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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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
1、为什么说国内法律来源于夏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法来源于夏代,其重要根据在于:
(1)夏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种凌驾于全社会之上世袭****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区划分统治区域。
夏启在夺取政权后来,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地区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国家机器,涉及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法律制度。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源特点。
(家道中落)
答:
(1)浓厚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是庶人如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身份和礼所规定物质条件,因而不也许按各级贵族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她们设立。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约束,由于礼所强调是级别差别,天子有天子礼,诸侯有诸侯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合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例如,对贵族普通不处以残损身体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要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
之因此如此,重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种整体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记载不胜枚举。
宗法制度:
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政治形势。
嫡长子继承;小宗服大宗,祝弟服长兄;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庭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4、简述西周重要刑罚原则。
答: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
“一曰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
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老人及7岁如下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别故意——非sheng与过错——sheng,、惯犯——wei终与偶犯——非终原则。
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错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
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错,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错,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西周时期为保证合用法律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用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规定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所谓“五过”,其详细内容是: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①“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②“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③“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④“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⑤“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6、简述西周婚姻原则。
答:
西周时期,婚姻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基本规定。
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种。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娴一种前提。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重要基于两点:
第一,长期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禁止同姓为婚,勉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备鲜明政治意图。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又一原则。
在宗法制下,子女婚姻大事必要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中介来完毕,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简述西周“五听”制度。
答: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五种方式。
其详细内容是:
(1)“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测当事人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测当事人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测当事人呼吸,无理则喘息。
(4)“耳听”:
“观其听聆。
不直则惑”,即观测当事人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5)“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测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8、简述春秋战国成文法发布历史意义。
答:
春秋时期发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变革。
成文法发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在走向崩溃,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⑴发布成文法活动是对老式法律观念、老式法律制度以及老式社会秩序一种否定。
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信条,阐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一种公开调节器,老式社会构造也随之发生变化。
⑵发布成文法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成文法发布,有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⑶成文法发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发展与进步。
发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法律条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⑷春秋时期发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后来封建法律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在春秋各国成文法基本上,战国时期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9、简述《法经》篇章构造和历史地位。
答:
《法经》共有六篇:
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她人及侵犯财产法律规定。
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她犯罪者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范畴。
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其她犯罪与刑罚规定,重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规定,起着“具其加减”作用,相称于近代法典中总则某些。
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历史地位。
⑴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一种必定。
⑵《法经》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本。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重要篇目,魏、晋后来在此基本上进一步发展,最后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完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重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因而,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法典。
10、简述商鞅变法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
重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后来,曾“改法(平之如水)为律”。
商鞅“改法为律”。
“律”,强调法律规范普遍性和必行性,具备“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功能。
“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平等性-普遍性)。
(2)连坐法。
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
这些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稳定有重要作用。
(3)分户令。
为了勉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长国家财政收入。
变法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她诸侯国改革。
这次变法不但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并且为秦国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保障,秦国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为秦朝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奠定了基本。
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基本原则。
答:
①刑事责任能力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惩罚。
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原则。
②区别故意(端)与过错原则。
秦律注重故意犯罪与过错犯罪区别。
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错称“不端”。
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错犯罪处刑从轻。
③盗窃按赃值定罪原则。
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
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
对于侵犯财产盗窃罪,依照以上不同级别赃值,分别定罪。
普通赃值少定罪轻,赃值多定罪重。
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惩罚原则。
秦律在惩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普通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⑤累犯加重原则。
自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惩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⑥教唆犯罪加重惩罚原则。
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惩罚。
⑦自首减轻惩罚原则。
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积极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若犯罪后能积极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惩罚。
⑧诬告反坐原则。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她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刑罚,对诬告者惩罚。
12、简述文景帝时肉刑改革。
答:
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本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
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又下诏令:
“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合用原则:
上请(官贵犯罪,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1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依照,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重要根据。
它为汉朝统治者所倡导,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最重要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主观动机与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若符合,虽然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忠”、“孝”之精神,虽然没有导致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陈律;八议入律——曹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
14、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答: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服制”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
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一种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如下,着缝边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服制不但拟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也拟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原则。
在刑法合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惩罚愈轻;以卑犯尊,惩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惩罚变重;以卑犯尊,惩罚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15、简述《开皇律》重要成就。
答:
(一)体例①十二篇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本,调节了篇目内容,拟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②五百条律文。
《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特点。
(二)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
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始终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②区别公罪与私罪。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本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
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重要体当前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
“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
其成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封建特权。
16、简述唐律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
一.唐律特点。
(1)“礼法合一”。
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统治办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统一。
把封建伦理道德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强制力加强了礼束缚作用,礼约束力增强了法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
唐朝在前律基本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是,其合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体现出高超水准。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确立都是集中体现。
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准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错出入人罪解决办法。
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错概念,并规定了恰当量刑原则。
二.唐律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建法律影响。
唐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建法典榜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具备继往开来、承前启后重要地位。
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体现出高度成熟性。
唐律具备封建法典典型性、代表性,因而,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但及于本国,并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可见,唐律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并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17、唐五刑制度?
比较隋朝:
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答:
第一,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第二,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本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此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一种宽宥解决。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
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
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18、十恶内容?
答: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重大犯罪行为。
详细指:
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封建君主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
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犯罪。
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九曰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犯罪。
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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