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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摘要:
监狱人权保障是一项特殊的人权保障工作,是我国促进依法治国的最终归宿,全文从内到外阐述了我国监狱人权保障所处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们监狱人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渊源.第二部分,建国至今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监狱人权保障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期望.
关键字:
监狱人权,保障,教育改造,罪犯
发生在上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而建立起来的联合国,于1945年6月25日50个创始会员国无保留地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在此基础之上,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至今为止世界上已逾140多个国家加入。
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6月27日提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人权保障制度和模式,取得了举世著目的成就。
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人权保障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既要坚持发扬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更科学的层面上深入研究罪犯人权在内容、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确保罪犯人权保障与监狱改造工作的齐步并进,以推动监狱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监狱人权的含义
如何理解监狱人权,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
它与一般人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二)监狱人权又称罪犯人权
罪犯人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其主体是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本文所涉的监狱人权特指后者。
(三)这里的监狱人权是指罪犯应有权利
它包含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所赋予的或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法定权利,也包含依据《联合国宪法章》以及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主的国际人权宪章中的有关规定及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切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
(四)我国监狱人权保障的成绩
当前,依法治国推动了依法治监活动的开展,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也日益受到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已逐步形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
一,法律制度得到了基本完善.二,实践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三,国家为罪犯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二、我国监狱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据实际情况,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欠发达,法律体系有待完备,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现在监狱管理体制有待深化改革,执法者的人权意识有待提高。
对照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监狱方面的国际性文件,我国罪犯的一些应有人权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法律层面上还有一定的漏洞;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有很多实际做法,也与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监狱方面的国际性文件不相协调,与我国监狱方面的法律不相协调。
我们的监狱工作确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与提高。
以下内容便是其中的几点。
(一)在一些监狱中罪犯的劳动负荷较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监狱法》第71条规定的“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为任意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埋下了伏笔”。
而实践中许多监狱面临的经济压力使这种“伏笔”变成了现实。
在实际中,一些监狱的罪犯劳动负荷较重,对罪犯的劳动时间没有参照劳动法来执行,对罪犯的劳动定额规定的偏高,使罪犯的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时间延长。
这样,就难免挤占掉必要的教育改造活动,罪犯的休息、娱乐权利也自然受到一定的损害。
我们发现,对这种较普遍的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做法,监狱警察习惯称其为“季节性”的加班加点。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种“加班加点”,也严重影响到民警的身心健康,侵犯了监狱民警的合法权利。
(二)一些监狱的生产安全和卫生条件有待加强、工伤保险有待落实
在一些监狱中,罪犯的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达不到应有标准,安全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些监狱不得不组织罪犯从事外役劳动,这也加大了监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关于劳动报酬,我国监狱在实践中一般都发给罪犯一定的劳动报酬,但是绝大多数监狱不是以工资的形式发给罪犯,而是以实物、奖金、零花钱等形式发给罪犯;对罪犯因劳动而伤残和伤亡的,监狱部门如果按照国家的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的金额很高,许多监狱都称没有足够的资金。
既然参照执行,便可大打折扣。
(三)一些监狱执法人员对罪犯行刑欠平等公正
《刑法》在第4条明确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行刑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说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只要获得同样的考核记分,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罪犯搞特殊,对另一部分罪犯加以歧视。
例如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标准也应体现平等,谁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搞亲疏贵贱。
当然,因罪刑轻重、主观恶性、改造表现不同而给予差别处遇,这是行刑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现象,比如,教育劳动改造工作中的评分制、累进制,都体现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司法公正精神,这不仅不违反行刑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
三、我国监狱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我国监狱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监狱法律制度不完善。
《监狱法》本身不完善
如《监狱法》第8条规定: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但没有规定对不执行这一规定的责任追究问题。
迄今为止,一些地方的“皇粮”、“囚犯”得不到完全落实,就与《监狱法》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
其二,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出现了《监狱法》中的有些条文与其相悖的现象;其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没有配套。
其四,在一些地方,监狱法律建设的权力定位层次不明,擅自制定越权的“土政策”、“土规定”现象还较严重等等。
从面导致侵犯罪犯合法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在一些监狱民警中,法制观念不强,人权意识淡漠
其一,“人治”余毒仍长期留存,监狱执法环境又相对封闭,一些监狱中往往形成“一把手”说了算的局面;其二,民主监督的意识比较薄弱;其三,由于长期以来爱“左”的影响和强调监狱专政的功能,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
