈话记录。
五、谈话在医院发文任命后十天内完成。
六、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随同谈话对象填写的《任职廉政承诺书》,一并存入谈话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察、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
科长科室主任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山阳县中医医院
科长科室主任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干部任前谈话规定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管理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及早预防、事前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谈话对象
新提拔的职能科长(副科长)、科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任前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任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表示任职以后如何加强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学习与提高。
第六条谈话程序
(一)谈话分工
任前廉政谈话在院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对新提拔的科长(副科长)的谈话由院长和支部书记进行,科室主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进行。
集体谈话,由院长和相关分管院长进行。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职文件下发后十日内进行。
(二)谈话准备
1.确定对象。
在院务会决定干部任免之后,由院级领导根据分工协商有关谈话事项。
2.拟定提纲。
谈话前,相关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从政、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谈话要求
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发言。
第三篇: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
(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
(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
(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要
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第十条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篇:
村干部任前集中谈话制度村干部任前集中谈话制度
为了强化对新任职村(社区)干部的监督管理,镇党委对新___届换届任职的村干部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职前谈话。
一、谈话的对象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届中选任的“村两委”委员。
二、集中谈话内容
(一)宣传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提出勤政廉政的希望和要求;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三)对农民群众反映涉纪涉法方面苗头性的问题,应提醒和教育整改;
(四)听取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五)谈话人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三、集中谈话的实施
村干部任前集中谈话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谈话人由镇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每次谈话要有2人以上参加。
四、集中谈话的时间
村两委委员当选后到任前,由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组织实施谈话。
五、集中谈话要求
(一)镇党委、政府提前三天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内容,书面通知新任干部,以便做好准备,接受谈话。
(二)新任的村干部必须接受任前集中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三)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提出书面材料;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四)村干部任前集中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
(五)镇党委要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要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篇: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村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届中选任的村“两委”委员。
二、廉政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主要是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和廉
1洁自律各项规定,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的希望和要求。
宣传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三)对农民群众反映涉纪涉法方面苗头性的问题,应提醒和教育整改。
(四)听取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五)谈话人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三、廉政谈话的实施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纪委具体实施。
谈话人由镇党政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担任,每次谈话要有2人以上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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