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加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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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加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白酒生产加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白酒生产加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1.企业主体资质合法合规。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白酒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和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发证要求。
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及时办理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确保资质合法合规。
不得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白酒生产许可证。
2.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要建立并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一名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承担白酒原辅材料采购和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履行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3.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企业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书式全程可追溯记录或信息化技术实现白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记录应包括产品、原辅材料、生产、检验检测、销售、贮存、运输、交付接收、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全部信息内容,各项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修改、灭失。
4.管理制度要求。
要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落实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管理、销售台账和随附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人员培训、不合格食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生产的白酒质量安全负责。
采购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要求。
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要进行有效检验或验证,并应有相应的记录。
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标准GB10343,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等液态非食用物质混入白酒生产加工。
购进的粮食等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购进腐败霉变、农兽药残留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致病菌超标、超过保质期的玉米等原料,以及含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添加甜蜜素、糖精钠等甜味剂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酒精或酒基、酒曲等用于生产加工酒类食品。
不得在酒类生产中添加药品等非食用物质。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报告。
鼓励企业建立原料粮食订单基地,或与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对原料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控。
5.加强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按照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23544-xx)和白酒厂卫生规范(GB8951-1988)要求保证企业生产和卫生条件,企业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责任人,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工序建立可追溯性记录,确保各关键控制点按工艺文件进行监控,切实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管控。
6.加强白酒出厂检验管理。
企业要严格建立并落实出厂检验及记录制度。
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xx)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7.加强塑化剂析出监控。
企业要对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白酒原料及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具、管道、包材、周转用工具等进行全面排查,不得使用易析出塑化剂的塑料制品用于直接接触白酒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周转,并定期对原料酒基和成品进行塑化剂析出的监测。
8.严格规范产品包装及标签。
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酒类标识。
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得生产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得生产销售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不得以液态法、固液法冒充固态法白酒,不得以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9.建立食品添加剂明示制度。
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特别要注意防范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甜味剂问题。
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单位、采购单位、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明编号、使用数量、使用方法等内容做好记录,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进行明确公示。
10.建立企业自查与报告制度。
白酒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企业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加强白酒贮存和运输管理。
白酒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严禁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污染物品、危险货物与酒类混贮、混运;严禁烟火,定期实施安全检查;运输时应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12.加强白酒小作坊生产监管。
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白酒小作坊生产列入所辖市政府小作坊核准目录的,应取得白酒小作坊核准证后方可组织生产,未列入所辖市政府小作坊核准目录的,不得生产白酒。
糖化饲料厂副产品如作为饮用酒及酒类加工原料出售,应按照小作坊管理,取得小作坊生产资质后方可生产经营。
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并定期对生产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企业资质合法合规。
白酒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
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粘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告示。
2.严格自律,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白酒经营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严格自律,诚信经营。
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销售制度、贮存运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不合格品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者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白酒经营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规范管理。
发现或获知所经营的白酒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的,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3.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采购白酒产品时,应当向首次供应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等资质文件,并复印留存。
每批购进产品时均需索取该批次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生产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如供货者没有提供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
采购进口酒类商品的,除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批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外,还要对标签进行严格审核,核对中文标签,标签和酒类商品不得分离,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要求。
同时,严禁在经营环节加贴和补贴标签行为。
进货台账、储存和销售台账应统一装订成册,酒类随附单、进货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资料要建档保存,确保白酒产品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
5.网络销售白酒规定。
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平台销售酒类商品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入网酒类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入网酒类商品经营者网络销售的白酒产品应证照齐全,保证白酒食品质量安全。
