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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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1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第八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命生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4)导致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较大;(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暴力抗法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
处以货值金额的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1]注:
本裁量意见“违法情形”一栏中,有关“……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如“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但不含5万元。
条款
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1
同上
同上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7.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7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6.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
(1)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
(2)履行了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且能说明商品来源;(3)有立功表现;(4)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6)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6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同上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5.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5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2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第八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命生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4)导致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较大;(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暴力抗法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2
同上
同上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
(1)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
(2)履行了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且能说明商品来源;(3)有立功表现;(4)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6)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处以3千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3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第
(一)至(八)项,第(十)项[2]
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命生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4)导致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较大;(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暴力抗法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2]具体内容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条款
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3
同上
同上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7.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7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6.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
(1)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
(2)不知道该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履行了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且能说明商品来源;(4)有立功表现;(5)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6)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6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5.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5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4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第
(一)至(八)项,第(十)项[3],
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命生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4)导致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较大;(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暴力抗法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具体内容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4
同上
同上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
(1)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
(2)不知道该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履行了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且能说明商品来源;(4)有立功表现;(5)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6)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处以3千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5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命生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4)导致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较大;(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暴力抗法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5
同上
同上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
(1)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
(2)不知道该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履行了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且能说明商品来源;(4)有立功表现;(5)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6)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6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命生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4)导致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较大;(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暴力抗法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6
同上
同上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
(1)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
(2)不知道该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履行了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且能说明商品来源;(4)有立功表现;(5)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6)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处以3千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7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甲
工商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命生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4)导致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较大;(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暴力抗法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处以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以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未满3个月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处以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7
同上
同上
乙
工商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未满1个月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丙
工商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
(1)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
(2)有立功表现;(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4)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5)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未满1个月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并处内容
SP-8
第八十八条: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第八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甲
毁灭有关证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不执行责令停止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命生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3)导致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较大;(4)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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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 适用 食品 安全法 行政处罚 裁量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