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效能八项制度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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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效能八项制度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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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效能八项制度全解
周口市职业高中提高行政效能八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来访时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并给予满意答复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员职责
单位和群众来访来电接触到的第一位在岗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其职责是:
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来访,负责接听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对来电来访事项的直接办理或转交办理,并负责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负责解答来访或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
三、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1、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每位来电来访人员,并告知自己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
2、来人、来电所反映的问题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应立即答复办理,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讲明办理和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办理和答复。
3、对来人、来电反映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转交相关办公室或人员办理,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督办。
4、对来人、来电所反映不属于本校工作范围的事项,应说明情况,告知其应向何处反映或投诉。
如属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四、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要求
接待热情,文明礼貌;严格程序,认真负责;填写记录,准确无误。
五、设立举报电话(),首问责任人如有违反本制度或重大失误、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二、《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的宗旨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文明执教,有情操”的思路,在高质量服务人上下功夫,在以人为本约束人上做文章,树立好自身形象。
二、服务承诺内容
1、严格按照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办理业务,并向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和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需要补充完善资料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3、对来访的服务对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客气、耐心,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
4、事项联办工作制,凡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办公室办理的事宜,由有关办公室相互协调一次性办理。
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5、实行教学工作人员岗位公示制,在办公区显著位置公开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等,以接受来访者监督。
三、违诺处理
1、承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如不能热情、及时,应予以批评教育;及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态度蛮横,造成一定影响的,应予以警示训诫,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对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未能一次性告知,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事项,没有按时办理,或有其他违诺事项,应视其情节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经核实后,按照党政校纪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
效能建设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工作事务和监管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的总体要求
培育、发扬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拖拉、推委
扯皮、误时误事等不良行为的出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高效完成。
三、限时办结的主要内容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
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区委、区政府和区教体局确定的重要工作,一般
在10日内拿出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
必须在事项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四)本单位决定的工作事项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
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或较短时间内办结,并适时向主管领导或交办领导汇报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五)群众来访事项或面向基层服务的事项,能马上办
理的,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的,一周内办结;复杂问题一个月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六)凡已在服务承诺制中对办结时限进行承诺的,必须认真承诺,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解释清楚。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追究责任的种类有: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
查、警告、通报批评、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教师岗位等。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违法做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3、因执教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后果的;
4、采取执教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7、造成学生及家长财产经济损失和学生人身伤害的;
8、对本单位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9、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采取其他手段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执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2、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3、因依据规定不明确造成出现错误的。
四、1、行政执教人员在执教中造成的过错责任,情节轻微、损失较小的,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停止执教。
2、执教人员一年内连续二次造成过错责任,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连续三次造成过错责任的,予以解聘、辞退或者开除。
3、执教人员因过错责任,给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单位经济赔偿的,可以进行经济追偿,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
执教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粗暴执教造成重大错案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追究责任由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做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辩,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被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五、《政务公开制》
一、公开的内容
1、学校要对外公开校领导分工负责情况和各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业务流程及承办人员的基本情况。
2、学校要对外公开本校实施的审批项目。
3、学校要对外公开本校办理有关事项的程序、时限及依据和标准。
4、学校要对外公开各项社会服务承诺的内容。
5、学校要定期向全体工作教师公开本校财务收支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方式
1、校领导分工负责情况和校各处室的职责范围、承办人员基本情况必须在本单位明显位置上墙悬挂。
2、学校必须在明显位置公开本校的各项审批事项的依据和标准。
3、学校对社会服务承诺内容要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和利用媒体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并接受监督。
4、积极开辟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先进技术,全方位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公开的监督
校委会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实施政务公开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效能投诉制》
一、教育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任何人对本校教学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不满的行为,均可向校委会进行当面、电话或书信投诉;
2、投诉人应据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姓名及在何时何地因何事投诉,同时应据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答复。
三、受理范围
1、不坚守岗位或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活动,工作效率低下的;
2、态度不好、吃拿卡要、推拖不办的;
3、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的;
5、执教过程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乱收费及乱推销有关杂志书籍资料和有关设施用品等现象的;
6、有其他家长群众不满意行为的。
四、投诉受理程序
1、投诉由校委会统一受理,经调查了解后责成相关办公室落实整改。
2、应对受理事项在3日内做出处理,对复杂事项,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对不属受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投诉,须在1天内将投诉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所投诉责任人的处理
1、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示训诫,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格次。
3、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处分。
4、对严重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者,除降职降级外,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依据有关法律进行申诉。
六、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教师考核挂钩,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能有效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议、决定,不能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教育工作人员擅自离岗位、办事不力、效能低下、推诿扯皮、作风恶劣、态度粗暴,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发生盗窃、诈骗、浪费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
4、对群众、职工上访、投诉事项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极化,造成不良结果的。
5、其他失职行为需要追究的。
二、失职追究责任的区分
1、学校教育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根据情节,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学校教育工作人员虽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视情节予以警示训诫。
3、学校教育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者,按照相关法规法纪进行查处。
4、学校教育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绩效考评制》
一、指导思想
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落实学校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为重点,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治理腐败。
二、考评范围
学校全体教职工
三、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德为首,重点考评工作实绩。
德:
指思想素质及道德品质;政治态度及理想信念;依法行政、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能:
指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创新能力及业务学习情况。
勤:
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表现,出勤情况,吃苦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
指工作实绩,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贡献。
四、考评办法
1、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
2、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考评本处室工作人员。
办公室负责人、群众评议分别占60%和40%。
3、主管领导负责考评各自分管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和本办公室群众评议分别占60%和40%。
五、考评时间
绩效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等次。
其标准为:
综合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89分为称职(合格);5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
六、考评结果的应用
1、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年度评优、职务和工资晋升的依据。
3、对于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者,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诫勉谈话。
八、绩效考评机构
赵祚玉任考评小组组长;刘立新、孙志勇任考评小组副组长;其余副校长、处室主任为成员。
九、其他事项
1、因病、事等个人原因请假累计达6个月以上者,不参及年度绩效考评。
2、新调入和新录用的教师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者,不参及本年度绩效考评。
3、对绩效考评结果有不同意见者,可向校委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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