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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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
一、会计法律制度
1、我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2、现行《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3、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序号
构成
发布权
内容
颁布时间
意义
1
会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
1985年
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
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2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
1990年12月31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年6月21日
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制定的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形式予以公布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制定并发布
《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4、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的反映。
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5、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6、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7、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会计监督:
分类
主体
具体内容
备注
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是最基本要求。
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之间是否进行职务分离,由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从理论上讲,上述人员之间都进行职务分离,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定期定性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但与财政部门相比,在检查范围、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对单位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合算情况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9、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2)区别:
审计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审计方式不同:
内部审计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受托审计,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
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10、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1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在同一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在不同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14、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教育特点:
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
教育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教育形式:
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自学是重要补充;
学时要求:
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15、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会计员的基本职责:
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
负责草拟单位内部一般性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16、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7、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设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18、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有关事宜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19、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同
(1)的法律责任完全相同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例如: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时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节、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4、1988年,我国银行结算制度实行全面改革,建立了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确立了银行结算票据化的发展方向,票据结算得以广泛应用。
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票据法》,是我国支付结算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5、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于1993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于2005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
6、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后应写“整”(或正),在“角”后可以不写“整”,但有“分”的,“分”后不写“整”;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9、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即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10、现金使用的限额:
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经核定高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11、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按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不同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按照开户地的不同分类: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之日,是指:
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2)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1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一般来讲,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如下大体程序办理:
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最后,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当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在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14、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5、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题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手抖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并。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着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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