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股东协议 化解家族股东角色冲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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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股东协议化解家族股东角色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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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股东协议化解家族股东角色冲突
家族企业股东协议化解家族股东角色冲突
“家族宪法”是不少财富家族青睐的家族治理工具。
此外,也有通过家族企业股东协议的形式,来规范家族企业的股权安排与治理结构,在稳定家族企业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对于家族企业股东协议,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与公司章程内容相仿的《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订立的规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包括各股东的股比、公司架构、董事会等事项。
然而,家族企业股东协议虽然也属于广义的股东协议范围,但是其规定的内容以及侧重点却和一般股东协议有很大不同。
以下这个故事,就体现了家族企业股东协议(以下也称“股东协议”),在稳定家族企业方面发挥的特殊作用。
故事让人警醒:
为何需要股东协议?
美国财富管理及心理学专家LeeHausner博士在《TheLegacyFamily》一书中提到一个案例。
PhillipTippler早年创立Tippler企业之后,将企业传给三个儿子——Stuart、Michael和Donald.25年之后,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三个儿子合作默契、关系和谐。
而此时家族企业也面临向第三代交班传承,三个儿子各有家室,他们都认为自己的家庭分支中有人(即第三代)能够挑起企业CEO大梁。
CEO已经由大儿子Stuart担任多年,三个家族分支在推崇各自的接班候选人选时,Stuart也被其两个兄弟指责有过多掌控欲,并意图将其儿子塞到公司总裁的职位。
Stuart也更加强势,一方面在公司和家族中限制有关传承和接班的讨论,另一方面也聘请外部咨询公司为公司接班出谋划策,最后咨询公司也“没有悬念”地得出偏向Stuart的结论。
这一切遭致了家族其他成员的不满。
家族危机和企业可能的崩塌,迫使三位兄弟寻找新路径来解决眼前问题:
公司从来没有建立一套制度来就CEO的资质、条件进行说明,也没有CEO人选如何筛选、最终确定的任何规则。
Stuart原由父亲作为创始人选定,但父亲早已作古,不可能再解决第三代继承人的接班问题。
公司是家族企业,也没有正式董事会,最终虽然找到了章程,也只是蜻蜓点水地提到CEO由董事会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幸运的是,最终家族成员通过一份正式的股东协议,使得危机逐渐得以化解。
股东协议对于代际传承作出了流程性规定。
首先明确了CEO人选的客观标准,即资质、背景、经验,及是否必须是家族成员?
谁来进行招聘、筛选和初步评估?
CEO的职责是什么?
应该向谁汇报工作并负责?
如何考评CEO的工作业绩等。
考虑到潜在的利益冲突,为了确保流程的公允,家族企业聘请了和三个兄弟没有个人关联的外部咨询公司,提供接班人的选择支持和帮助。
咨询公司和每个管理层成员进行充分访谈和沟通,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份CEO候选人的岗位职责说明,以及候选人的资质和背景描述。
三位兄弟都要对此重要文件表示同意,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他们才能客观面试并考核新CEO候选人。
而来自三个家族分支的三位接班候选人,都被要求提交一份自我鉴定报告,说明其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对公司未来愿景的想法。
当三份报告都收齐之后,和CEO的岗位职责说明进行对比,其中一位候选人优势明显,且从客观上分析和比较,即便家族同时考虑外部、非家族成员的CEO候选人,依据这位候选人资质和经验,其仍然能够胜出。
最终大家形成共识,没有进一步的纷争和矛盾。
不少企业在产生关于候选人、股份回购、股东离婚的情况时,并没有很好的方法去应对,有些只能求助于家族中的年长者来解决,最终可能会让矛盾进一步发酵。
但如果没有年长者调停,这样的矛盾又有可能给予家族企业致命一击。
拥有一套如同家族宪法、家族企业股东协议等规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对家族企业至关重要。
治家与治业:
股东协议和家族宪法
对于家族企业而言,股东协议和家族宪法作为两大家族治理的工作,在各自的特征以及侧重点上有很大区别:
首先,要实现的目的不同。
家族企业股东协议要实现的是企业治理有章可依,股东之间通过股东协议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范围,同时还要实现家族对于企业的控制。
家族宪法要实现的目标更加多元,一方面侧重家族的凝聚力,强调并彰显家族使命和价值观,建立家族内部的治理体系,避免内部纷争的风险;另一方面,其内容可能包括家族企业,但并不以家族企业的存在为基础和依存。
如果存在家族企业,那么家族宪法应当作出相关规定,例如,家族企业应该具有何种使命和价值观?
是否、如何保证企业在家族的全面掌管之下?
什么家族成员可以参与家族企业?
