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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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
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
监会令 2015 年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
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
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
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
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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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
、(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
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
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
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
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
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
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
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兼任本行监事,本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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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
第六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
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
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
(四)向本行和全体股东承诺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非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本行非职工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监事。
第八条担任本行非职工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
监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
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不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并确保有足够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监事的职责;
(四)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
第九条为保证非职工监事的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出任本行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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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与本行存在审计、会计、法律、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
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二)本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人员。
第十条非职工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或其他不适
宜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形,应免去其监事职务,由此造成本行
监事达不到监管机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监事
人数。
第十一条非职工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股东大
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
在股东大会或监事
会批准非职工监事辞职前,非职工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非职工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
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第四章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本制度监事任职
资格的一般条件。
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被提名担任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信贷、财务等业务部门
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十五条出任本行职工监事应为本行正式员工、并在本行
工作满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职工监事调离本行、或出现不能履行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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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不能满足职工监事任职条件的,监事本人可以提出辞职,也
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更换补选新的职工监事。
原任职工监事
在新任职工监事到任时离任。
第五章监事长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本行拟任的监事长,除应具备非职工监事和职工
监事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
作 6 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
第十八条本制度中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
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
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
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的成人高校、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
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
毕业证书。
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
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
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
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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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 6
年以上金融或 8 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 4
年以上);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增加
6 年以上金融或 8 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
4 年以上)。
第六章监事的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本行非职工监事的选任程序为:
(一)本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
组根据监事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本行成立后更换或选举非职工监事,其候选人在章程规
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
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
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监(董)事人选已担任监
(董)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董)事候
选人。
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
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2、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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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
的规定向股东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4、股东大会对每一个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5、遇有临时增补监事的,由监事会或者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
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三)股东大会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后,即被
选任为本行非职工监事。
第二十条本行首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
监事任职条件提名,本行成立后监事会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
大会主席团根据职工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初审通过后,以书面提案
的方式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过半数通过后产生。
提名的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本
行职工公布。
对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
权联名提出新的候选人名单提案,并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
本行监事长的选举,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一)本行第首届监事长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监事长任职条
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长候选人,以后届别监
事长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监事会对监事长候选人进行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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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长任职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遇有监事会换届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应于换届
选举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选出职工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章监事的更换、解除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解除:
(一)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或不良
情形的;
(二)明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适合继
续担任监事的;
(三)本行职工监事离开本行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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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未履行
诚信和勤勉义务的;
(二)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或应由本人出席的重大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因公请假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
监事在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
辩解,监事会应当于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
审议监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
审议监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议案后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监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被解除、罢免而导致本
行监事人数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尽快召开相关
会议选举并补足规定人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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