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口湿地建设及生态修复工程运营维护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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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口湿地建设及生态修复工程运营维护合同
入河口湿地建设及生态修复工程
运营维护合同
甲方:
xx
乙方:
xx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对xx入河口湿地建设及生态修复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编号:
xx)时已明确招标内容含三年运营维护服务、乙方已响应招标文件,且项目已顺利完工验收进入了运营维护期,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规定双方在运营维护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1条运营权与运营期
1.1.运营权
甲方依据本合同授予乙方在运营期内运营本项目的权利,乙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即:
在运营期内,乙方负责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运营、管理各污水设施、生态设施(含湿地),满足合同要求的运营服务标准,并向甲方收取运营服务费;在运营期满时,将各设施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1.2.运营期
本合同运营期为三年,自项目施工完成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完工验收之日起,乙方运营维护三年,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合同。
第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2.1.1.1.按本合同规定,监督乙方资产管理、项目经营和合同履行,并负责本项目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1.1.2.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其及时整改;
2.1.1.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各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的出水进行监督、检查;
2.1.1.4.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2.1.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1.2.甲方的义务
2.1.2.1.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2.1.2.2.授予乙方在运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管理和运营各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在运营期内,应保持乙方运营权持续有效,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非依适用法律对本项目的干预;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2.2.1.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乙方有权经营管理自主权;
2.2.1.2.向甲方收取运营维护服务费;
2.2.1.3.在保证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本项目的运行工艺;
2.2.1.4.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各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2.2.2.乙方的义务
2.2.2.1.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
2.2.2.2.在运营期内,自费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包括大修、更新重置和日常维修)各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并收取运营服务费;
2.2.2.3.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2.2.2.4.不得对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第3条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和维护
3.1.基本要求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各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以及所有污水管网、窨井、检查井的清理与维护,对污水设施、设备做到及时检修,对管网、窨井、检查井每月清理一次,并坚持做到不淤积堵塞,保持管网通畅。
及时管理生态设施,保持生态效果良好。
3.2.运营维护内容
在整个运营期内,运营维护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费用名称
名称细分
工作内容
1
一体化设备维护
人工检查各设备系统运行情况
1.每天循环检查各设备运转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工作;2.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设备运行管理
风机搅拌机提升泵反洗泵紫外灯管、排风扇、反洗泵等
大小修维护
1.主要设备是搅拌机、风机、提升泵2.故障处理、小配件更换、内部维护等
保养
1.专业操作工,一个工日;2.润滑油一桶
2
人工湿地维护
指标检测
1.收集进水与出水,共两项2.交质检站进行检测是否达标
填料废渣运输
1.人工坑内清渣;2.人力车废渣外运;3.场地清扫;
加药与填料
1.人工生物料二次搬运;2.人工搅拌物料;3.填料
植物收割
1.湿地周边杂草过快影响美观;2.对湿地内植物形成竞争
水位调节相关装置维护
1.确保水不外渗;2.防止细菌生长过快影响水分布
3
场地清理(按一年一次大洪水情况考虑)
场地垃圾清理及恢复
1.被洪水冲坏的植物恢复,清扫;2.区域内各设施归位
垃圾外运
垃圾清运,人力车运输,按0.1万元费用包干
4
生态区内各设施维护及卫生清理
1.各设备启闭及检2.生态区域内地面及各设施修补
1.湿地各喷灌开关;2.各电气系统开关
1.学校污水管道及单用户管道疏通;2.生态区域内乔灌木维护
1.管道疏通及淤泥处理外运;2.乔灌木修剪;3.绿化浇灌;4.垃圾清理
第4条水质标准
4.1.进水水质标准
4.1.1.运营期内,乙方负责运营范围内的所有污水处理站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收集到的污水水质特征以实际为准,乙方不对收集的水质、水量负责。
4.1.2.乙方根据《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第2.3.2条款的规定确定各污水处理站的设计进水水质标准如下:
表8-1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标准
序号
参数
单位
日最高浓度限值
1
生物需氧量(BOD5)
mg/L
100
2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
300
3
悬浮物(SS)
mg/L
150
4
氨氮(以N计)
mg/L
35
5
总磷(以P计)
mg/L
5
6
PH
6-9
4.1.3.除上述六(6)项主要指标外的其它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规定。
4.2.出水水质及恶臭、噪声排放标准
4.2.1.如果向污水设施提供的污水进水水质符合本合同第4.1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各污水设施第4.2.2条款规定的考核点的出水水质应满足如下标准:
污水设施设计建设标准:
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站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一级B标准;
表8-2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标准
排放标准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磷酸盐(以P计mg/L)
氨氮
(mg/L)
pH
《城镇污水处理站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一级B标准
60
20
20
1.0(TP)
8(15)
6-9
4.2.2.对各污水设施的考核点为:
污水设施的考核点位于污水设施/小型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处。
4.2.3.污水设施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4.2.4.污水设施厂界噪声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第5条运营服务费支付
5.1.运营维护服务费计价
