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PGL0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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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GL0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厦门龙胜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号
ESP-GL-03
版本号
01
受控状态
受控
修订次数
0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页数
共13页
修订日期
制定日期
2014年1月
本文件分发至: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0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2.0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0定义
3.1职业危害:
指对从
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0权责
4.1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2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0分工
5.1管理部分工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1.3确定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1.4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1.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1.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7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1.8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1.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2各部门分工
5.2.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0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6.1预防措施
6.1.1对存在尘、噪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6.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6.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6.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6.2.1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6.2.1.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6.2.1.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6.2.1.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6.2.1.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6.2.1.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2.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6.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6.2.5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6.2.6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6.2.7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2.8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2.9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2.10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6.2.11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6.3职业卫生管理
6.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6.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6.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管理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6.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6.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6.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0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7.1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7.1.1设立职业危主管部门;
7.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7.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7.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7.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7.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7.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7.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7.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7.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7.3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7.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7.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7.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7.4.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7.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7.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7.4.4当工作场所有发
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7.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7.5.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5.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7.5.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8.0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8.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8.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8.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8.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5发生3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8.6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8.7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内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9.0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9.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9.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9.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9.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9.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9.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9.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9.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9.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9.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9.4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9.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9.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9.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0.0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10.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10.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0.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10.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10.6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10.7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11.0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1.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11.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12.0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2.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2.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12.4五金仓库、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总务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
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
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13.0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3.1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13.2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
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3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4.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4.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4.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4.3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4.4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5.1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5.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5.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15.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5.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5.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15.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15.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15.2.4职业病诊疗
等员工健康资料。
15.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5.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15.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15.3.3职业病报告卡;
15.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6.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6.1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6.1.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6.1.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6.1.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6.1.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7.0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17.1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7.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17.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7.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企业销售额的3-5%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17.5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17.6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努力弥补职业卫生工作欠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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