网络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有效证照和每批次白酒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白酒合格证明文件。
白酒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___、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网络不得销售散装白酒。
6.其他要求。
白酒经营者应及时受理顾客投诉和搜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将其向白酒生产者及时反馈,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白酒经营(含流通、餐饮服务)1、企业资质合法合规。
白酒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
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粘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告示。
2、严格自律,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白酒经营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严格自律,诚信经营。
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销售制度、贮存运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不合格品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者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白酒经营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规范管理。
发现或获知所经营的白酒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的,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3、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采购白酒产品时,应当向首次供应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等资质文件,并复印留存。
每批购进产品时均需索取该批次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生产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如供货者没有提供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
采购进口酒类商品的,除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批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外,还要对标签进行严格审核,核对中文标签,标签和酒类商品不得分离,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要求。
同时,严禁在经营环节加贴和补贴标签行为。
进货台账、储存和销售台账应统一装订成册,酒类随附单、进货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资料要建档保存,确保白酒产品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
7、餐饮单位安全管理。
餐饮单位对用于火锅加热、烹饪助燃的酒精燃料及其他助燃物质等要加强管理,应添加蓝色染色剂等易于辨别的物质,不得与其他产品、物品混放、混用,尤其不能与酒类混放,必须使用有明显标识的专用中间流转容器,并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严防发生误食、误用等情况。
8、网络销售白酒规定。
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平台销售酒类商品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入网酒类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入网酒类商品经营者网络销售的白酒产品应证照齐全,保证白酒食品质量安全。
网络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有效证照和每批次白酒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白酒合格证明文件。
白酒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___、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网络不得销售散装白酒。
9、其他要求。
白酒经营者应及时受理顾客投诉和搜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将其向白酒生产者及时反馈,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食用油安全管理须知”餐饮服务环节要做到“五规范五不准”一是记录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食用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及记录制度,查验并保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严格落实进货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用油名称、进货日期、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及___等内容;二是标签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散装食用油加工食品,采购或贮存散装食用油包装物上应有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购货日期、生产者(供货商)名称、地址、___、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以及是否是转基因食用油信息的标签标注,或粘贴与进货台账索证索票信息一致的食用油名称、生产(供货)商名称、地址、___、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标注;三是贮存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使用食用油,直接接触食用油(包括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无塑化剂析出污染,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应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氧化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四是使用规范。
要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加强对油炸用油等反复使用的食用油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鼓励和倡导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高风险餐饮服务业态采购使用预包装食用油;五是公示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加工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应显著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一是不准采购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不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二是不准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用于餐饮服务;三是不准使用酸值、过氧化值、苯并芘超标、塑化剂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油脂加工食品;煎炸用油的极性组分、羰基价指标不准超标;四是不准用回收油脂加工食品;五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
“食用油安全管理须知”餐饮服务环节要做到“五规范五不准”一是记录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食用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及记录制度,查验并保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严格落实进货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用油名称、进货日期、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及___等内容;二是标签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散装食用油加工食品,采购或贮存散装食用油包装物上应有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购货日期、生产者(供货商)名称、地址、___、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以及是否是转基因食用油信息的标签标注,或粘贴与进货台账索证索票信息一致的食用油名称、生产(供货)商名称、地址、___、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标注;三是贮存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使用食用油,直接接触食用油(包括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无塑化剂析出污染,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应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氧化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四是使用规范。
要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加强对油炸用油等反复使用的食用油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鼓励和倡导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高风险餐饮服务业态采购使用预包装食用油;五是公示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加工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应显著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一是不准采购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不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二是不准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用于餐饮服务;三是不准使用酸值、过氧化值、苯并芘超标、塑化剂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油脂加工食品;煎炸用油的极性组分、羰基价指标不准超标;四是不准用回收油脂加工食品;五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
