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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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日期】
xx-09-19【生效日期】
xx-09-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xx年9月19日发布,xx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供水管理,保证饮水安全,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一切单位、居民以及寄居本市的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公民等用户。
第三条第三条楼宇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户从一次配水管网引出的用于蓄水或加压的再次(或多次)的供水装置。
第四条第四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维修、监测等有偿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各屋村管理处(含楼宇管理者)负责所辖范围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维修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自来水公司的专业队伍,以及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机构认可的清洁服务公司或街道办事处也可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和维修等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对二次供水设施提供清洁、消毒、维修服务的单位或专业队伍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清洁、消毒登记制度,加强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水质卫生和饮水安全。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辖区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依审批程序向辖区卫生防疫机构申领卫生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各楼宇的管理者为所属范围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责任人;无单一管理者的或隶属关系较复杂的综合楼宇,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责任人由住户构成比重较大的单位担任或由辖区供水机构与卫生防疫机构指定。
第十条第十条楼宇二次供水设施安全卫生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辖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定期清洁、消毒、维修和保养等自身管理工作;
(三)建立水池、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和安全保卫制度;
(四)负责申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合格证”和按时办理该证的年度审核或换证手续;
(五)筹措并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监测、办证等经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供水管理机构做好所属范围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统一保管辖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合格证”,以供查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使用的材料和涂料,清洁、消毒用的除垢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蓄水池,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洁和消毒,辖区卫生防疫机构应进行卫生监测,对检验合格者,由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合格证”上加盖年度审核章,方准继续使用;年满两年的须按规定换发“卫生合格证”。
第三章罚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供水管理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二次供水设施无“卫生合格证”的,可对楼宇供水设施安全卫生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限期改进,并张榜告示,督促用户整改;逾期不改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逾期三个月不进行“卫生合格证”年度审核或换证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二次供水设施无“卫生合格证”达六个月者,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督促其整改;水箱、蓄水池水质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经张榜告示后仍不改进者,卫生、防疫部门可通知供水部门予以停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由管理责任单位或其责任人承担,不得摊派到用户个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监测、发证等的收费由市物价部门审定。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费用由楼宇管理责任单位承担,或由用户按受益人口合理分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水泵房管理制度1.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
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站对水池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四、二次供水清洁消毒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每年由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且取待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2、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3、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消毒记录存档。
4、水池定期巡回检查、记录,防止跑水、流溢,并加盖上锁,防止小动物进入水池,保证水池清洁卫生。
5、对供水泵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大、中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记录。
保证水泵安全运行。
6、定期检查保养供水管道阀门、止回阀,保证管道畅通,、压力正常,根据实际情况对管道阀门进行整改,保证操作方便。
第三篇:
二次供水泵房供水水箱设施清洗办法二次供水泵房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
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
100的比例配制。
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四篇: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本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二次供水相关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二次供水泵房附近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4、每天定期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有记录备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必须由专业清洗队伍,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二次供水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7、确保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定期打扫卫生。
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房门钥匙由专人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
9、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10、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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