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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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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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
最高额抵押合同
(适用于个人提供抵押)
合同编号:
抵押人: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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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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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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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电子信箱:
抵押物共有人: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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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电子信箱:
抵押权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营业场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主页: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与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说明:
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为□√,不选者为□×。
)
第1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即本合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编号为的《》项下债权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2条债权发生期间
债权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3条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币种)(金额大写)
□(币种)(金额大写)
□(币种)(金额大写)
主债权余额=已经发生的主债权累计额-已经偿还的主债权累计额。
若主债权为本外币混用的授信,则主债权最高余额系指等值人民币余额。
第4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本合同第1条项下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第5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第6条抵押担保范围
6.1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登记费、保险费等);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抵押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上述债权统称为“被担保债权”)。
6.2抵押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抵押人仍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7条抵押物
7.1抵押物除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外,还包括其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7.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人取得的有关抵押物的任何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可要求其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作为还款担保,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用于清偿被担保的债务。
7.3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提交给抵押权人保管。
7.4只有在被担保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方可解除。
第8条保险事项
8.1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抵押人应到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的全额保险手续,保险价值不得低于本合同第6.1条被担保债权的金额,保险期应当连续,总有效期不得短于主合同所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8.2在本合同终止前,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如抵押物为已投保的房地产的一部分,则抵押人应办妥相应保险权益转让的批单,并在保险合同正本上注明部分权益转让的事实,将批单正本及保险合同复印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8.3保险合同应经抵押权人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8.4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清偿之前,抵押人应确保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并应及时缴纳保险费。
抵押人怠于履行该等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缴纳,保险费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第9条公证事项
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必须办理公证时,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各项公证,公证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10条声明与承诺
10.1抵押人声明:
10.1.1抵押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10.1.2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10.1.3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整的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在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未发生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以及其他限制处分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情况;
10.1.4抵押物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
10.1.5本合同的履行和强制执行不会与抵押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会与抵押人所签署的任何文件相违背;
10.1.6除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向抵押权人书面披露的以外,抵押人没有对抵押物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优先于抵押权人之抵押权的其他权利和权益;
10.1.7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尚需在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外,抵押人已全面、及时地履行了一切与抵押物有关且法律要求必须办理的登记、批准、备案或同意手续;
10.1.8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与抵押物相关的应付而未付的税费或其他费用;
10.1.9抵押人未隐瞒所涉及的调解、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索赔事件和其他可能危及抵押权人权益的事件;
10.1.10抵押人保证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0.2抵押人承诺:
10.2.1接受并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担保资格、权限、资信状况、抵押物权属和有关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真实性的核查;
10.2.2已知晓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可能超出主债权最高限额;
10.2.3对抵押物的一切新建、增建、扩建、改建均属抵押物的一部分;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0.2.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倘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应在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或将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0.2.4.1抵押人姓名、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变更的;
10.2.4.2抵押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件,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影响抵押人履行担保能力的;
10.2.4.3抵押物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或因城市规划需要被政府有关规划部门要求改变整体或部分规划的;
10.2.4.4抵押物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10.2.4.5抵押物遭遇灭失、重大毁损等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的;
10.2.4.6其他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或影响抵押人履行担保能力的情形。
第11条抵押登记
11.1双方应在主合同项下第一笔业务发生前共同到有关抵押登记机构办妥登记手续,抵押权利证明应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拒绝办理、拖延办理或有其他不予配合的行为导致抵押权人权益受损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构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11.3担保债务清偿后,双方应当共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12条抵押物占管
12.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和使用。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对抵押物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占管情况。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任何毁损或灭失,由抵押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12.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被征收等情形,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事故鉴定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等情形的证明。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
12.3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抵押房地产出售、折价、拍卖、变卖、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擅自转让、处置抵押房地产。
