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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概念作用原则范围
工伤保险的概念、作用、原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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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概念、作用、原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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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里包含二层内容:
1.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
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一词比较早期的正式提法是在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阐述的,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又逐渐把职业病纳入到工伤的范畴之中,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但是各国立法中,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由工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通过生产恢复,一段时间是可以弥补和消除的,而人员的伤亡的后果,在很长时间里亲属生活和心理的痛苦都难以消除,如对伤残人员的康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影响生产者的工作情绪和社会稳定。
因些,各国政府都在职业安全卫生.预防事故和提供工伤补偿方面不断地加强立法,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
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
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三、雇主责任工伤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工伤保险立法有一个发生和发展过程,它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两个阶段。
在西欧工业化初期,工伤赔偿是依据民事赔偿法律,通过法院的裁决实现的。
凡是受害者能证明伤害是收于雇主或同事的过失造成的,法院者才能判决给予赔偿,否则后果自付。
那时由于受害工人负担不了法律诉讼费用或因起诉雇主会带来被解雇的后果,工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19世纪未西欧国家出现的工伤保险立法是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规定受伤害工人或遗嘱可以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伤亡待遇.1884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形成工伤赔偿的专门法律,许多国家是在《工厂法》有关劳动条件的条文中规定工伤赔偿责任。
那时西欧出现两种责任赔偿办法,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规定由雇主直接赔偿,德国和奥地利规定由雇主集体组织赔偿。
雇主责任制存在三种形式,它反映了工伤保险的改进和提高的过程。
一是政府立法规定雇主赔偿责任,对赔偿办法只做简单原则规定,对具体赔偿标准不做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生产单位按政府原则规定根据本身经济能力自行支付工伤待遇,劳动部门监督实施,或者由法院裁决。
在这种‘自我保险’的情况下,雇主为了减少意外事故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损失,希望保险公司承担他们的一部分风险,于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始介入。
二是政府立法具体明确雇主责任,规定赔偿最低标准,并规定某些危险性大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这时,某些被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单对因工作伤害工人起着某种保障作用。
这种办法加强了对雇主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约束,进一步增强了保险强制性。
三是政府立法规定雇主和承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保险金,以便在生产单位或保险公司破产时保证向工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雇主工伤赔偿责任又得到进一步保证。
目前实行雇主责任制的美国就采取这种办法。
雇主责任制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
赔偿费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一次性支付,一般为三年工资,大体相当于治疗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一次了结的办法不能解决永久全残工人和死亡职工遗属的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待遇,雇主责任制的赔偿要根据责任大小,往往要诉诸法律,由于在实际上追究事故责任十分复杂,一方面造成法院工作量大,办案时间长,另一方面使雇主耗费精力,雇既打不起官司也得不到及时.公平的保障;某些职业病有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潜伏期,工人转换几个企业工作后患病便很难追究是哪个雇主的责任,其结果就是没有保障;中小生产单位“自我保险”的能力脆弱。
或者是保险公司对事故多的生产单位拒绝承保,导致这类生产单位的工人得不到可靠工伤保障;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支付率较低,其大部分的收费作为公司的收入或开支,而没有用于工人身上。
雇主责任制的弊端促使人们寻求更好的制度解决职业伤害保险问题,因而产生了工伤保险社会化的方式。
社会保险方式主要做法是统一筹集基金,共担风险,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
世界上率先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德国。
在1884年就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工伤保险事业,统一筹集资金,通过行业雇主协会进行工伤赔偿。
从此,社会工伤保险在世界上被普遍采用。
四、工伤保险的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
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
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
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
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
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
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
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
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
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
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
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
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
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
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
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
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
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工伤保险的改革和适用文件
我国于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以51年《保险条例》的一些条款及部分解释为依据,目的在于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性疾病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医疗和抚恤。
实施以来,它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减轻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四十多年未对工伤保险进行修订,工伤保险已在许多地方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实践的需要。
1990年12月,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8月劳动部根据各地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六、工伤保险范围
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事故
主要指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不测事故,致使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
一般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2.与工作有间接关系的事故
性质上不是工作,但因与工作有间接关联的事故。
故待遇上按比照工伤处理。
如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但必须取得事故责任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旁证人员的确凿证据。
意外事故必须是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
3.与公益事业有关联的事故
4.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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