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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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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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省政府印发的《XX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5〕64号规定,2016年6月15日XX县政府印发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17号),并迅速启动该项工作。
XX县根据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落地”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紧扣时间节点,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参保程序,扎实开展工作,截至2019年6月应纳入的单位和人员已全部纳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但在运行过程中,该县发现还存在许多的矛盾和问题。
现针对改革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运行现状
XX县委、县政府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非常重视,2016年1月成立了XX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明确分工职责,负责做好改革日常工作。
2016年6月23日召开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及政策培训会议,启动改革工作。
(一)精准甄别,分类推进。
启动会议结束后,专班人员按照要求实行集中办公,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政策,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在职和改革前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核对,包括工资组成、缴费基数、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人员职务、工作履历等信息逐一核实。
实核对单位编制人数、在职和离退休人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保符合身份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准确无误的进入。
(二)严肃纪律,确保成效。
一是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按时间节点落实。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扎实落实工作任务,树立“问题导向”,“从严管理”要求,强化业务经办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督办通报。
二是确保经办工作准确无误。
按照“准确稳妥”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业务经办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对参保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XX县机关事业工作群、个人空间、电话、现场指导等方式,采用全面反馈的方法快捷处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逐步纳入、成功运行。
2016年7月份XX县开始第一批参保登记,登记单位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行政类事业单位;9月份开始第二批参保登记,登记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016年12月,除原有试点老机保外全部完成参保预登记工作;2017年4月,首批上线单位在核心业务系统成功运行,在职人员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人员从5月起改由社保基金发放养老金;2017年10月,将符合纳入新机保的由原有试点老机保逐步转移至新制度;2018年10月开始办理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内转移。
截至2019年6月,XX县机关事业单位上线单位共282家,10389人纳入参保,做到了应保尽保,其中在职人员应收6301人,月应收养老金和职业年金1315万元;退休人员3529人,月发放养老金1486万元。
2015年以来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为参保的退休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
退休人员待遇实行社银直联,每月按时足额直接发放到社保卡上。
2019年1月起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整体移交税务征收。
二、存在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全省同步开展,业务操作牵涉范围广,没有可以借鉴和参考的对象,主要通过文件政策、业务培训、向省厅专家咨询等指导业务操作。
在运行两年多时间里,在公共业务、待遇计发、单位改制、养老保险转移等方面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转移接续功能尚未健全,社会矛盾突出。
2018年9月开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模块下发使用,到目前只能在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险种间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能办理基金转移;跨省统筹区转移及跨险种转移政策信息系统模块未下发使用,涉及调动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及调动人员对此较为关注,多次到社保业务经办窗口来咨询还是无法办理,有的参保对象对此产生了一些不满。
如县教育系统退休的谢女士,原来在企业单位工作,从1996年1月缴纳了企业保险费,2005年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19年1月退休,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满15年,原缴纳的企业保险现暂不能进行转移,到目前待遇无法计算。
(二)待遇计发问题冲击退休人员心理预期。
一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上线运行至今,已经两年多了,“新办法”计发养老金迟迟未启动,对“中人”来说,目前系统发放的还不是最终待遇,暂用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老办法”标准发放待遇。
“中人”享受不到改革的红利,“老人”也会对到位的待遇产生更多的期许。
二是因“老办法”待遇计发口径发生改变,同类人员办理退休时间不一样,计发口径不一样,待遇产生不同的差别。
主要是工资增长率的变化、纳入职务升降时住房补贴的变化、认定职务升降时级别档次的变化,虽然省厅告知会在“新办法”启用时对“老办法”重新计算,弥补之间的差别。
但退休人员心理上认为到手的才是实际的,后退休的比先退休的计发待遇低造心理不平衡,业务经办人员疲于政策解释。
三是启用“新办法”对“老办法”进行重新计算时,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可能会产生扣发,肯定会产生心理冲击,退休人员因不明政策及养老金计发方法,只关注养老金扣发,将会质疑改革是否公平。
(三)纳入社保发放项目及待遇调整,引发退休人员高度关注和攀比。
虽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增量改革,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发放后退休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比较多,部分单位不熟悉政策文件,上线运行前单位发放和调整退休人员工资和社保发放调整不一致。