12.4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抵押房地产投资、抵债、不得改变抵押房地产结构和用途,不得对抵押房地产进行改变结构性装修,改建或拆除抵押房地产。
第13条抵押权实现
13.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享有第13.3条所述权利,并按法律规定行使该等权利:
13.1.1债务人到期未履行本合同第1条所述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债务的;
13.1.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或因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抵押权人提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13.1.3债务人或抵押人发生破产、解散、清算、吊销营业执照,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等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的;
13.1.4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13.1.5根据主合同要求应缴纳(或补缴)保证金的,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且抵押人拒绝代为缴纳的;
13.1.6抵押人违背所作声明与承诺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13.2抵押权人在知晓上述情形发生后将被担保债权的总额以及被担保债权范围内的每一笔具体债权的详情(包括金额、期限、种类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人。
除非抵押权人的该等计算和通知的内容存在明显的错误,该等计算和通知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3.3抵押权人在根据第13.1条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3.3.1将按照本合同第7.2条规定存入相关账户的所有资金直接按第13.7条规定的顺序支付;
13.3.2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
13.3.3就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争议、要求或索赔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13.3.4行使抵押人就抵押物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3.4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13.5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抵押权人按约定处分抵押物后,按处分抵押物取得款项之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13.6债务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缴纳(或补缴)保证金的,并且抵押人拒绝代为缴纳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代债务人向抵押权人缴纳保证金。
若所得款项超出需要代为缴纳的保证金的,超出部分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予以处分。
13.7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设定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和税金;
(2)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应付费用和税金;(3)损害赔偿金;(4)违约金;(5)主合同项下的逾期利息和罚息;(6)主合同项下的利息;(7)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14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4.1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14.1.1抵押人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收款,并应抵押权人的要求将这些款项的收付依据或其他凭证的副本提供给抵押权人。
14.1.2在本合同终止前,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权利。
因上述无效处分行为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负责赔偿。
14.1.3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侵害。
14.1.4当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被动迁等事件时,如果基于该抵押物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不能足额清偿被担保债权或者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以外的毁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抵押人应对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约定的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4.1.5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14.2抵押权人权利和义务
14.2.1除抵押人在本合同签署前已向抵押权人书面披露的以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拥有第一顺位抵押权,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14.2.2除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未行使、迟延行使,对抵押人放松、放宽抵押条件和程序或同意债务人延期还款等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14.2.3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约定,本合同双方无须就上述情况修改本合同,亦无须由抵押人就此进行新的确认,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不受影响。
14.2.4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索。
清偿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14.2.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独立于抵押权人现在或将来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
14.2.6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2.7抵押物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依法收取孳息,孳息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14.2.8抵押人拖延或放弃向造成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位求偿。
14.2.9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15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5.1本合同经抵押人(包括抵押物共有人)签字且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5.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
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6条特别约定
对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无需征得抵押人的事先同意,抵押权人即有权依法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同时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17条合同独立性
17.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或不再继续有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17.2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亦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
第18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9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1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9.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本合同如经强制执行公证,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时,抵押权人可直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20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材料。
第21条合同组成
附件《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条通知方式和送达
22.1合同双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实际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场所送达对方。
22.2按上述地址发送时,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的,为电报、传真到达对方时;采用邮寄方式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
第23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执行。
第24条提示说明
24.1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权人就本合同的条款已向抵押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24.2本合同所述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由本合同的抵押权人享有和履行,也可以由抵押权人所属的上级机构享有和履行。
第25条□协商补充
第26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执份、抵押权人执份,抵押登记机构执份、公证机关执份。
副本份数按需确定且与正本法律效力相同。
抵押权人抵押人
(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私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
(私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
(不动产)抵押物清单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不动产抵押物坐落及四至范围
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用途
结构
面积
抵押物
价值
抵押
率%
相关文书、权证编号
产权
保险
公证
抵押权
备注:
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占地面积。
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
(公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动产)抵押物清单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抵押物名称及内容
数量
抵押物价值
抵押率%
相关文书、权证编号
产权
保险
公证
抵押权
备注:
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
(公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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