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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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
二、律师个税纳税筹备方法
在认识了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后,律师可能更关怀怎样能进行合法、科学地筹备,使税负降至最低。
应当说,纳税筹备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面对个案对症下药才能获得最正确成效。
在此概括
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照。
1、选择律师身份
假如律师的收入很高,对律师不一样身份的选择会对个税产生较大的影响。
例: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欲加盟一家S合伙制律师事务所,S律所的个税采纳审定征收的方式。
该所向其供给两种选择:
一种是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其个人年收入额乘以7%,除此以外,需负担其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带,为年收入乘以5.5%,每年分摊所内花费15万元;一
种是选择做聘任律师,律所不向其发下班资,其所有收入按2:
8的比率在律所和个人间分派,个人不负担所内花费,同时律所也不负担个人办案花费。
①假如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平衡,大概每个月收入5万元,年收入为60万元。
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利润为:
第一种:
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0×7%=42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带为:
600000×
5.5%=33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花费为:
15万元
净利润为:
600000-42000-33000-150000=375000元
第二种:
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个月:
[50000×80%×(1-30%)-2000]×25%-
1375=5125元
整年:
5125×12=61500元
净利润为:
600000×80%-61500元=418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60万元时,其选择做提成律师将使净利润增
加43500元。
②假如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平衡,大概每个月收入6.25万元,年
收入75万元。
那么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利润为:
第一种:
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50000×7%=525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带为:
750000×
5.5%=41250元
应分摊的所内花费为:
15万元
净利润为:
750000-52500-41250-150000=506250元
第二种:
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个月:
[62500×80%×(1-30%)-2000]×25%-
1375=6875元
整年:
6375×12=82500元
净利润为:
750000×80%-82500=517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75万元时,选择提成律师比合伙人净利润多
11250元。
③假如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平衡,年收入80万元。
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利润为:
第一种:
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0000×7%=56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带为:
1200000×
5.5%=44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花费为:
15万元
净利润为:
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第二种:
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个月:
[800000÷12×80%×(1-30%)-2000×25%-
1375=7458.33元
整年:
7458.33×12=89500元
净利润为:
800000×80%-89500=550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80万元时,选择作提成律师仍是合伙人净利润基本持平。
④假如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平衡,大概每个月收入10万元,年收
入120万元。
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利润为:
第一种:
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0000×7%=84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带为:
1200000×
5.5%=66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花费为:
15万元
净利润为:
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
元
第二种:
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个月:
[100000×80%×(1-30%)-2000]×30%-
3375=12825元
整年:
12825×12=153900元
净利润为:
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1000000时,选择作为合伙人比作为提成律师净利润多93900元。
经过以上比较能够看出,在设定的条件下,如赵律师年收入超出
80万元,其选择合伙人律师净利润高,反之,则选择提成律师利润更高。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结论在有关假定下做出的。
故应注意:
如作为合伙人分摊所内花费减少,作为聘任律师提成比率降低,或许与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一样结论,律师应针对自己收入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摊花费等状况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
其次,有的律师选择作为合伙人的目的并不是从税收角度考虑,而是为了增添著名度等等,此时律师应在纳税筹备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带来的利润间衡量。
再次,此处计算提成律师净利润时未考虑如作为合伙人所里能报销的办案花费的时机
成本,律师可联合自己办案支出的估算,减少提成律师净利润,从而得出更佳结论.最后,上述结论的一个前提是赵律师各月收费大概平衡。
如不平衡,则应付每个月收入进行调整,从头选择合用税率计算应纳个税。
2、合理拟订薪金制度
对于每个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如律师事务所预先进行合理的安
排,相同会使律师享遇到纳税筹备利益。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对于调整个人获得整年一次性奖
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该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独自作为一个月薪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该项规定公布后即成为个税筹备的法宝。
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相同合用。
例:
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商定月薪为12000元,整年收入为144000元。
在未进行纳税筹备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个月应纳个税:
(12000-2000)×20%-375=1625元
整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纳以下纳税方案:
每个月发放薪金7000,其他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
1-11
月应纳个税:
[(7000-2000)×15%-125]×
11=6875
元
12月应纳个税:
(7000-2000)×15%-125+60000×
15%-125=9500元
整年需缴纳个税:
6875+9500=16375元。
经过上述筹备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率为19%.
3、谨慎选择报销制度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花费扣除的越多,所合用的税率就越低,所以合法、合理地确立花费是纳税筹备的门路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师因能否在律所报销花费而有两种纳税方
式:
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负担提成律师办案花费,或许是提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花费。
此种状况下,直接以分红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二是个人负担办案经费而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花费,则可从分红收入扣除30%的办案花费,余额作为计税基数。
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低呢?
在制度拟订时可考虑以下要素:
①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采纳审定方式征收仍是查账方式征
收
采纳审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
成本花费,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花费。
所以提成律师能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花费不单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收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例:
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纳审定征收方式。
王律师
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概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
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红比率为8:
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概平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12=7500
元
E律师整年净利润为:
整年收入×分红比率-办案花费-个人所得税=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
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
所分红比率为7:
3.
E律师整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12=11700元。
E律师整年净利润为:
整年收入×分红比率-个人所得税=93300
元
评析:
因合伙人采纳审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花费与所纳个税没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缴纳个税相同。
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率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纳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能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花费,从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所以,律师事务所在拟订报销制度时不单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备两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花费占办案收入的比率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花费进行合理估算,假如办案花费超出
百分之三十,采纳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花费在百分之三十之内,则采纳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以外,跟着2008年公司所得税法的实行,必定也将影响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能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拟订能否科学合理、能否选择最适合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备供给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备拥有预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向性的特色,所以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备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
笔者以上纳税筹备方法和事例仅是供给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依据实质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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