如何防止出现家族企业的控制权被稀释、篡夺的情形等,这些方面会和家族企业股东协议有重合的地方。
家族宪法更为侧重实现家族的长治久安,而这需要从家族本身理念、特征和历史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设计和架构。
因此,就目的而言,家族企业股东协议侧重于企业的治理、管理;而家族宪法则侧重家族治理,同时兼顾企业管理和家业传承的多元化目标。
股东协议经过所有股东签字,往往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家族宪法则取决于内容、性质,并不都自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治理必须先于企业治理,因为“家族企业是基于家族关系的企业”。
家族关系能给企业带来有利一面,比如成员凝聚力强、集权的组织模式效率高、管理成本低、决策迅速、成员奉献精神强、向心力强等;但弊端也不少,例如发展过程中公司与家族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管理层的感情导向、决策者工作和家庭角色互相冲突、重人治、缺乏创新、人才欠缺等局限。
确实,从理论上讲,应该先做好家族治理工作,才能更好地进行企业治理的行为。
然而,为什么实践中却好像是相反呢?
中国多数民营企业有了一定程度的现代企业治理经验,尤其是已经完成上市的家族企业,但家族治理的概念却是崭新的。
这很大程度上由于中国绝大多数家族企业还在创一代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即便有了创二代接手或参与,由于家族成员相对简单,家族治理需求尚未达到已经经历数代传承的欧美财富家族那么迫切。
现阶段中国家族企业,大都侧重于企业治理,家族企业内部制定一份家族企业股东协议,是有很强现实紧迫性的选择,尤其考虑到发生股东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离婚等情形,有必要对股权如何处理,以及未来家族成员人数增加所产生的新问题一并加以规定。
其次,规定的内容不同。
家族企业股东协议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围绕股权进行,包括股权估值、回购、转让、分红政策等。
相比之下,家族宪法的内容更加丰富。
在家族宪法中一般规定家族目标宣言和下一代成员的培养,同时也包括家族大会的议事规则、家族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家族成员所要遵守的家族规范等。
此外,股东协议和公司治理规则也会部分体现在家族宪法中。
股东协议虽然在范围上比家族宪法狭窄,但更为细致和深入。
而且,在制定家族企业股东协议之后,任何时间内都可以将其进一步扩展成为家族宪法。
最后,传递的理念角度不同。
家族企业股东协议的制定是以股东为中心,传递的是一种商业规范的价值,而这种价值会使得没有股份的家族成员的安全感被股东协议所稀释,即家族成员认为自己被排除在家族企业之外。
在具有股东协议的前提下,没有股权的家族成员会认为自己缺乏家族参与感。
而参与制定家族宪法的人群不仅是家族股东,还包括没有股权的其他成员。
当然,如果本身家族成员都是家族股东,并且若干年内没有新家族成员加入,股东协议的不足之处会得到一定程度避免。
综合而言,最为稳妥的做法是根据家族的成员人数、企业规模、家族成员意愿以及现实需要,来选择制定家族宪法或者家族企业股东协议,毕竟两者规范的内容、约束力、角度有所不同。
股东协议常见内容
家族企业股东协议的常见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任命、资质及职责、决策机制,尤其是针对企业相关重大事宜的决策,例如出售重要资产、发行股份、改变企业经营范围和业态、订立重大合同、雇佣政策及薪资确定(包括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的薪资待遇).
股东协议也会有对于分红以及企业进行融资、借款时适用的规定,例如如果家族企业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股东是否有义务给予企业贷款或者提供个人担保。
股东如果离婚股权如何进行分割等,往往股东协议会规定家族成员的离婚,配偶无权获得家族企业的股份分割——但是该条文如果需要有效执行,就必须要求家族成员股东与其配偶在婚姻财产协议方面达成一致。
另一个常见难点就是进行“转股”条件。
包括如何适用优先购买权、赎回权,以及在发生股东矛盾和冲突时的“互购”安排(buy-salearrangement)。
另外,企业的股东协议中也应该明确,当股东发生丧失行为能力、去世等情况下的股权或者股份的继受或者转让安排,包括家族企业通过配置人寿保险的工具来完善传承安排、降低企业股权的不确定风险。
回购、互购的安排根据家族和股东实际情况和需求,可能会相当复杂。
家族企业股东协议的制定,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股份对外流转和确保家族长久持有,即使对外转让,也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以内。
同时,由于家族企业股东协议是针对若干年甚至十几年后可能发生的事项,在设计时还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生或者加入到家族中的成员情况,比如配偶死亡、新成员出生以及女婿加入等情形。
股东协议的安排,也和家族企业传承有密切关系。
例如,如果创一代出于某些考虑决定将某子女排除股东成员,那么该股东协议中,就不会有该家族成员作为企业的股东存在。
但与此同时,如果家族主要资产集中在企业股权方面,那么创一代就可能担心对该子女不公,要以其他方式给予补偿。
所以在设计股东协议时,有必要为家族同时搭配资产计划或理财计划(比如股东寿险),让家族企业能够有充分的现金流实现股份回购,也让家族成员能有更多其他资产对传承做出除了赠与股权以外的安排。
股东协议也应当对股份的转让价格和估值作出约定。
例如,企业股份每年应当进行一次估值。
但是,这个价格并不是最终转让或者出售的价格。
