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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XX〕4号)、《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XX政办函〔XX〕405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开展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有利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县环境状况,科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大力推进XX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不断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全力打造实力XX、幸福XX、美丽XX。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和牵头部门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
X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与牵头部门。
普查对象为XX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进行登记调查。
牵头单位:
环保局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牵头单位:
种植业由农业局牵头,畜禽养殖业由畜牧局牵头,水产养殖业由水务局牵头。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
工业企业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由环保局牵头,质监局、各乡镇配合;县城、乡镇的入河(库)排污口由水务局、环保局牵头。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
环保局
配合单位:
卫计局、住建局、环卫所。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
交运局、交警大队、农业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公路段。
配合单位:
各乡镇。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情况。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和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式为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工业污染源由工商、统计、质检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名录库结合电网数据库,同时进行实地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方法核定形式。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农业污染源主要根据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共享名录库,对于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其他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形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方法核定形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县政府成立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XX省和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工作,对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4.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定汇总工作;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单位分工。
县环保局:
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牵头开展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普查;负责组织实施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定,组织普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提供工业、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名录、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统计局:
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以及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发改委: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工业经济局:
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财政局:
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局:
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县住建局:
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环卫所:
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调查。
县交运局:
负责提供县(乡)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公路段:
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
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及数据质量控制;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畜牧局:
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安监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煤矿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煤矿开发企业名录库。
县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工商局: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县质监局:
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调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武装部:
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
按照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
XX年1月份前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工作;XX年底前完成全面普查;XX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和信息化设备,落实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聘用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开展污染源监测,完成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
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开展前期监测与调查。
3、全面普查: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
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镇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业务技术骨干的培训,负责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
所有普查人员经分级培训后上岗。
(六)宣传动员。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XX〕59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中除中省市承担部分外,其他部分县财政承担。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资金到位。
县财政局安排经费主要用于:
县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制定、办公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保障;数据采集、处理等设备购置;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交通工具租用;普查人员选聘、通讯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和宣传材料等印制、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普查经费预算与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县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如有以上行为,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普查工作部署的重大意义,污染源普查是国家重大国情调查,也是县政府的一项工作责任。
基于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县级领导小组统筹工作总体推进,明确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实施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编制部门工作方案,指导本部门普查实施工作,建立上下级、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强化组织领导能力,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经费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加强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足额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发放等环节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问题发生。
(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数据准确是普查的生命线,本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要求的基本原则是查得清、可统计、可核证。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积极配合省、市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根据全省统一规定,各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将数据落实到人,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四)加强宣传力度。
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强化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信息发布,充分运用手机应用软件、微信等新媒介,扩大信息受众面。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之中,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力量,不断凝聚共识,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引入第三方。
由于普查任务量较大,为高效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可按中省普查相关规定,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确保普查工作有效开展,减少基层负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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