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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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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民法典
篇一: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
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
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民法典)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
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
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
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
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
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
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
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
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
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
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
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
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
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
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
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
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
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
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
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
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
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
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
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
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论婚姻意义
殷海付
10041171006
摘要:
结婚是人生中不可缺少的经历,但为什么要结婚呢?
结婚
篇二:
婚姻家庭法整理
一、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1、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的回归问题,是婚姻家庭编在民法中的地位问题,这是我们首先要
解决的立法思路、立法模式问题。
追朔中国的历史,上个世纪,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经
历了一个始合后分的过程。
婚姻家庭法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中,就进一步从法律体系结构和编
制方法上使婚姻家庭法实现了向民法的最后回归。
2、与其他法律相比。
1)首先,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具有限定性。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后果,代理
2)其次,婚姻家庭法关系具有稳定性。
。
3)再次,单一性和不可重复性。
4)最后,婚姻法中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联系,或者说在婚姻家庭法中,某些权利义务是
具有同一性的。
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1)首先,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差别:
2)其次,在法律调整的价值目的上,民法的主要价值趋向在于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
品经济;婚姻家庭法的主要价值趋向则在于维系家族,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
3)再次,在调整方法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也有许多区别:
?
狭义的民法基本上是一种调
整人们行为的法律。
婚姻家庭法是一种身份法,它以亲属身份作为权利、义务发生的主要根
据,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遵循着从身份到权利,再以权利定行为的法律逻辑;?
婚姻家庭法
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
民法意思自治为基本的调控手段,这种法律规则不完全适用于婚姻家
庭领域。
?
婚姻家庭法与国家的社会政策密切相关,社会需要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
概念:
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
强制和干涉。
?
特征:
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
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
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离婚
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2、一夫一妻。
?
概念: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
偶者在婚姻终止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
系都是非法的。
?
另外: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
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叫后婚,又叫重婚。
?
比较:
重婚通奸姘居
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
3、夫妻平等。
概念: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的任何
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内容: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4、计划生育
三、结婚制度。
1、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2、婚姻的效力是指因男女结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3、配偶身份权
1)夫妻的姓名权
2)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3)忠实的权利和义务
4)婚姻住所商定权
5)人身自由权
6)日常家事代理权
7)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4、无效婚姻。
?
定义:
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
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5、可撤销婚姻
?
定义:
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权机关应予以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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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胁迫
7、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本人自愿、完全自愿,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
4)禁婚亲
5)禁婚疾病
6、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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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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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其一,事实婚姻的主体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事实重婚,而非事实婚姻。
其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的主要区别。
其三,事实婚姻的双方都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又为群众所公认。
这种公开性与公认性是事实婚姻重要的外部特征。
其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8、夫妻财产制立法基本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
2)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4)符合中国国情
5)肯定家事劳动具有社会价值
6)保护交易安全小结和作业
正常程序以及法律后果
结婚条件
结婚
结婚程序配偶身份权:
6方面法定制共同制个人制夫妻财产权
约定制
无效婚姻违反的法律后果
违反实质要件的
可撤销婚姻
违反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
四、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又称为裁判离婚。
(1)判决离婚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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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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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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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裂主义原则
(2)判决离婚的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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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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