从《监狱法》颁布到现在,我们总会听到这样的言论:
《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护的条款规定太多,而对监狱警察的禁令太过等;其四,国际人权公约与联合国有关囚犯待遇方面的国际性文件缺乏学习普及。
(三)现行监狱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端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监狱系统一直具有监管改造罪犯和创造经济效益两项职能。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监狱经费由国家保障,但是,由于各地财政状况和现行拨款加生产补充体制的限制,财政保障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足部分仍然由监狱通过生产创收弥补。
以2006年度为例,全国监狱系统各级财政的全部拨款仅占3/4。
为了生存或为了进一步发展许多监狱部门对监狱企业都进行了层层的经营承包,并缴纳承包风险金。
结果在一些监狱中,监狱工作的重点成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这种状况背离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
“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同样,也背离了《监狱法》规定的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模糊了罪犯劳动是改造手段的作用,也会导致侵犯罪犯人权事情的发生。
四、对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如何全面落实国际人权公约及联合国有关规则,进一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笔者认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要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应当包括3个层次。
其一是上承母法即《宪法》;其二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主体,即《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刑事执行法律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其他法律、条例、决定等。
目前,《监狱法》本身的充实与完善问题应提到具体的议事日程上来。
尤其是对监狱罪犯劳动方面的规定应与《劳动法》相一致。
其三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法规,主要就《监狱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
要特别注意我国加入或将要加入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及监狱或罪犯矫治方面的规则,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时,尽可能地将其吸收进来,绝不能与其相悖。
(二)完善监狱监督体制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有必要在报告中
表明当局采取了哪些方法监督有关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人道主义待遇的规则的有效实施情况。
我国应在现在监狱法律监督体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建设:
首先,建立横向的监督机制:
成立由人大、政协、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共同组成的非监狱管理系统的监狱视察委员会,定期或不定其地视察监狱。
其次,完善纵向的管理监督机制:
完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对全国及本地区的监狱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其三,完善社会对监狱的监督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增强监狱的透明度。
其四,增设罪犯可会见其所在监狱的上一级官员、狱内检察官或监狱视察委员会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规定。
(三)改善监狱人力资源配置
要不断地提高行刑机关的效能,要保证有人才充实和壮大监管工作队伍,要全面地落实罪犯的人权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和任务,同时几乎肯定的是,监狱对资源的消耗要显著加大。
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就是在保障罪犯人权的方面的资源分配是否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
西方国家的监狱体制,其人力资源多半配置在保证监狱安全的方面,而在中国监狱,人力资源主要配置在机关办事机构和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说这两种人力资源配置架构对于现代监狱来说,都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落后的。
现代化的监狱,应当在监管正常的基础上,腾出编制,尽可能将优质的人力资源配置在矫正或改造罪犯的第一线,这样才能使罪犯的人权保障有了充足的资源保证。
(四)改革监狱管理体制
我国的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当前,要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监狱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问题,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监狱管理体制,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相分离的运行机制。
随着监狱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一方面可以使广大民警逐渐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面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可以把有限的警力真正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来,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上下功夫,并从各方面加强对罪犯人权的保护。
(五)加强对监狱民警的人权意识教育
为了全面落实两个人权公约在监狱中的贯彻实施,要特别注意与监狱有关的国际性文件的学习与落实,为了使人权事务委员会了解这些规则是受到尊重的,成员国的报告应提供信息说明这些规则和指令是否组成监狱工作人员培训内容的一部分,以及囚犯是否了解或能够得到这些规则和指令。
为此,首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发挥专门研究机构的“智囊团”作用,深入研究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监狱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期分批地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与措施。
其次,在全国监狱系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警进行人权意识教育,特别要加大对《国际人权宪章》等国际文件的宣传普及工作。
为此,可编印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和国有关监狱规则,做成通俗易懂的小册子。
再次,加强与国外的交流与互访活动。
(六)将涉及监狱罪犯权利的各项制度条款落到实处
“有法必依”不是口号,一定要落到实处。
《监狱法》既然规定了,就应执行,对于劳动保障,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惯例一致。
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监狱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劳动环境,防止和消除职业性危害对监狱服刑人员身心健康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的今天,以工资为形式发给监狱罪犯,这样更能调动罪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世界多数国家的惯例。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依法保障监狱人权,是依法治监的需要,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是现代文明行刑的重要标志。
依法保障监狱人权,对促进监狱秩序的稳定,提高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世纪有新的要求、有新的发展,把依法治国和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有机结合,在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指引下,已经具有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我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必然会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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