根据角色和转让对象不同,可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打折情况。
家族企业内部角色冲突
上述的典型条款和内容,由于家庭股东担任不同角色所产生的冲突,而使起草工作因为定制因素加深了难度。
针对因此产生的潜在冲突,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例
某家族企业,四个兄弟姐妹分别继承了家族企业的股份,并且持股相同。
最年长的男性A主管家族企业并参与实际运行,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A的姐姐B离婚单身,并且没有孩子;A的弟弟C不在家族企业中工作,但是想给自己的孩子加入家族企业的机会;最小的弟弟D在家族企业中工作,并且希望一直工作下去,同时也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家族企业中工作,把家族企业传承下去。
现在,兄妹四人对于分红的多少、管理层薪酬的确定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产生了分歧,企业一度陷入僵局。
在这个案例当中,家族成员虽然都可能成为家族企业股东,但是角色定位与利益诉求各不相同。
通常情况下,家族企业中的股东可以分为四种角色:
股东兼高管(Owner/Manager)。
指那些在家族企业中握有最高权力的家族成员,通常是董事长或总裁,他们是家族企业创立者,或是被上一代选为家族企业接班人并且兢兢业业。
手握最高权力,他们希望能够把自己的烙印刻在家族企业中。
同时,他们也把家族企业当做自己的“孩子”一样看待,承担着整个家族企业的压力。
当企业运转不良时,他们倾向于把责任归咎于自己。
正如案例中的大儿子A,作为董事长,他希望自己的所有决定能够得到执行。
投资者(Investor)。
投资者很少积极介入公司的管理运营中。
从广义来看,外部的私募基金以及公众持股也可认为是投资者。
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利润回报,一般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分红,甚至要把分红的最低额度订立在股东协议中。
而当利润回报减少时,他们会选择出售手中的股份。
继承者(Inheritor)。
正如案例中的B和C一样,他们从父辈手中继承了股份,但是无心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他们想要获取的也仅仅是更多的分红,希望这笔股东分红只处于增加的状态。
对于继承者来说,家族企业就如同“会生蛋的鸡”。
与投资者不同,继承者通常不会轻易出售手中的股份。
另外,继承者会要求自己进入家族企业中工作。
看护者(Steward)。
看护者的目的是让家族企业世代相传,认为自己的股份是从后代中“借用”的,当股份传于他们之手,看护者不会轻易做出处分,也不会对外出售股份。
另外,他们可能也是家族中最为保守的力量。
在拟定股东协议中,不同角色定位代表了不同利益诉求。
就具体的条款而言,这四类角色的倾向如下:
谁可以在公司当中任职?
“继承者”往往认为所有股东都可以在公司中工作;“投资者”则认为只有有能力胜任的人才可以进入家族企业供职;“看护者”的观点和投资者相似,但是进一步认为应当设置一套结构完整的雇佣规则来实现进入和退出,而不是随时可以根据股东的意愿撤换公司雇员;而“股东兼高管”则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公司营运的问题,所以应该由管理层决定(也就是他们自己).
谁可以持有股份?
“继承者”认为所有家族成员都应该有权持股;“股东兼高管”则会倾向于认为仅仅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或者运营的人,方可持有可以投票的股权;对于“看护者”来说,谁来持股应该围绕“如何安排有利于企业基业长青、有利于企业增值并且能够顺利传至家族后代成员”而进行的设计;“投资者”则希望自己的股权利益有保证(包括增值以及分红),并且最好能够有公开市场可以顺利套现退出。
如何进行互购和退出安排?
“投资者”对此非常关注,因为一旦自己发现被他人管理和运营的企业没有保值增值、给予投资人分红回报,那么还不如及早套现、退出,所以他们会主张有权利将其股权/股份卖给公司(即赎回)或者卖给他人,或者能够通过上市后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套现。
“看护者”则会非常在乎保证家族企业的血脉纯正性,一般不能允许将股权转让给家族之外的人士,除非多数家族成员股东投票通过;对于“继承者”来说,会关注家族成员对于转股拥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兼高管”一般对于企业的有效控制及转股、赎回、退出安排并不特别关注,而对于现有股东的转股和退出,可能导致股份进一步集中而会潜在地影响其管理地位比较关注。
如何就争议进行解决?
如果产生争议,通常就要以某一方退出而收尾。
对于“投资者”,快刀斩乱麻的“收购/退出”方式更为理想——两个股东中一方先提出收购要约,如果对方不接受(认为价格不够高),那么要约方就必须按照自己提出的价格把股权出让给对方。
这种方法,积极参与管理的股东可能会反对,尤其在其资金实力有限且业绩没有完全显现的情况下,“非买即须卖”的安排会给他们增加压力。
而“看护者”往往也会反对,更希望有一套民主的解决程序。
对于“继承者”而言,虽然没有特别鲜明的观点,但亦会同意避免股权或股份长期被锁死无法退出的情形。
在为财富家族制定股东协议时,首先要考虑各个股东本身的角色和其代表的利益,同时,还要预测在未来若干年中,下一代成员有可能在家族企业中所承担的角色。
如果家族企业中都是继承者,而没有看护者和高管,那么家族企业的未来就很堪忧。
在欧美世代传承的优秀家族企业中,不少股东会把自己当做整个家族企业的“看护者”。
而对于创一代、家族企业领袖,就应该为家族企业的未来发展,尽早安排股东协议的制定准备,以实现家族企业的百年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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