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屋面防水维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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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屋面防水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
屋面防水维修合同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屋面防水维修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资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项目经理:
指甲方在第8条8.1.1.3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2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3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4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在第8条8.1.1款中约定。
2.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6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2.7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9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0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1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3不可抗力: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居民区屋面防水维修
3.2工程地点:
新疆克拉玛依市××区
3.3工程内容:
本工程主要是对矿服服务事业部所属公共事务管理公司老区居民区屋面进行防水维修。
3.3承包范围:
以甲方提供的居民区屋面防水维修施工计划作为参考依据,实际施工的合格工作量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按工程量清单描述内容办理工程经济签证)为准。
3.4工作内容:
从施工准备、施工、材料供货到竣工验收合格的一切工作。
防水方式按甲方安排采用屋面卷材防水(2层SBS)和屋面卷材防水(1层高分子聚乙烯涤纶)两种防水方式进行维修。
3.4.1、屋面防水材料均由乙方采购,SBS防水材料选用五家渠天山牌或乌鲁木齐中意牌,高分子聚乙烯涤纶采用建疆牌或东风牌。
废弃拆除物均由乙方运至××区规定的地点。
3.4.2批准文号:
计划编号:
3.5资金来源: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4.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4.2承包范围:
以甲方提供的(计划编号:
)居民区屋面防水维修施工计划作为参考依据,实际施工的合格工作量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按工程量清单描述内容办理工程经济签证)为准。
工作内容:
从施工准备、施工、材料供货到竣工验收合格的一切工作。
防水方式按甲方安排采用屋面卷材防水(2层SBS)和屋面卷材防水(1层高分子聚乙烯涤纶)两种防水方式进行维修。
废弃拆除物均由乙方运至××区规定的地点。
5.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开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报告时间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5.1开工及延期开工
5.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5.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5.2.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5.2.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5.2.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2.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5.2.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2.6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2.7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6.合同价款与结算
6.1合同价款:
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单价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以结算书方式确定。
6.2结算办法及依据:
6.2.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七(附表1~附表3))。
6.2.2合格工程量按照甲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为准。
6.2.3结算价款=甲方确认合格的工程量×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可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
6.2.4结算:
6.2.4.1合同价款可调整范围:
甲方提供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作内容。
6.2.4.2合同价款可调整部分的结算办法:
甲方提供清单范围外需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中油独石化造价〔2011〕1号《关于下发2011年石化公司工程项目结算办法的通知》及独石化造价管理部门下发的现行其他结算文件。
6.2.4.3甲方提供清单范围内,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费费率及增加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产生的费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注: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措施费中的费率及增加项目(钢管密目网、模板)的造价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
6.2.4.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人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工程拨款与结算
6.3.1每月22日前,在经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14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依照经审定的统计报表,逐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6.3.2在工程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的60%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逐月抵扣预付款。
6.3.3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5%时停止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一次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5%质量保证金。
6.4其他约定。
6.4.1结算资料的约定:
结算资料的格式及要求应符合石化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
6.4.2工程竣工后2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
6.4.3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结)算。
6.4.4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混凝土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6.4.5甲方有权利对工程变更或工程经济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
7.材料设备供应
7.1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供应。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采购符合标准的防水卷材。
乙方采购的材料与甲方要求不符或与中标投标文件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乙方采购材料应按施工规范及行业要求的现行标准采购;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应对材料质量负责。
7.3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7.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5对于按国家、自治区、行业及公司等规定要求,必须在施工前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的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费用包含在单价内。
7.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设计单位及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7除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检验外,甲方另要求的检验,检验费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如下约定:
如检验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8.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工程师
8.1.1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8.1.1.1款(选择8.1.1.1或8.1.1.2款)确定。
8.1.1.1本工程监理以甲方给监理单位提供的委托单为准。
甲方确定监理单位后,及时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甲乙方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乙方必须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甲方将向监理单位出具书面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为:
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具体权限及实施方案见监理单位的《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甲方书面授权中监理权限的内容行使权利,但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
1、工程变更;
2、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工程款的审核;
4、分包施工单位的确认;
5、工程索赔(包括工程变更单或工程经济签证和工期顺延)。
8.1.1.2甲方派__________为现场施工代表,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利。
甲方在更换驻工地代表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1.3乙方派__________为本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1.1.4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和业绩,不得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名单配置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项目经理及经理部班子成员必须在工程现场岗位组织管理工程施工,特别是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HSE、技术人员不得未经甲方许可而随意离开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岗位;对乙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为称职的人员。
8.2甲方工作
8.2.1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8.2.2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8.2.3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建设场地的土石方平整,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公路运输道路,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达到进场开工条件,甲方承担费用。
8.2.4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8.2.5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2.6开工前5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8.2.7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8.2.8认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0日内,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并办理结算。
8.2.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3乙方工作
8.3.1在开工前7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8.3.2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8.3.3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出开工报告。
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24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8.3.4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8.3.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现行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他处罚。
8.3.6对已完工的房屋,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8.3.7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20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8.3.8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8.3.9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8.3.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3.11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拉到归属部门指定的填埋地点。
8.3.12施工文件、竣工图提交要求,见甲方提供的电子文档。
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9.1工程经济签证、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甲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9.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12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意见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10.工程质量和验收
10.1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0.1.1本工程按照甲方确认的《屋面防水施工方案》(附件一)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进行验收。
10.1.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10.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2.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内、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48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0.2.2工程师接到通知48小时内没有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验收合格24小时后,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3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5竣工验收
10.5.1工程竣工后7日内,乙方按10.1.1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14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0.5.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日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6质量保修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详见附件三)。
10.7其他
10.7.1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重大改变需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其节约部分双方协商确定归属;乙方采取新工艺、新技术等措施实现的节约部分归乙方。
10.7.2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7.3约定合同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专业质量责任工程师的具体人员和具体职责,不得一人身兼多职”。
10.7.4工程管理人员的约定:
10.7.4.1任何情况下,变更人员大于15%的,业主不接受变更要求。
10.7.4.2变更人员在15%以内的,必须事先填写“工程管理人员变更审批单”,经业主工程总监批准后,方可变更。
10.7.4.3项目经理、质量主管、具有国家及行业执业资格的专业管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变更,除非有证据证明在岗人员有违法、辞职或身体健康原因、业主书面要求更换提出的变更;所有变更人员的业绩、执业资格必须优于原在岗人员。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1.1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居民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施工HSE合同》(附件二)。
确定《居民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施工HSE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属归:
□甲方所有。
√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13.保密
13.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1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13.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3.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14.权利瑕疵担保
14.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
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5.对外关系
15.1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
15.2其他:
/
16.保险
16.1双方应当各自对其工作人员、材料进行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7.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17.3.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7.3.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7.3.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7.3.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7.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8.违约责任
18.1、甲方未按期提供有关资料的,工期相应顺延。
18.2、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进行无偿返修。
乙方拒绝返修或返修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质保金不予返还。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甲方操作不当的除外。
18.3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以一审审定税前造价为基数的千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18.4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支付以一审审定税前造价为基数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8.5装置检修过程中因停建、缓建、返工、材料设备的积压倒运及施工力量的调迁而影响工期,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18.6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下列计算方法赔偿甲方损失:
按甲方实际损失的100%赔偿。
18.7、乙方未按合同第7.1-7.10条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酌情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18.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更换本合同项目经理人选的,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向甲方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换甲方同意的项目经理。
以上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日违约金,直止更换甲方同意的项目经理。
18.9、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20天将结算书提交到结算一审部门,每拖延一天按一审审定税前造价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结算书不能按期提交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反映到结算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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