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起诉星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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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之起诉星考点
基本概念
1.自诉:
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公诉:
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3.刑事公诉独占主义:
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
4.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
即较为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5.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
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
6.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
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7.审查起诉:
指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8.不起诉:
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特定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经过考察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
9.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10.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指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11.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2.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
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
一、起诉概念:
(一)分为两种:
自诉和公诉
(二)刑事公诉制度的类型
1.现代公诉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公诉独占主义、公诉兼自诉。
2.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三)起诉原则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法院起诉,也有两种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案件范围
经过侦查终结的而没有撤销的案件,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还是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都必须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2.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受理案件的条件
对于侦查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由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对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判断是否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
①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②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③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④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对移送案件的处理
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3)受理案件的机关
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法院审判管辖对应。
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内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六机关规定23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3.审查起诉的内容
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罪责的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运用等方面。
定罪量刑及其证据;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当追究;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合法性;涉案款物的处理等。
4.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应当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
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2)讯问与听取意见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3)审核证据
①检察院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进行鉴定或由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参加。
②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③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查技术人员或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④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⑤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⑥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附卷。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⑦对于随案移送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4)侦查监督
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①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①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②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
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其他机关处理。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刑、遗漏同案犯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6)作出决定
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
5.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6.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除退回补充侦查以及由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法对案件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两种处理。
7.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情形
(1)发现无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①公安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15条的:
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②自侦案件:
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①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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