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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税的改革
论我国消费税的改革
目录
摘要2
一、何为消费税2
二、消费税的定义2
三、消费税的特点3
四、消费税的意义3
五、我国的消费税法3
六、我国消费税的现状4
七、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主要内容5
(一)纳税人5
(二)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6
(三)我国消费税的减免税、退税与补税7
八、我国现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问题...................................8
(一)征税范围滞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出现“错位”问题7
(二)税率设计不尽合理,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9
(三)纳税环节过于单一,不利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9
(四)实行价内税,影响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9
九、对于完善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建议10
(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10
(二)合理设置消费税税率.....................................11
(三)完善征税环节11
(四)改价内税为价外税.......................................11
参考文献...........................................................12
论我国消费税的改革
杨天伟
摘要
消费税是引导合理消费,促进收入公平,使我国经济走向科学发展的的一条重要途径。
深刻认识消费税和我国消费税制,有利于我们找出我国消费税制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措施。
本文将从消费税的含义开始,深入讨论我国消费税制的问题与改革。
关键词:
消费税缺陷改革措施
一、何为消费税
所谓消费税(Consumertax)。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二、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消费税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后,有人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的商品税负,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现改为征收消费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因此,开征消费税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虽然还是征收增值税,但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
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应成为物价上涨的因素。
三、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
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四、消费税的意义
1、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
2、配合国家户口政策和消费政策;
3、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5、引导合理消费,促进经济科学发展。
五、我国的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我国消费税的现状
日前,财政部发布《我国消费税基本情况》,200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7%,占GDP的比重为0.8%。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消费税的征税品目定为14个。
这14个税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品类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化妆品、高档首饰等;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三是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
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分配。
目前,我国已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5种高档奢侈品纳入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对汽车、摩托车和成品油等征收消费税,主要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
由于我国汽车保有量十几年来一直高速增长,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时,按照“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原则,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
其中,排量小于1.5升(含)的,税率为3%;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同时,将摩托车原有的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
2008年,国家再次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同时,进一步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2009年,国家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筹集的收入全部专项用于替代养路费等支出。
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目的是引导人们保护生态环境。
对这两种商品征收消费税,能引导人们节约使用木制品,间接地起到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
对烟酒征收消费税,一方面可以筹集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又对这类产品的消费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我国烟产品消费税自1994年实施,对卷烟、雪茄和烟丝这三类烟产品征收消费税。
2001年,为了完善税制,堵漏增收,借鉴国外做法,国家对烟产品消费税在适用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法三方面作了调整,税率由单一比例税率调整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税依据由单一产品销售额调整为产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税方式也由单一从价定率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
2009年5月,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国家调整了卷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从价比例税率,并且在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消费税。
2006年国家对白酒消费税进行了政策调整,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七、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主要内容
现行消费税制对14种商品征收消费税,主要内容为: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产品、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类商品。
对有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对有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有的则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征收。
具体如下:
1、烟
征收范围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
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3个子目。
其中,对卷烟既在生产环节征收,也在批发环节征收,雪茄烟和烟丝只在生产环节征收。
甲类卷烟(出厂价70元/条(含)以上)生产环节的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出厂价70元/条以下)生产环节的税率为36%加0.003元/支;雪茄烟的税率为36%;烟丝的税率为30%.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按5%的税率予以征收。
2、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5个子目。
其中,对白酒按20%比例税率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定额税率征收;黄酒按240元/吨定额税率征收;啤酒分两类,甲类啤酒按250元/吨,乙类啤酒按220元/吨定额税率征收;其他酒按10%税率征收;酒精按5%税率征收。
3、化妆品
征税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美容和芳香两类产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税率为30%.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其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5、鞭炮、焰火
征收范围包括:
喷花类、旋转类、组合烟花类等各种鞭炮、焰火,税率为15%.体育上的发令枪,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征收范围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税率分别为:
汽油类,含铅汽油为1.4元/升,无铅汽油为1.0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为0.8元/升;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为1.0元/升。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7、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内、外胎,税率为3%。
但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
征收范围包括: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税率按排量分档设置。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9、小汽车
征收范围包括:
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按气缸容量(即排气量)的大小分档设置。
乘用车税率分别是: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为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为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为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为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为12%;(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为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为40%。
中轻型商用客车的税率为5%。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税率为10%。
11、高档手表
征收范围为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含)元以上的各类手表,税率为20%。
12、游艇
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税率为10%。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税率为5%。
14、实木地板
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税率为5%。
以上税目,除金银、铂金、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税外,其他均在生产环节征收。
(三)我国消费税的减免税、退税与补税
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可免征消费税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减免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八、我国现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税范围滞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出现“错位”问题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关系到消费税调节的广度、深度和实施成效,同时也反映出政府税收政策取向及其指导思想,但目前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错位”问题。
