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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三条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
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以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学校主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主管领导要在20天内批复,并责成学校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
(www.)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
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二)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三)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分清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应按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本人在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应负的责任;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
(三)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未完成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负的责任;
(四)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和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的责任;
(五)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
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及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一条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三条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学校审计处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对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账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六)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账账、账实一致;
(七)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八)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及时入账。
第六条学校审计处对应收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账目等职务是否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回货款;
(三)采用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用现销制;
(四)是否根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产成品减少的原始凭证;
(五)是否根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及时办理销货款的入账手续;
(六)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及时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账;
(七)应收账款的坏账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离,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七条学校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账,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账和总账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囗、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对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及回收期;咨询部门或其他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位或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二)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审批;
(三)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收投资企业行使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四)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六)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账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
(七)股票和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账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加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账实是否相符。
第九条学校审计处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入调查;
(三)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了购入与转让;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
(四)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入账;
(五)是否对每期摊销和期末余额定期进行复核,查明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条学校审计处对流动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
(二)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
(三)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四)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动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对长期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二)举债投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三)借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账,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的投入、增资、减资、转让以及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分配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
(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
(四)是否根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及时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账,其后发生的增资、减资变动是否及时地记入明细账与备查簿中;
(五)是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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