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的问题与对策三聚氰胺污染乳品事件的警示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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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的问题与对策三聚氰胺污染乳品事件的警示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的问题与对策
——三聚氰胺污染乳品事件的警示
摘要本文通过震惊全国的三聚氰氨毒奶粉事件,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外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提出若干建议: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心中执法部门综合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是哦安全教育体系,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关键词食品安全;三聚氰氨;安全监管机制;问题;对策
ABSTRACTInthispaper,shockedthecountry'smelaminemilkpoisoningcase,ourcountryonthecurrentfoodsafetyregulatorymechanismexiststoanalyzetheproblemanddealwiththeseproblems,combinedwithforeignfoodsafetyregulationandeffectivemeasurestomakeafewsuggestions:
improvethefoodsafetylawlegalsystem,andimprovetheheartsoflawenforcementagenciesconsolidatedsupervisionsystem,improvingthefoodsafetystandardsystem,improvefoodsafetycreditsystem,improvethesafetyoftheeducationsystem,ohyes,improvepeople'sawarenessoffoodsafety.
KEYWORDSFoodsafety;regulation;melamine;existencequestion;warningcountermeasures
目录
前言……………………………………………………………………………………3
1.食品安全监管概述…………………………………………………………………4
1.1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4
1.2我国食品监管的手段和功能……………………………………………………5
1.3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6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及危害—三聚氰胺污染乳品事件的警示………………………………………………………………………………………6
2.1三聚氰胺污染乳品事件的恶劣影响及社会危害……………………………7
2.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7
2.2.1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体系有待完善………………………………………7
2.2.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的漏洞………………………………………………9
2.2.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不足…………………………………………………9
2.2.4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存在缺陷………………………………………………10
3.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11
3.1美国……………………………………………………………………………11
3.2日本……………………………………………………………………………12
3.3欧洲……………………………………………………………………………13
4.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14
4.1完善食品安全安全法律法规体系……………………………………………14
4.2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监管体系……………………………………………15
4.3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15
4.4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生产的意识…………………16
4.5完善食品安全教育体系,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17
结论…………………………………………………………………………………18
参考文献……………………………………………………………………………18
致谢…………………………………………………………………………………19
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逐步的提高,对消费的趋势也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向提高生活质量方面转变,食品消费观念也逐步由“吃得饱”向“吃得健康、吃得安全”转变。
“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于是,食品安全问题倍受关注,但我过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中大食品安全事故,更是从中折射出当前我过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一些问题和缺陷。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任重道远。
国外从很早就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的历史也比较早。
从1906年美国《纯净食品与药品法》的出台标志着联邦政府管制食品市场的开始,到8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食品安全必须“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链条实行全过程监管的模式。
而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晚,1982年我国颁布《食品卫生法(试行)》,在经历了第一个13年的试行后,1995年修改为《食品卫生法》;到今年2008年又经历了一个13年,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试行)》,还是《食品卫生法》,至今竟然没有一个修正案。
目前,《食品安全法》已进入全国人大审查程序,即将颁布实施,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奶制品是营养成分齐全、组成比例适宜、容易消化吸收的理想的天然食物。
奶类能满足出生幼儿生长发育的全部需要,也是体弱、年老和病人的较理想食物。
但2008年出现的“中国‘毒奶粉’事件”,揭出三鹿婴幼儿奶粉违法添加三聚氰胺事件开始,“问题奶粉”风暴越刮越猛,最后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被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
这场“白色恐怖”充分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问题和缺陷。
本文尝试结合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的例子展开论述,运用行政管理理论只是,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现状和问题所在,并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敲醒警钟和提供典型经验和启示。
1.食品安全监管的概述
民以食为天。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成为我过政府部门刻不容缓的课题。
1.1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
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
我国学术界在食品安全的认识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是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第二种是食品安全应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两种不同的层次。
绝对安全被认为是确保不可能因使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相对安全为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
第三种是食品安全是指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经权威不能认定,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
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政府监管,学术界一般称之为政府管制或政府规制。
我国学者余晖用比较同属的方式定义政府管制:
“它是指政府的许多行政机构,以治理市场失灵为己任,以法律为依据,以大量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不完全是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或干预。
”
综合食品安全和政府监管的概念,食品安全监管是指政府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和治理市场失灵,以法律为依据,以大量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相关的各种微观经济主体索进行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1.2我国食品监管的职能
中国是个食品生产大国,同时也是食品消费大国,食品的质量关系到了中国13亿人口的健康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食品引发的灾难频繁发生,1998年2月山西假酒案,2001年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案,2002年阜阳大头娃娃奶粉案,2006年“齐二”假药案,到现在的2008年三鹿结石娃娃奶粉案等等。
