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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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新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洛阳市新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
发布日期:
2007年04月28日 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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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新区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洛阳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洛阳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洛阳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洛阳新区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洛阳新区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五个阶段:
立项审批阶段、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阶段、工程报建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 立项审批阶段
第五条 立项审批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等。
市洛阳新区办公室融资招商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在洛阳新区范围内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由洛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进行立项审批,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属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报批。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凡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洛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下达批复文件。
属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报批。
二、凡社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
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被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二、 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由洛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业主单位须带年度计划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到融资招商处备案。
由融资招商处指导协助业主单位办理银行贷款业务。
第三章 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阶段
第十条 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阶段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选址、总平面规划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基本建设文物许可证、消防审批、人防审批、抗震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审批等。
第十一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由市洛阳新区办公室建设用地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 以划拨方式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程序
(一)申请用地,须提供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依据;
(二)签订供地协议,缴纳土地价款;
(三)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详细办理程序参照洛政[2001]7号文。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程序
(一)申请用地;
(二)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详细办理程序参照洛政[2001]7号文。
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程序
(一)依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办理受让登记;
(二)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三)土地交易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详细办理程序参照洛政[2001]7号文。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向市洛阳新区办公室规划管理处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条件审批。
一、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所需资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
(三)1:
1000现状地形图;
(四)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二、总平面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所需资料:
(一)规划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1:
1000地形图。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批准后,业主单位按照市洛阳新区办公室规划管理处提出的测量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用地界线、控制线、坐标点及用地面积测绘。
经规划管理处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三)审核批准的用地坐标图;
(四)批准的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业主单位向市洛阳新区办公室建设用地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建设用地处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文物许可证审批
一、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批准的位置图,市文物管理局安排钻探;
二、根据钻探结果,需要考古发掘的工程项目,市文物管理局安排考古发掘单位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按工程项目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上报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审批,批准后安排发掘;
三、发掘结束后,市文物管理局将发掘结果上报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市文物管理局出具《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和《洛阳市文物管理局保护范围基建用地审查批准书》。
第十六条 消防审批
业主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请办理消防审批。
消防审批程序为:
申报、受理、审核图纸、查看现场、领导复核、领导审批。
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一、业主单位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
二、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三、全套工程施工图纸。
第十七条 人防审批
业主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申请办理人防审批。
人防审批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修建人防地下室审批,另一种是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审批。
两种人防审批办理程序如下:
一、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审批所需资料
(一)投资计划文件;
(二)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三)文物普探图;
(四)工程建筑图(建筑、结构);
(五)人防地下室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批所需资料
(一)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二)文物普探图;
(三)计划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
(四)按工事性质分别到区或单位主管人防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抗震审批
业主单位携带工程施工图纸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申请办理施工图抗震审批手续。
需要提供资料:
一、全套工程施工图;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
业主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持工程施工图纸和勘察设计合同到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科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套工程施工图纸;
二、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或计算软件名称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五、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八、省外来豫设计单位注册证明。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审批
一、 业主单位按照测量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线测绘。
经市洛阳新区办公室规划管理处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
二、 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审批所需资料:
(一)业主单位申请报告及《洛阳市建筑工程规划审批表》;
(二)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定位图;
(四)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图;
(五)文物、消防、人防、抗震、绿化、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用地、规划审批后,业主单位持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书和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市洛阳新区办公室工程协调处备案,办理《市洛阳新区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据此可享受市洛阳新区开发建设工程报建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建设工程报建审批阶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报建审批阶段包括工程报建审批、项目划类取费审批、监理、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监理登记备案审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建筑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凭证、工程检测委托登记备案审批、水泥用散手续审批、墙改专项基金审批、砂石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批手续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及程序按照《洛阳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传递表》的规定办理。
报建地点统一设在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
洛阳市中州中路 445号。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报建审批
业主单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批表》,按表上要求进行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计划批准文件;
二、存款银行证明;
三、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划类审批
业主单位向洛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提交施工图,办理工程划类取费标准审批。
一、工程施工招标前,业主单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划分类别。
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工程施工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批表。
二、工程完成施工招标工作后,由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委工程造价管理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审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监理、施工招投标审批
一、建设项目报建和划类取费标准确定后,业主单位到洛阳市有形建筑市场申请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审查登记,并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审核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式和投标人资格,在相关公开媒体公布。
二、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程序在洛阳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工程的标底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凡市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标底须报经市财政审定。
三、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当天从洛阳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凡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招标须报经市洛阳新区办公室审核、有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凡确定为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审批、监督。
第二十七条 委托监理登记备案审批
监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建委建筑管理科申请办理委托监理备案手续审批。
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市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监理合同备案表;
(二)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登记表(附岗位证书及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监理合同;
(四)施工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二、外省、市监理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一)外省、市监理企业进洛参加工程监理备案表(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书;
(五)拟进洛监理人员上岗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与拟监理项目相近的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
(七)中标后需提供监理合同备案表、监理合同、施工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抗震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计划批准书(复印件);
二、规划批准书(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六、施工图纸一套(原件);
七、抗震审批书(复印件);
八、施工合同(复印件);
九、监理合同(复印件);
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一、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三、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四、质量注册登记表(一式五份)。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审批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向洛阳市工程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安全责任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度;
六、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七、重大事故抢险预案;
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名单;
九、预防高空坠落事故安全技术方案;
十、预防坍塌事故安全技术方案;
十一、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
根据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市建字[2003]68号文件精神,业主单位向市建委社保办公室申报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
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图预算(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涉及未计入合同造价的工程或项目的,应携带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以及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作为计算基数(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建筑和装饰工程社保费费率为综合基价合计的4.58%。
其它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河南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
第三十一条 建筑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施工企业在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建筑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持保险凭证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办理建筑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检测委托登记备案审批
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向洛阳市建筑工程检测站申请办理工程检测委托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水泥用散手续审批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文件精神,业主单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领取《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合同》表格,开工前签订用散合同。
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按中标使用量签订用散合同。
第三十四条 墙改专项基金审批
业主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领取登记表。
如果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应领取《洛阳市节能建筑认定表》,到市建委申请办理墙改专项基金审批。
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工程施工图纸;
(二) 规划总平面图;
(三) 立项批准文件;
(四) 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砂石审批
施工单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领取《洛阳市砂、石、白灰代征税款专用发票使用合同》表格,并由施工单位督促运送砂、石、白灰者开据代征税款专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批
业主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或规划批准书到市建委开发办办理城市基础配套费审批。
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列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开工报告。
其它工程项目由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施工管理处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
三、中标通知书;
四、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五、抗震审批书;
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项目资金证明(只收原件);
九、建筑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十、已经确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
十一、人防审批;
十二、消防审批;
十三、改专项基金;
十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十五、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
十六、建设工程核查表;
十七、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审核通知书;
十八、建设工程委托检测手续;
十九、砂石手续。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主要包括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 业主单位须按月向市洛阳新区办公室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报表。
凡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需经市洛阳新区办公室审核工程进度、工程量和工程款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第四十条 业主单位全面负责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把工程质量关。
洛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在市洛阳新区派出专门的工作机构,强化政府强制性质量监督。
第六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验收、公安消防验收、环保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资料整理等。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洛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工程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实物质量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验收批准文件等资料,报洛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并到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洛阳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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