项目各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态设施运营管理费用统一打包为10万元/年。
5.2.运营维护付费周期
甲方一次性支付三年运营维护服务费。
5.3.运营维护付费支付
甲方共计应支付的运营维护服务费3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或项目完成审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6条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6.1.移交范围
6.1.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乙方对各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的运营权益,包括:
6.1.1.1.乙方对各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项目设施的使用权、运营权,包括:
(i)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项目管理资产(包括办公设施、车辆等)、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iii)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如可以转让)。
6.1.1.2.各污水设施和生态设施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运营维护手册、说明书、管理制度、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6.1.1.3.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包括建设合同、买卖合同等)项下与工程保修、质量担保和索赔等有关的权利和利益;及
6.1.1.4.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6.1.2.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
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6.2.移交清单
乙方需在运营期满前两
(2)个月提交本项目所需移交的清单:
如设施、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文件、资质文件等。
甲方和乙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和复核,清单上所列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正常磨损除外。
6.3.移交方式
在运营期满前一
(1)个月内,由乙方会同甲方共同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运营期满之当日,双方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以最终确认完成移交工作,此后将由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
第7条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事件
7.1.1.不可抗力是指:
7.1.1.1.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
7.1.1.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7.1.2.如果某一事件符合第7.1.1条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下列事件:
7.1.2.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7.1.2.2.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7.1.2.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7.1.2.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污水处理站电力供应的中断;
7.1.2.5.任何国有化征用、征收;
7.1.2.6.政府部门实施与污水处理站运营维护相关的进口限制、配额或分配限制;
7.1.2.7.法律变更。
7.2.免于履行
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合同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7.3.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7.3.1.任一污水设施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第7.1条款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7.3.2.任一污水设施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7.3.3.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7.4.不可抗力的通知
7.4.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7.4.2.未经书面通知的,不得以不可抗力对抗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7.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7.5.1.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7.5.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7.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7.6.1.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
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7.6.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8条补偿
8.1.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运营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经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增加,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则双方经谈判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补偿。
8.2.补偿形式
补偿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甲方可自行选择采用哪一种补偿方式:
(i)一次性补偿,即以货币形式补偿;
(ii)延长运营期。
8.4.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按照上述第8.1条款规定而使乙方有权获得补偿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有权获得补偿的一般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
8.5.补偿决定
8.5.1.甲方收到乙方补偿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建议采取的补偿方式、金额、时间等;
8.5.2.若甲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要求补偿的通知之日起二
(2)个月;
8.5.3.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第9条其它条款
9.1.货币
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9.2.保密
9.2.1.各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9.2.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9.3.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4)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2)份,各文本效力相等。
9.4.生效
9.4.1.本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生效;
9.4.2.本合同自运营期结束之日终止;
9.4.3.本合同已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约束。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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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口 湿地 建设 生态 修复 工程 运营 维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