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备案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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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备案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事前备案-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一、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基本程序
1、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办税厅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2、纳税人应将报送资料,按规定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办税厅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税管管理科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但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源管理科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4、税政科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交分管局长复核。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5、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登记备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6、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7、台账管理,税源管理科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管理监督,根据优惠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台账》,登记税收优惠享受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对纳税人申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如果涉及跨年度管理的,应通过台账管理,准确计算本年优惠享受金额和结转以后年度的金额,并将台账金额与纳税人申报金额进行比对,确认申报金额的准确性。
8、后续管理。
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环节,加强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后续管理。
对备案类优惠,应在备案登记时进行符合性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实地核实。
二、政策规定
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三、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投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③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⑤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免税收益有无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
②免税收益有无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
④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⑤投资方如或被投资方如属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五、实地核实要点
①检查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②核实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以及税会差异的处理,确认是否存在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
③核实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否准确。
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核实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不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莱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
(国税机关内部传递使用)
纳税人税号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事后备案—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办税厅受理岗位意见:
资料齐全,同意受理。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最迟转出日期
年月日
转出日期
年月日
接受人
调查岗位意见:
调查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最迟转出日期
年月日
转出日期
年月日
接受人
资料审核不合格而转出日期
年月日
接受人
综合业务科室再次受理日期
年月日
接受人
税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最迟转出日期
年月日
转出日期
年月日
接受人
资料归档岗位意见:
资料接受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优惠事项
免税收入
优惠(预计)金额
(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享受优惠所属期
备案类别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资料
名称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
3.
投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4.
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5.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6.
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7.
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
纳税人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报告日期:
年月日
国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国税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
填表日期:
XX年XX月XX日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识别号
3
7
0
6
X
X
X
X
X
X
X
X
X
X
X
纳税人名称
XX公司
生产经营地址
烟台市XX路XX号
法人代表
王XX
办税人员
张XX
联系电话
XXXXXXX
×登记注册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日期
XX年XX月XX日
减免税项目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申请减税、免税期限
XX年
莱山区国税局:
我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注册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XX,经营地址:
烟台市XX路XX号,主要从事XX产品的生产、销售。
XX年实现销售收入XX元,应纳税所得额XX元,企业所得税XX元,获利年度为XX年。
公司账务核算准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总账、收入明细账、费用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原始记账凭证等。
XX年我公司经董事会决议直接投资于XX企业,投资额XX万元,占股比例XX%。
XX年被投资企业XX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对XX年的未分配利润XX元进行分配,我公司的应收股利为XX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特申请20XX年度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XX元免税。
经办人:
张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XX 纳税人(签章)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纳税人名称
XX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3706XXXXXXXXXXX
法人代表
XXX
财务负责人
XXX
生产经营地址
XX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
注册资金
XX万元
职工人数
230
申请减免税年度
XX年
申请减免收入
实地调查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注册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XX,经营地址:
烟台市XX路XX号,主要从事XX产品的生产、销售。
二、申请资料一致性的审核
经现场核对,该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会计核算及经营情况的审查
经核查纳税人总账、收入明细账、费用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原始记账凭证,纳税人账面所反映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等情况与纳税人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记载一致。
根据现场核实,该纳税人主要从事XX产品的生产、销售;XX年实现销售收入XX元,实现应纳税所得额XX元,企业所得税XX元。
四、是否符合国债利息收入的审核
XX年我公司经董事会决议直接投资于XX企业,投资额XX万元,占股比例XX%。
XX年被投资企业XX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对XX年的未分配利润XX元进行分配,我公司的应收股利为XX元。
经实地核实,纳税人提出20XX年度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XX元免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予以备案。
调查人意见:
同意上报。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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