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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特许的经营协议合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二〇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 供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第六章 供热安全
第七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第八章 供热价格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章 违约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四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阜康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2011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市长;
阜康市时代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阜康市城市规划及产业园相关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
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供热]向用户供应热能。
2.4[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30日内,特许人向特许经营者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一、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4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3.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5.1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2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第六章 供热安全
6.1安全责任
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6.2供热安全宣传
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6.3应急与临时接管
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第七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7.1 供热质量
乙方应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供热服务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供热价格
8.1供热价格制定
供热采暖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
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3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权利
1.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
3.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
5.享有紧急处置权
6.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9.2 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供热市场秩序;
4.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3.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4.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5.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违约
10.1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承担相应责任。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60日的补救期。
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
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30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1.3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4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11.5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12.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2.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2.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2.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3.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
本协议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备案留存壹份。
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四章 附件
附件一、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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