1.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存在”越位”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对护肤护发品的征税,但在14个消费税税目中,还包括了酒精、普通化妆品等项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这些消费品有的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有的属于生产资料,对其征收消费税不仅限制了人们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而且由于征税增加了生产成本,使生产发展受到影响,起到的是一种逆向调节作用。
2.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商品、高档消费娱乐纳入征税范围,存在“缺位”问题。
首先,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征税,但还有一些高档商品,它们的销售价格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是一种奢侈品,如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装饰品等,尚未纳入征税范围。
其次,当前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行为,消费价格畸高,如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夜总会消费等,这些也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这与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同时增加财政收入的征税目的相违背。
3.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税税目太少,从而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和消费很难起到调控作用。
在我国目前没有开征环保税的现实情况下,消费税课征的非普遍性和针对每个税目分别设置税率的特点,使得消费税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能起到一定作用。
现行消费税税目中虽包含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等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费品,以及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如石脑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等石油制品,但未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这些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造成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这些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以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二)税率设计不尽合理,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我国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
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定额税率主要适用于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而不是以调节消费行为为主要出发点。
从世界各国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原则来看,均对限制消费的商品、有害环境的物品、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征收较高的税收,反之则税负较轻。
但是,我国的消费税税率设计中,却对一些符合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税目设置了较高税率,如薯类白酒、黄酒等;而有些属于国家限制消费、对环境危害较大及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却不高。
如,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偏低。
德国和意大利每百升汽油消费税税额约是我国的30倍,柴油的消费税税额约是我国的34倍。
即使扣除两国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差距也是明显的。
税率偏低使得消费税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的功能未得以发挥。
(三)纳税环节过于单一,不利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目前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
除金银首饰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环节征收。
这种单一环节征收制,存在不能准确划分征税范围、易造成偷逃税的问题。
1.单一环节征收制度,使消费税征收范围很难准确划分。
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产品的划分等,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如果进行硬性划分,必须强制建立一系列辅助规定,这又将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2.偷逃税行为不易控制。
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税款从其他环节补征回来。
如有些企业从本单位利益出发,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生产、流通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缴纳消费税义务。
(四)实行价内税,影响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
我国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的征收方式,消费税与增值税为同一税基,这样虽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但对消费者而言,其税款征收的隐蔽性却掩盖了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容易造成由企业负担的印象。
这种误区的产生,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不利于引导消费。
九、对于完善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建议
针对消费税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国还应进一步推进消费税改革,兴利除弊,以充分发挥消费税应有的作用。
今后我国消费税改革应侧重于以下几方面:
(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第一、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
如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普通化妆品等。
第二、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高档家电(如高档背投彩电、高档数码摄像机)等高档消费品;二是符合节约性原则,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如红木家具等;三是某些高消费行为,如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夜总会消费等消费行为;四是逐步扩大生态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
在没有开征环保税之前,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氟的电池),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餐盒,一次性垃圾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逐步提高这些征税品的税率。
(二)合理设置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应寻找出税负高低的最佳点,以使其财政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
综合考虑国情因素、历史条件、国民消费习惯和国际经验,消费税税率设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对国家实行专卖、价高利大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反之实行低税率;第二,对国家限制消费或过度消费对经济社会不利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反之实行低税率;第三,对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
具体建议如下:
1.调整现有应税消费品税率。
(1)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酒精实行低税率。
(2)对烟、白酒等特殊性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具体包括: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贵重首饰、高档手表、游艇、珠宝玉石及鞭炮和焰火等。
(3)对汽油、柴油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实行高税率。
(4)对混合动力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
2.新增应税消费品税率的设定。
(1)应实行高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
高档电器、高档服饰、裘皮制品等。
(2)应实行高税率的应税消费行为包括:
高档娱乐、高档餐饮、对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以及对水、空气污染严重的消费行为等。
(三)完善征税环节
针对目前由于消费税主要选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出现某些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的形式压低销售价格,缩小税基,偷逃消费税的问题,应拓宽课税环节,把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推广到批发、零售、商品交易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可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
例如对烟、白酒等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需要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以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利润避税。
而对高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其征缴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进行,并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以体现合理分配原则。
(四)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从长期来看,消费税应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应由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以便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统一,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这也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方法。
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更主要的是能提高征税的透明度,强化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因为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这就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透明度高,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
当然目前如果把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特别是在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分离,可能会引起人们的误解,这需要税务部门和销售部门事先做一些引导工作,避免引起应税商品的市场价格混乱。
(五)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1.增加消费税政策的透明度,明确消费税的导向与作用。
消费税最终负担者为消费者,而且大部分征税范围与人们生活关系较密切。
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做好消费税课征的宣传工作,增加税法的透明度,使人们明确政府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从而真正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2.规范征管规程,建立严密的征管体系。
应规范征管内容及程序,加强对消费税已税证明单的管理,规范消费税抵扣制度。
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征管制度和实施办法,规范和约束征纳双方的行为,监督各方履行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XX百科,消费税
[2]搜狐新闻
[3]新浪财经关于消费税改革
[4]中国税务信息网
[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http:
//www.sd-n-
[6]朱青《谈谈消费税的功能与作用——兼论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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