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用劣质食品冒充正品,甚至像三鹿这样在奶粉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这无疑就是用13亿中国人的健康做赌注,是在践踏国人的生命。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的威胁之一。
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了刻不容缓世界性问题。
因此,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就成为政府一个重要的职能。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能有以下两个:
第一,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而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的稳定,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
食品安全引发的食物中毒、死亡及其他问题,会激发受害者与国家政府部门、生产企业的矛盾,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同时,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人们不得不将较多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对于食品安全的鉴别上,这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最终导致这个社会福利的下降。
因此,可以说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首要职能。
第二,促进食品贸易的发展。
食品业作为一个永恒的经济亮点,一直是商家和国家利益的必争之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比如,美国的食品工业产值占其GDP总值的20%,雇用1/4的国家劳动力;食品和饮料是欧盟的领头工业,年产值6000亿欧元,雇有260万的劳动力。
另外,每年的国际食品贸易额超过4000亿美元,在国际食品贸易的竞争中,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苛刻的食品安全标准来阻碍外国食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的食品工业。
可见,各国政府都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在内贸和外贸中获得利益的关键性措施,毫不懈怠。
1.3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因而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人民群众的惊慌。
人们由于无法在选购的过程中保证食品的可靠性,食用过程又会产生忧虑,从而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另外,由于厂商不能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自身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也会产生不稳定的心理因素。
人民群众和厂商的不稳定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从而影响到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
因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让人民群众消除心中的不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有利于提升政府执政能力。
以人为本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执政理念,如果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都得不到保护,不仅会削弱政府的执政能力,同时也会打击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心。
因此,保障食品安全对维护党和国家形象有着重大的意义。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及危害—三聚氰胺污染乳品事件的警示
2.1三聚氰胺污染乳品事件的恶劣影响及社会危害
2008年9月初,中国奶粉业的龙头“号称专门为婴儿生产,在生产中对理化、生物、卫生等标准也是完全按照国家配方奶粉的标准执行并全面检测的”、享受国家质量免检的知名企业三鹿奶粉却发生空前丑闻:
由于含有三聚氰胺,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婴儿中毒。
“毒奶粉”事件一出,除了对生产企业无良做法的批评,更不乏对质监部门工作的质疑。
而22家奶企的上榜,更证实了这种质疑并非空穴来风。
此次检查结果,国内奶企几乎全部“中招”,独善其身的寥寥无几。
而国外品牌诸如雀巢、多美滋等产品全部合格,这无疑是对国产品牌的一记响亮的耳光。
众所周知,前段时间的“MADEINCHINA”信任危机刚刚平息,此次愈演愈烈的“毒奶粉”更有“长江后浪推前浪”之势。
由于三鹿是中国和新西兰的合资企业,新方在发现奶粉问题后通知河北当局收回问题奶粉而未果。
最终由新西兰总理克拉克亲自出面向北京方面问及此事,中国才开始有所行动。
此次的“毒奶粉”事件,不但严重影响到我国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到我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口,影响到国内外对我国食品质量的信任和信心,而且还对国家的政治稳定、政府执政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形成的不良影响都是恶劣和巨大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使巨大的。
尽管相关管理机构采取这样那样的措施加以弥补,各大医院纷纷对患病的婴幼儿进行无偿的诊治——但各种手段和措施都是亡羊补牢于事无补的,虽然能够使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再次得到改观,却无法挽回那几个被毒奶粉夺走生存权力的小生命。
2.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
2.2.1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第一,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缺少一部统筹全局的食品安全法。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有效且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
作为食品安全核心保障的《食品安全法》也未能体现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执法空隙和隐患。
第二,法律体系的内容不够全面。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简单,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
另外,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
例如:
食品企业安全责任保障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子都、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都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还存在一些空白,不够全面和明晰。
第三,相关法律条款较笼统,多年不修订,操作性不强。
我国虽有关于食品质量的总体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对食品质量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低、覆盖面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明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有的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的条款多年不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
这种立法滞后,显然不能充分反应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第四,现有法律效力不够,处罚力度和赔偿规定都存在问题。
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
比如:
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可达500万美元。
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
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制作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处罚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按照销售金额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来进行处罚,而事实上,制假售假者不会提供真实销售金额,很多销售过程没有开销售凭证,执法机构对销售金额无法得知。
这样的处罚力度和赔偿规定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商人,智慧让不法厂家闻风迁址,隐忍一时,一有机会便会卷土重来。
第五,法律的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化。
目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化。
往往是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条文,进行一阵风似的检查处理。
当这真风过去后,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制假贩假分子又卷土重来,制假贩假再度泛滥。
这种缺乏规范化和连续性的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过程,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摆脱安全问题泛滥——打击——暂时缓解——再度猖獗——再打击这样的怪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2.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质监、卫生、农业、食药监、商务等近10个部门对不同阶段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体制看似分段清晰、责任分明,但多头共管易造成交叉管理和执法空白,当问题出现的时候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等弊端。
