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县委党校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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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县委党校问责办法
附件6
马龙县委党校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学校作风建设,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照中共马龙县委《关于在全县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马龙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马龙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问责对象是党校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问责内容主要是对学校全体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问责。
第四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奖惩分明、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停止、不纠正的;
(五)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的。
第六条独断独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滥用职权、违反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办事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四)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条办事拖拉、推委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
(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九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四)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一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的。
第十二条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十三条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在工程建设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事,违反“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
(四)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的;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学校党总支进行初步核实。
(一)学校党总支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义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各类服务对象反映的;
(九)学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反映的;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常务副校长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三条由常务副校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县委党校贯彻执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校办公室)汇同有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和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常务副校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后,由县委党校做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二十六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党校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委党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九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做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决定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委党校贯彻执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承办,有关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马龙县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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