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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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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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合同书
OEM合同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人委托代表:
营业执照证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营业执照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电陶炉、光波炉产品OEM(定牌)生产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需双向提供以下企业资信材料,但必须真实可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知识产权保护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牌商标所有权属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加工生产、销售和宣传牌产品。
2、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电陶炉、光波炉产品,有关外形和结构专利、使用专利及有关产品的技术专利的知识产权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的设计部分除外)。
3、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牌商标及具体型号的授权生产协议。
4、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该品牌的商标设计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5、如果甲方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为其生产,当侵权实施已经发生,乙方未获准甲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侵权产品。
6、定牌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企业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
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销售产品的,乙方须赔偿甲方100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定牌合作的产品、数量及订单
1、定牌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颜色、运输包装方式交货日期、时段、单位、总量由订单的形式另行规定,具体可见《OEM生产订单》。
2、甲方应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向乙方传递、下达《OEM生产订单》,OEM生产订单需提前3个工作日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3、原则上订单下达后不能变更,除非双方书面通知同意变更。
4、乙方应在甲方下达订单2天内,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日期排产计划。
四、定牌合作的产品价格、交货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必须遵循约定的定牌合作产品价格,不得随意调动。
2、OEM价格可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合理调整,调整价格应以原材料上浮、下浮。
双方均可提出调价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重新定价。
3、产品交货
3.1乙方从收到甲方订单之日起天内完成交货。
如遇特殊原因双方协商另定交货日期。
3.2合同交货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顺德区仓库。
3.3如乙方不能按订单要求或双方书面确认的排产按时发货,每超过一天,乙方按迟延交货货款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款,延迟付款个工作日后,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即时利率对甲方收取滞纳金。
3.5乙方在定单发出后按甲方认可的排产计划将该批货物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甲方验收合格后,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货安排,乙方应负责安排好物流按交货地点送往甲方指定收货仓库。
4、付款方式
五、合同产品的售后服务
1、属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包含火灾,伤人事故)而导致客户要求退换,乙方必须免费更换,并承担运费。
2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乙方每批次按甲方定制额的%免费提供周转配件,若甲方对其它配件有需求,可提出需求计划向乙方购买。
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所需的配件计划,乙方按双方确认的维修配件价格供给甲方。
3、本合同未涉及的售后服务约定以双方签定的《售后服务协议》为准。
六、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
1、定牌加工的产品各项指标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和乙方内控标准及“产品质量协议书”的有关要求。
1.1所有定牌产品都须获得3C认证。
认证可由乙方提供必需的材料及产品证书,乙方协助甲方完成。
认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2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产品的机身、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1)定牌生产产品的技术规格书、产品图样、产品内控标准及样本;
(2)定牌生产产品国家CCC证书正本。
3、甲方原则上有权每年一次选派具内审资格人员对乙方的质保体系进行检查评审,并出具由甲方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签发的审厂报告,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进行工厂审查,并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4、乙方在接到订单后,在组织生产前2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驻厂代表到现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抽检和封样。
5、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7、产品的生产和验收按“《产品质量协议书》”执行。
乙方对出厂前的产品必须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乙方内控标准和乙方的质量体系要求,完成必要的产品检测,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及检验员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档案资料,确认合格后才能交付甲方验收,已交付甲方的产品,经双方确认属乙方原因或因零部件早期失效造成的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工作联系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可以不定期在乙方设立驻厂代表。
2、驻厂代表的责任是进行质量监督等相关事务。
3、驻厂代表应遵从乙方规章制度,并且不得进入与本合作业务无关的场所。
4、乙方有义务为驻厂代表提供必要办公便利,为甲方驻场代表提供免费住宿。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每年续签一次);首年度合同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合同终止后,甲方在乙方仓库内的库存产品须在二个月内拉完,二个月内未拉完的产品或者未使用完的物料,乙方有权销售和处理。
3、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则通过甲乙双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签署补充条款。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九、补充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法定人委托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盖公章:
盖公章:
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哪几类
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
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
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
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
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
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
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
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
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
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
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
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些都给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对正常工期也受到影响,也是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
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工程变更风险。
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
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换用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
但如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
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合同履约风险。
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
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项目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
合同履约风险主要包括:
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风险。
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违章罚款,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项目管理成本增加。
质量风险主要包括执行规范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投入,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
进度风险主要包括为赶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
过程资料的确认与积累。
施工单位对现场隐蔽工程,过程施工记录等见证资料要及时填报记录表格,并及时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
索赔文件的上报与确认。
施工单位对于与合同约定或报价不一致的事件要及时上报索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
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风险的重要环节,对施工单位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投标报价阶段风险管理。
加强投标报价的管理工作,从源头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是提高投标中标率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招标文件的评审。
购买招标文件后,由招标投标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招标文件评审,由各只能部门对相应管理职责提出评审意见,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工期、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结算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设备供应、交工验收及税收等风险因素进行评审,再由招标投标部门收集汇总评审意见,组织评审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风险因素,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制定相应投标策略,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相应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
同时招投标部门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部门立项、施工许可手续、资金状况等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相对明确的风险要通过澄清文件让业主给予澄清。
投标报价策略。
风险越大,风险附加费越高。
但是,风险附加费的增加必须要有一个增加范围,对于承包商来讲,风险附加费不宜定得过高,过高必然会提高投标价格,会降低竞争力。
因此。
施工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研究竞争对手和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具体的投标价格。
合同谈判阶段风险管理。
对投标过程要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与招标单位进行磋商再做出相应承诺,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书,往往条款不全、不具体、无针对性,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
如果不修改,合同一旦签订,施工单位会隐含较大风险。
对于关键合同要组成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再次进行评审。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人员配备上,施工单位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必要时组成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
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
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礼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
合同履约管理。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
进行合同风险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于可预见的风险,要认真分析,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下发风险控制文件,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力争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
组织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合同交底,对分析出的风险按管理部门进行交底,明确各部门管理重点,督促部门指导现场进行风险控制。
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条件为依据,项目在组织生产经营时,一切活动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要求办事,按合同要求完善管理手续,避免与合同冲突的事件发生。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按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对接会,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措施,防止有大的偏差。
索赔管理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安装市场中,索赔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
索赔不仅仅是费用上的补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是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我国建筑安装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
以上就是“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哪几类”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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