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政务环境调研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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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政务环境调研分析
对我市政务环境调研分析
为深入推进我市“一建双创”工作,着力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打造廉洁高效政务环境工作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审批项目较多。
目前,我市共有涉及市级56个部门658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
其中:
行政许可4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2项;便民服务项目52项。
同时,有的项目审批环节仍然比较繁琐,有的行政审批时限还比较长;一些行政审批权该取消的没有取消,该下放的没有下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过多、标准过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中间梗阻”、工作“忽悠”现象比较突出。
(1)服务意识不强。
存在着表面热情、内心淡漠,口头热情、行动冷漠的问题。
有的部门和服务窗口缺乏主动性,坐在办公室等待的多,主动上门服务的少;有的部门有些单位的个别中层干部工作节奏缓慢,遇事推诿,遇到困难矛盾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推上卸下,左推右挡,打起了“太极拳”。
(2)工作墨守成规。
在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新形势下,依然习惯于老办法、旧框框,要么就事论事,要么死抠条文,缺乏闯劲,不敢创新,习惯于用共性标准处理个性案例,缺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看似坚持原则、实是因循守旧,看似依规办事、实是不办实事,看似对上负责、实是推卸责任。
(3)部门纪律不严。
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办事看人情,以感情代替政策,以关系决定亲疏。
有人情,不能办的事照办;没人情,该办的事也不给办。
甚至办事看好处,无利不作为,小利慢作为,大利乱作为。
如通过委托熟人办理时给予“打折”优惠。
(三)机关办事效率低下依旧明显。
(1)一些部门仍然存在环节繁琐、办事拖拉的现象。
虽然实施了限时办结制,但是一些企业和项目业主反映审批时限较长、高低限跨度大、执行中就高不就低的现象比较突出。
(2)部分工作人员办事不求效率。
有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满口承诺抓紧办理,但群众在几次等待与催促下,得到的回答却是工作繁忙还需等上几日;有些单位的个别中层干部工作节奏缓慢,推一推、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更有甚者即使在群众投诉后仍然强调工作任务重无暇顾及。
(3)部门之间推诿现象不断。
部门之间对一些难以处理或处理比较麻烦的事项,往往是假以理由一推了之。
如市中心城区同一区域内有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及两区)的管理体制,同一区域出现了两个执法主体。
致使为部门利益驱动及税收等,相互之间争夺管理权限。
造成一方面让企业有机可乘、有隙可钻,游离于市区两级管理部门之间,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理部门,导致“脱管”、“漏管”、“无人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市质监站、安监站等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后,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只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之间变争为推,造成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混乱。
(4)少数工作人员工作马虎,引起失误。
由于前一环节的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马虎导致后一环节工作无法进展或是错误开展,使群众要办理的事项久办未果。
(四)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发挥不充分。
(1)有些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不充分,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
市政务服务中心自20XX年正式成立以来,56个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单位,已有50个进驻中心设立窗口,但部分窗口工作人员只是收发员、登记员,没有发挥办事员的作用,使群众办事仍旧要找到机关职能科室进行办理。
更有甚直,连受理也不在大厅,存在厅外审批行为。
(2)并联审批功能使用不明显。
没有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施并联审批。
(五)部门服务利益为先现象比较突出。
(1)有些部门只顾自己发展、部门发展,不管地方发展、整体发展,只关注部门经济利益得失,视部门利益至上,只要触及到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部分科室的利益,便“斤斤计较”、“寸步不让”。
(2)有些部门以方便自身为主导阻碍政令畅通。
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推诿,有利的事抢着干,麻烦的事拖着不办,当面表态很好,背后软顶硬拖,随意打折截留。
(3)有的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部门小团体的利益,把一些本应该提供的服务,通过设置中介组织,变相地转变为收费项目,而且搞垄断经营;有的部门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暗箱收费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部门讲服务就是收费、讲执法就是罚款,“以罚代法”问题普遍存在。
;有的利用下属服务公司或行业协会名义打“擦边球”,向企业或群众收取服务费。
(六)少数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裁判不公、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甚至“吃拿卡要报”。
二、原因分析
产生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思想认识层面、又有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不够解放,观念、职能转变不到位。
突出表现在:
其一,认为“行政行为规范了,权力利益缩小了,官位的含金量就贬值了”,规范了行政行为就是
给自己套上了“紧箍咒”,行政自由和空间就大大缩小;其二,认为创建服务政府就是“分权让利、放松管理”,讲服务就是不要行政管理。
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是“虚功”、“慢活”,“得罪人”,费力不讨好;其三,对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疏于教育和培养,缺少监督,放任自流,无动于衷,有的持悲观论调,认为风气难治,缺乏信心。
二是全局意识不强,部门利益、个人利益至上,常常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要手中握权,对程序和制度的设置,只从方便自己工作出发,不关心群众的办事成本和困难,导致办事对象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窗口之间奔波,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决心不够,导致利益纠缠、职责不清、协调困难、效率低下。
三是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四是责任追究不到位。
大多数部门、单位对发现的许多问题。
在处理上,真正敢于在人的问题上“动真格”的很少。
一些部门的个别领导官本位思想严重,对于存在的问题不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加以解决,而是不顾全局,从小集团利益出发,“家丑不可外扬”,护己护短,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环境建设工作中的一大障碍。
个别部门在接到督查通报后,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往往不能正确对待,总是千方百计推卸责任,甚至对查到的人与事,袒护说情,包庇掩盖,避重就轻,在处理上,也是点到为止,失之于宽。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