食用油销售者要做到“八规范八不准”一是制度规范。
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采购管理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退市、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批发规范。
从事食用油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___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三是进货查验规范。
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四是转基因专区专柜销售规范。
对购进销售转基因食用油的要设立专柜或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转基因明示;五是标签规范。
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要加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___等内容,散装食用油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用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保质期等信息应以生产者提供的标签标识(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六是储存销售规范。
要定期检查库房贮存设施设备,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销售、储存场所应干净整洁、温湿度适宜,符合食用油明示储存条件要求。
盛装、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无塑化剂析出污染,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或消毒,清洗或消毒器具设备要有记录,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七是追溯管理规范。
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标签标识制度等,做到可溯、过程可控、去向可查,确保散装食用油产品销售全程可追溯管理;八是网络销售管理规范。
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平台销售食用油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入网销售食用油经营者应证照齐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销售台账及记录制度,认真查验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有效证照、检验合格证明(按批次)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所经营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___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在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销售转基因食用油的,应当在其网页显著位置标示“转基因”等字样。
一是不准无证销售食用油;二是不准在网络平台销售散装食用油;三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四是不准将不同批次、不同厂家、不同类别的散装食用油混入反复使用的油桶或其他容器中混存、混卖;五是不准销售无标签标识食用油;六是包装物上的标签标注不准损毁、模糊或掉落,字体应清晰,易识别;七是不准随意篡改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产品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准少于产品保质期(或合同约定保质期)满后6个月;八是不准采购销售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不明、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
食用油销售者要做到“九规范九不准”“九规范”一是制度规范。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厂销售记录、食品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二是生产规范。
按照许可类别、申请时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进厂把关验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关键控制点要求,生产的产品既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要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标签标注明示要求。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手续,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合格方可重新组织生产;三是追溯规范。
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并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方式,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管理。
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省局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或自建网站,以商品条码、二维码或手机APP等形式,公开产品生产加工信息,实现产品的可追溯、可查询;四是防控风险规范。
严格把控关键控制环节和关键点,强化风险管控,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要严格控制原(辅)料质量,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防止苯并芘、酸值、过氧化值、脂肪酸组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发生,采用浸出工艺生产加工食用油的生产者要加强工艺把控和检验检测,防止溶剂残留超标;五是标签标识规范。
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识标注。
如果在食用油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果在食用油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或者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并注意关注、搜集、跟进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标签标识。
六是储运规范。
要加强原(辅)材料、成品的包装、储存、运输等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保证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对大豆、原料油等原料的储存、晾晒、运输、包装等要加强管理,防止受到塑料等外界引入的塑化剂、包装、机械、工业油脂、机械用油脂、沥青、阳光直晒、高温高湿、霉变产生毒素等化学性、物理性、微生物污染。
生产、储存、销售过程使用的直接接触的盛装容器、工具、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散装食用油专用车辆和容器等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清洁卫生、无污垢,反复使用的车辆及容器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做好记录。
车辆及容器上应加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___等内容。
七是转基因管理规范。
以大豆、毛油等为原料生产非转基因食用油的生产者(含小作坊),应防止转基因原料混入造成转基因成分污染,在大豆、毛油等原料进厂前,应当对原料进行转基因成分检验或验证,产品出厂时应向购货方提供原料为非转基因成分的验证材料。
食用油分装者应当严格履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原料供货方索取该批产品原料为非转基因成分的证明材料,真实标注产品信息。
以转基因大豆等为原料生产或分装食用油(含小作坊)的必须在产品标签标注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明示“转基因”字样,且字体清晰、易识别。
八是散装标识规范。
食用油生产者(含小作坊)销售散装食用油,应当具有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
由生产者提供包装物的,包装物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贴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核准证)、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成分或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标签标注;经营者自带盛装容器或自用油槽车购买散装食用油的,生产者应为经营者提供与销售规格和数量相匹配的标签标识,并由生产者粘贴到经营者自带盛装容器或自用油槽车上。
不论食用油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均应采取措施,确保散装油标签标注的牢固、完整、信息清晰可鉴;九是小作坊生产规范。
生产食用油的小作坊必须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取得小作坊核准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
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只能以传统压榨工艺生产,使用的直接接触包装物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散装油要符合本意见中散装油标签标识要求。
以转基因大豆等为原料生产的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明示“转基因”字样,且字体清晰、易识别。
“九不准”一是不准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二是不准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食用油;三是不准使用发霉变质、过度氧化碳化、超期陈化、重金属超标、农药残留、被沥青、塑料等污染的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四是生产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准少于产品保质期(或合同约定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五是不准以浸出法工艺冒充压榨法工艺;六是不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食用油,不准以转基因食用油冒充非转基因食用油;七是不准循环使用直接接触食用油的包装容器、包装物,不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以及易在食用油中析出塑化剂的直接接触包装物、瓶盖及垫片、工具、生产设备等,严防食品塑化剂污染;八是食用油小作坊不准使用浸出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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