我国在食品管理上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而且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
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
一些地区的工商、卫生、质检等职能部门,在监管食品安全的具体工作中存在“无事抢着管、有事躲着跑”现象,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小作坊、小企业疏于管理。
还有一些监管部门重宣传轻监管,对于监管难度很大的事情往往推诿、拖拉。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处理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和管理活动缺乏一致性的问题。
由于监管部门质检的协调、沟通也不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事难以真正发挥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
一些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观念、方式、手段相对落后,对把好产品的市场准入关缺乏责任感、主动性,监管市场多满足于“集中性大检查”“统一执法活动”忽视了常规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缺少对突发的事件的处理经验。
在面对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无法启动,应对措施相对滞后,在客观上造成反应机制迟钝。
在三聚氰胺污染乳品事件中,可以看出由于食品安全反应机制的迟钝,早在2008年3月就有婴儿因为食用三鹿奶粉出现肾结石问题,但政府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此问题并没有立刻的做出一种预警,没有马上的做出反应去彻查,对三聚氰胺奶粉充斥市场及婴儿受害问题情况不明、重视不够清查不彻底、监督不到位,对婴儿的伤害,对经济的损失和对国家形象的建立都是非常的惨重。
2.2.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不足
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亟待提高。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但很多都是零散的,缺乏系统性,未能形成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致使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缺乏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使标准的覆盖面不均衡,重点也不突出。
现有的标准中,很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予以调整、修订或废止,但同时也应及时补充和完善中国急需的标准。
另外,在制定标准时由于迁就国内生产落后和技术水平低的状况,再加上对标准的复审不及时,标龄太长,致使不少国家标准的水平比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水平明显偏低。
2002年8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在产品投放市场前通过对生产条件、环境、人员、设备、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但由于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客观上造成食品准人门槛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低,食品质量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混乱和不统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有些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造成就对一些不合格的产品在相关数据上核查不严,弄虚作假,为伪劣食品进入市场提供了空间。
2.2.4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予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这项制度始于2000年,基本依据是1999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其设立宗旨是扶优扶强,引导消费,避免重复检查,克服地方保护,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免检”给企业以“国家信誉”作担保,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国家免检”产品上。
企业打着“国家免检”的旗号,没有认真的肩负起社会责任,没有更加严谨的把生产关,却为了追逐利益,减轻生产成本,不惜掺假造假,犯下弥天大罪。
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免检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本是质检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而质检总局将法律赋予部门的“抽检”职责变成“免检”,这个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国家职能部门“免”了自己法定的职责,企业自然也“免”了内部自检自查的质检程序。
一个不自律的企业遭遇一个乱作为的职能部门,其结果可想而知。
近年来,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等不道德向外大量滋生,泛滥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领域。
不仅危害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的安全、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确立,旧的约束机制逐渐失灵,而新的机制未能健全起来,于是有人钻制度不健全的空子牟取食品暴利,使不诚信的风气蔓延。
政府有些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的存在,更助长了食品安全诚信不诚的形成。
一些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金钱至上的影响,个人利益至上,轻视社会制约和道德规范,甚至不择手段地追逐一己私利。
3.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
3.1美国
近段时间,虽然美国花生酱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信誉,但不可否认,美国仍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
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说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整的食品监管法律、多层次的食品监管机构以及体制外监督力量构成,可以实现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美国最重要的食品监管法律是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一法律沿用至今,是此后出台的《食品质量保护法》《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查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3个层面。
在联邦层面上,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及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署、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州和地区机构的职责是配合联邦机构执行各种法规,检查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点。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实行从上到下的“一揽子”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两种情况下启动:
一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药管局等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
此外,美国还通过惩罚性赔偿严惩不法商家。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那些加害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恶意或根本无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美国不少跨国公司有过教训。
例如,2005年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判决默克公司支付原告240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和2.29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3.2日本
日本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其中,较有特点的是可追溯管理模式,以及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
日本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容器、标签和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由于出现雪印集团乳制品中毒、疯牛病等多起威胁食品安全的事件,日本又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农协)下属的各地农户,必须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
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整理成数据库并开设网页供消费者查询。
农产品有了“身份证”后,可追溯管理模式就变得易于操作。
食品供货链上的所有企业会陆续加入原材料、添加剂等信息,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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