主要表现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退休人员的改革性补贴封定在2014年9月,以后不再对这一项单独调整,但是部分单位2017年还在调整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导致退休人员对社保调整产生质疑,其单位不能解释清楚,大量退休人员来到业务大厅询问退休待遇及退休人员计发来源,增加了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工作量。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少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
X人社函[2019]86号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开除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的暂行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其被开除前的原工作年限不予计算,相应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这样使临近达到退休时被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以后养老无生活来源,给子女造成重大经济负担。
如XX县第一中学的阮某,男,1955年7月出生,2015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限,2014年11月被开除。
由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果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企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他深深感到这种缴费对他已不实际。
(五)乡镇改革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矛盾突出。
根据X人社发[2016]35号《关于做好我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XX县政府办出台《关于印发XX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县综改办、编办、人社局对原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进行了联合认定。
截止2017年9月,共认定符合条件人员309人,其中:
在职155人,退休154人,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乡镇住建分局在职人员、防检组、计生服务中心等单位逐一甄别人员身份,严格按政策规定进入新机保。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有22家,在职约210人,退休140人,这部分人仍放在老机保参保发放待遇,目前等待省市养老保险规范性业务操作文件及操作办法。
乡镇改革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都想进入新机保,不断找政府诉求。
三、意见及建议
按照XX省政府、省人社厅的要求,XX县已完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参保单位已全部纳入参保运行。
下一步要搞好新老机保衔接,逐步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入企业保险参保缴费,进一步加强业务经办和难题破解。
为了更好解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现提出以下不成熟意见和建议。
(一)尽快健全转移接续功能,保证跨统筹区及险种间转移接续业务及时办理。
建议省养老局出台跨统筹范围及险种间转移规程,健全信息系统模块,让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进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对缴费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后再转移。
(二)建议“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尽快启动,确保“中人”待遇计发口径一致。
“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启动后,对“中人”来说,系统发放的是最终待遇,“中人”才能感到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老人”也会对到位的待遇感到公平。
“中人”同类人员办理退休时间不一样,即使待遇产生不同的差别,只要计发办法和口径是一致的,心里上都能接受。
启用“新办法”对“老办法”进行重新计算时,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可能会产生扣发,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多对退休人员讲明政策及养老金计发方法,这样退休人员会逐步接受。
(三)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让退休人员清楚社保发放项目及待遇调整金额。
首先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吃透养老保险政策,在新闻媒体、报纸、业务群等进行宣传,其次深入参保单位做业务指导,多给参保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讲解养老保险政策,参保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吃透政策后再给退休人员宣传,退休人员知晓后相互讲解,最后达到退休人员当明白人领明白钱,在关注自己的待遇变化同时,更加相信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准确性,对社保调整不再产生质疑,不再争议与其他退休人员相互间的差异。
(四)建议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是否让少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有着落。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其被开除前的原工作年限不予计算,相应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要实行全员参保,为了使临近达到退休时被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也能参保,丧失劳动能力后有生活来源,不给子女造成重大经济负担,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这部分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企业养老保险后,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向后延续5年还不足15年的,是否可以对在延续5年还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这样就可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退休待遇,也可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搞好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逐步化解矛盾。
对乡镇改革事业单位根据X人社发[2016]35号《关于做好我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养老保险转企业保险后,退休人员在达到规定年限时比照机关事业同类人员待遇补“事企差”,按时足额进行发放;对乡改在职人员地方政府制定以钱养事考核政策时,最大化满足乡改人员收入,进一步减少与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收入差距。
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建议省、市出台养老保险衔接规范性文件和操作办法,让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有据可依,分期分批搞好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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