进一步缩减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项目实行“零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许可项目,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现行须由县级市政府报送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服务大厅服务功能,健全基层为民办事网络,着力建设务实高效的服务环境。
推行:
(1)并联审批、首办负责制。
要求具有审批职能的市直单位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将现在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处室,由不同的领导负责的审批模式,改为通过“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处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实现资源的整合;对派驻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要通过授权文件形式,依法授权,充分授权,并保持相对固定,提高窗口直办率。
同时,推行并联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可以联合办理,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2)实施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项目进厅是基础,充分授权是前提,优化审批流程是关键,强化督查工作是保障。
通过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办理全上网、把行政审批的规定固定下来,使行政监督由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
并使行政审批从一开始就进入了监察的视线,对违反程序和超越权限的行为,系统可随时自动限制、自动警告、自动记录,真正把行政审批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做到“看得见、管得住”,实现超前防范、全程监督,防患于未。
(3)实施自由裁量基准制。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主体的一项重要执法权。
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控制是当前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在我市在交通系统、市综合执法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要求试点单位要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制定裁量标准时要重点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
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开,让社会了解有关量罚标准,确保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4)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
重点抓好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扩大行政许可服务承诺,认真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承诺形式、统一流转程序、统一流转方式,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5)引入专题听证机制。
吸收直接服务对象与执法人员就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方式进行面对面地交流、质询,以澄清是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二是约束“三种”行为。
(1)取消、控制和减少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内容、依据、标准必须通过报纸、网站等多种途径对外公布,在收费窗口对外公示,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国家和省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遵照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违反规定的必须立即取消,停止收费;制定统一的收费卡,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执有统一印制的收费登记卡,并进行逐项登记,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登记卡上的收费主体、项目、标准和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
(2)清理行政性、垄断性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行政机关一律与经营性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脱钩;在办理各项审批时,行政机关不得以指定的非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前置条件,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以行政机关为依托而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机构、人员、资产必须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国家公务员不得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业协会中兼任职务,已兼职的,应退出公职或退出行业协会职务。
(3)严格规范和控制对企业的检查。
除涉及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土地监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审计、税收及计划生育等检查外,各行政机关原则上每年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涉企检查进行必要的协调,同一条线部门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所有检查活动一律实行“履职不收费”。
行政机关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应当以教育为先,禁止以罚代管,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的,首次处罚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一般按下限标准执。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1)继续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既注重评议结果,更注重评议过程,使评议过程成为促进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环节。
不断改进评议的方式方法,扩大评议参与范围,提高评议质量,加强对评议过程的监督,切实保证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的公平公正。
要通过以评促纠、以评促建,推动部门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严肃查处涉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作风生硬、推诿扯皮、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培训”等行为。
(3)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加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建设,受理群众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或服务项目作为重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确保群众满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4)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体系,形成科学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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