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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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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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篇一: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年月日,本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详见附件1),约定乙方向丙方转让不良资产,丙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为元,付款期限为年。
2.甲方自愿将其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丙方
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经平等协商,各方就抵押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抵押物状况
1.坐落位置:
区街路号
(详见附件2〈〈抵押物清单》)。
2.建筑结构:
,用途:
。
3.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4.已完成部分:
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
5.竣工时间:
6.土地使用性质:
使用年限:
7.证件(见附件3—7):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
开工许可证号:
预售/销售许可证号:
8.其他:
二、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
1.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白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三、担保范围
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和实现主债权的合理费用。
四、抵押登记
1.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登记申请。
2.乙方应于抵押权消灭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送达撤销抵押登记的通知,协助甲方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3.各方应当协力提供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
4.因抵押登记和撤销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各方依据国家及登记机关的规定承担;无相关规定的,由各方承担各自的费用。
五、抵押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1.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使用,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出售抵押物,但是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的除外。
3.抵押物灭失的,丙方应当另行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乙方可以就因抵押物灭失而取得的赔偿行使物上代位权。
六、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丙方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的;
(2)丙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向债务人追索;价款偿还主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退还甲方。
3.乙方行使抵押权后,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七、抵押权的消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要求丙方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支付合同价款。
2.未经抵押人同意,乙方与丙方变更延长主合同付款期限的,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经各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
任何一方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件
1.〈〈债权转让协议》;
2.〈〈抵押物清单》;
3.甲方股东会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一、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印章)
代表人:
乙方:
(印章)
代表人:
丙方:
(印章)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月曰
签订地点:
篇二: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模板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字第号
抵押人:
(甲方)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抵押权人:
(乙方)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确保借款合同(年字第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
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
(大写)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土地占用或分摊
面积共平方米,抵押房屋共作价(大写):
元。
第四条:
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日或累计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3、4、第七条:
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须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
第十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可有效。
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二条:
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的法人承担或享有本合同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商议不成,应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在建工程的保险事宜(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抵押人:
(签章)抵押权人:
(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
篇三:
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
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为了确保乙方与(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年字第号建筑合
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冲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
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
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
第四条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条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
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0/天(%o)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
乙方必须在
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
第六条担保条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下,乙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保障,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请。
第七条担保费用。
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具体见收费通知单)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计收。
(2)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费。
2.其它费用:
甲方因开具担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
费用(如,甲方在对乙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
方支付。
3.履约保证金:
部分委托人在申请甲方为其担保前,需要向合作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主要用于债务到期后,乙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履约费用,保证金以现金形式
篇四: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睢房地押(按)字号
睢宁县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睢宁县房产管理局监制
借款人:
XXX有限公司
贷款人:
中国银行XX支行
立合同人抵押人:
XXX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
中国银行XX支行
担保人:
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经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为了确保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号借款(贷款)
合同的履行,抵押人XXX有限公司愿意以其位于XX小区的合法在建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二条在建工程取得方式、四至界限、使用性质、设施、工程进度状况、地块使用期限、相关证件号码:
第三条该在建工程经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
估价机构于XX年月日估价,该在建工程价值(人民币)元,大写。
该房地产出租及他项权设定情况。
第四条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在建工程及相关权益作为借款人贷款。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即按借款(贷款)合同约定,
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按揭)房地产价值40%的抵押(按揭)贷款,贷款额为(大写),约定(按揭)贷款期自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行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贷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税费。
第七条担保人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六条中涉及的债务及相关税费,担保期间自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起,至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加收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办
理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贷款期限。
在抵押期间,
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条抵押权人未按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款项的,抵押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由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抵押人经营损失。
第十一条在抵押(按揭)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抵押贷款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十三条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交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
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乂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
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担保人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其履行还款担保通知后日内,应当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债务,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所欠债务从担保人帐户中扣收。
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所支付的债务。
第十九条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以中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二十条同一抵押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抵押房地产处分时,须通知其他抵押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一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
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
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篇五:
工程建设担保合同
工程建设担保合同
根据九江市建设局九建建字[XX]33号文件要求,乙方
开发建设的**************工程,需要建立工程支付担保制
度,即由乙方的开户行甲方出具担保承诺,经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有足够的工程款(人民币):
****(大写数
字)****存入开户于甲方的帐户**************号内。
二、甲方保证乙方的开立于甲方的以上工程款项专款专
用。
三、以上款项累计用完合同终止,在合同工期总日历天
数*****天后(即****年**月**日后)自动作废。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
日起生效。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曰年月曰
篇六:
什么是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什么是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湖州房产家庭律师介绍,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分为投标
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等四种担保。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担保的有效期为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
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
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
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虽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
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
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六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担保
第十七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局不得超过80万兀人民币。
第二十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一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
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局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四章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履约
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
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
180天。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
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虽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章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三十条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
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
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专业人士表示,必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虽风险,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湖州,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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